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林州紅旗渠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對紅旗渠的保護,弘揚紅旗渠精神,傳承紅旗渠文化,促進紅旗渠沿線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林州紅旗渠保護條例
  • 頒布日期:2016年12月09日
  •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01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安陽市林州紅旗渠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8日安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安陽市林州紅旗渠保護條例》已於2016年10月28日安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以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9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紅旗渠的保護,弘揚紅旗渠精神,傳承紅旗渠文化,促進紅旗渠沿線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紅旗渠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本條例所稱紅旗渠是指總乾渠、一乾渠、二乾渠、三乾渠及其附屬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在紅旗渠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保護管理、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生產生活、參觀遊覽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紅旗渠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或者批准的區域執行。
第四條 紅旗渠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安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旗渠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安陽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紅旗渠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林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旗渠的保護管理工作。紅旗渠的保護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募集等方式設立紅旗渠保護基金,專項用於紅旗渠保護。保護基金應當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林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紅旗渠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強紅旗渠精神和紅旗渠保護的宣傳教育。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紅旗渠保護工作。對在紅旗渠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林州市文物行政部門主管紅旗渠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紅旗渠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紅旗渠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林州市水利、公安、旅遊、發改、國土、農業、林業、住建、環保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紅旗渠的保護工作。
林州市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紅旗渠的保護管理工作。
紅旗渠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紅旗渠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紅旗渠保護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服務,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十條 林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紅旗渠保護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式報批公布。
第十一條 紅旗渠保護規劃的調整或者修改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
第十二條 紅旗渠的開發、建設和利用應當符合紅旗渠保護規劃,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有序實施。
在紅旗渠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闢參觀遊覽區和設定服務項目應當符合紅旗渠保護規劃的管理要求,並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遊覽區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完善的參觀遊覽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林州市人民政府在紅旗渠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四條 在紅旗渠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在紅旗渠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紅旗渠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六條 在紅旗渠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紅旗渠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紅旗渠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紅旗渠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七條 紅旗渠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保護方案進行,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八條 需要利用紅旗渠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式。紅旗渠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紅旗渠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紅旗渠題詞、碑刻;
(二)擅自移動、損毀保護標誌或者界樁;
(三)損毀紅旗渠基礎設施、沿渠重點建築物、構築物等附屬設施;
(四)向紅旗渠內傾倒生活垃圾、廢渣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向紅旗渠內排放污水、廢水;
(六)在渠體採石、取土、打樁、鑿孔;
(七)開荒種地,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被;
(八)生產、存放和擅自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九)其他危害紅旗渠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紅旗渠的保護管理建立以下制度:
(一)紅旗渠總乾渠、乾渠監測巡視制度。林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定期發布監測巡視報告。
(二)紅旗渠保護專家諮詢制度。林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建專家信息庫,做好專家諮詢工作。
(三)紅旗渠保護應急機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紅旗渠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紅旗渠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紅旗渠保護、維修經費和資金來源:
(一)國家、省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專項撥款;
(二)安陽市、林州市財政預算;
(三)事業性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紅旗渠保護、維修經費和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紅旗渠保護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在紅旗渠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紅旗渠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變更紅旗渠施工保護方案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利用紅旗渠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紅旗渠損毀或者周邊環境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對個人可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紅旗渠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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