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安陽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安陽市締結友好城市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安陽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締結友好城市辦法
- 公布機關:安陽市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2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26日
安陽市締結友好城市辦法
(2014年12月26日安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與國內外城市締結友好城市工作,擴大對外交往,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和河南省實施監督法辦法以及安陽市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外城市”,系指國內與安陽市相應級別和規格的城市或國外相應級別的地方行政單位。
第三條 我市與國內外城市締結友好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締結前的具體事宜和締結後的友好交往,開展經貿、科技、文化、教育、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我市與國內外城市締結友好城市工作,要遵循“態度積極,步驟穩妥,友好當先,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對擬締結友好關係的城市,市人民政府應進行認真細緻的調查論證,要特別注意雙方在各個領域開展交流合作的互補性。
第六條 我市與國內外城市締結友好關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市人民政府應在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後的30日內,將擬與某市締結友好城市的議案,包括意向書或備忘錄、對方城市簡介和雙方交往情況等材料,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接到市人民政府關於擬與某市締結友好城市的議案後,先交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提請審議的,應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不提請審議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說明。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關於擬與某市締結友好城市的議案時,市人民政府應向常委會作出說明,併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九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或決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程式上報審批後,由市長或受市長委託的代表代表我市與對方城市正式簽訂締結友好城市協定書。
第十條 我市與國內外城市締結友好城市後,市人民政府應加強與對方的聯繫,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經貿、科技、文化、教育、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民間交往,促進雙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十一條 對發展與我市友好城市關係作出突出貢獻的對方知名人士、友好人士,經本人同意,依照有關規定可以授予“安陽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二條 在與國內外友好城市交往中,應嚴格執行我國對內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市人大常委會可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依法提出詢問、質詢,撤銷其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直至撤銷有關責任人的職務。
第十四條 我市與國內直轄市所轄區締結友好市區、我市所轄各縣(市)與國內外縣(市)區締結友好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