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辦公地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監督、考評、考核;指導各鄉(鎮)、街道城市管理工作。
(三)負責各鄉(鎮)、街道結合部和全區重點區域的指定管轄。
(四)負責轄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
(五)負責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
(六)負責全區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
(七)負責轄區亮化照明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
(八)負責轄區違法建設的監管及治理工作。
(九)負責轄區公共空間秩序管理方面門店牌匾設定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納入統一管理的環境保護方面的部分工作。
(十)負責轄區交通秩序管理方面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管理工作;負責轄區交通管理方面公共停車場管理和機動車在城市道路的停車管理職能;負責轄區除市級管理職能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
(十二)負責轄區內除市級管理的主幹道以外的道路、街坊支路、樓院以及城中村等無主建築垃圾的監管和清理工作。
(十三)負責區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工作,並監督其數據結果的落實情況。
(十四)負責市公安局行政執法處派駐的警察大隊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警察大隊維護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活動的治安秩序,依法制止,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工作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式及時處理。
(十五)負責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反瓶裝燃氣管理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十六)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十七)負責區建園林綠地管理工作。負責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市管綠地以外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十八)負責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十九)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除市管道路以外的違規設定戶外廣告(報刊亭、商亭)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負責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占壓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一)負責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負責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市級管轄以外的行政處罰;負責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市級管轄以外的行政處罰;負責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以外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三)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四)負責區管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區管園林綠地管理工作;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批准;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核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批准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五)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安陽市龍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等行政處罰;安陽市龍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2、違反城鄉規劃建設行為查處職責分工
安陽市龍安區城市管理局負責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安陽市龍安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市級管轄以外的行政處罰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股、裝備財務股)、審批服務股(執法督查股、政策法規股)、綜合股、城市管理股。
辦公地址
單位地址:安彩大道與煙廠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