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考核管理辦法
- 內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
- 類型: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管轄區域,主要內容,
管轄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建立省內“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實現全市煤礦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目標內容
第二條 目標制定依據
(一) 省下達給我市的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
(二)安順市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十一五”後三年規劃。
第三條 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目標分為定量目標和定性目標兩類。
第三章 考核程式與評分辦法
第四條 考核程式
(一)各產煤縣、區領導小組每年l月上旬組織對轄區內所有煤礦進行考核,有關情況及時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市領導小組每年l月中旬組織對產煤縣、區進行考核,並對轄區內煤礦工作情況進行抽查覆核,有關情況及時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領導小組積極做好省領導小組每年l月下旬組織對我市進行考核的準備工作,配合林東煤監分局對轄區內其他煤礦進行抽查覆核。
第五條 考核評分辦法,基本分100分。
考評得分=定量目標得分+定性目標得分+加分項目-扣分項目
(一)定量目標,基本分80分。
1.煤礦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突破下達的控制指標或發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得0分;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在控制指標以內的得60分;兩項指標中一項超控制指標的,先記30分,再減去未完成項的扣分(瓦斯事故起數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數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為止)。
2.瓦斯抽采目標,基本分7分。
完成下達的瓦斯抽采目標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為止。
3.瓦斯抽采規劃目標,基本分3分。
完成市下達的瓦斯抽采規劃目標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l分,扣完為止。
4.瓦斯綜合利用控制目標,基本分7分。
完成瓦斯綜合利用市下達的目標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為止。
5.瓦斯綜合利用規劃目標,基本分3分。
完成市下達的瓦斯綜合利用規劃指標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l分,扣完為止。
(二)定性目標,基本分20分。
1.成立領導小組得2分。
2.有專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得2分。
3.按要求制定“十一五”後三年規劃和年度計畫得2分。
4.按要求對年度煤礦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進行分解落實,並制定相應考核管理辦法得3分。缺一項扣1.5分。
5.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指示和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計畫、安排、總結得3分,缺1項(或1次)扣1分,扣完為止。
6.適時組織開展瓦斯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督促責任單位消除隱患得3分,按縣、區制定的工作計畫,排查礦井每少1礦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隱患有1處未整改扣0.5分,扣完為止。
7.加強科技興安,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得2.5分,對力度不夠的,給予適當扣分。
8.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得2.5分,每少l次扣l分,所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它扣分項目
1.受到市領導小組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批評的,每次扣l分。
2.市、縣、區每年組織專家對轄區內小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進行專家“會診",並對“會診”出的隱患認真督促整改。“會診”每少l礦,扣1分,一條隱患未按規定時限整改完的扣0.5分,扣完l 0分為止。
3.轄區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未按要求實現區域聯網的扣10分;只有部分礦井實現了聯網,每少l個礦井聯網,扣0.5分,扣完l0分為止。
4.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要從嚴處理,直接給予紅牌警告。
(四)加分項目
1.縣、區有瓦斯事故指標,但未發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額完成瓦斯抽采目標,超10%一20%,加1分;超20%一30%,加3分;超30%一40%加5分;超40%以上加lO分。
3.超額完成瓦斯綜合利用目標,超1 0%一20%,加2分;超20%一30%,加6分;超30%一40%加8分;超40%以上加1 5分。
第四章 考核保障措施
第六條 各產煤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目標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地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相關目標的實施,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考核結果與獎懲
第七條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縣、區為先進單位;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縣、區給予黃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縣、區給予紅牌警告。
第八條 先進單位由市領導小組給予通報表彰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九條 對連續2次受到紅牌和連續3次受到黃牌的縣、自治縣、區由領導小組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各產煤縣區、煤礦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本企業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請產煤縣、區政府將本通知印發至所屬產煤鄉、鎮政府及各煤礦企業。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