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辦法》共二十六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安陽市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海泉域水資源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區範圍內從事與水資源保護相關的開發、利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南海泉域是指南海泉和補給南海泉地表水、地下水的區域。
第四條 安陽市人民政府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勘界的結果,劃定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區範圍。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布保護區範圍圖,並設立標誌。
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北邊界為林州市清沙村、武家水村、栗家溝村、屯頭村至殷都區河西村、龍安區張家莊村;東邊界為龍安區張家莊村、天喜鎮村、南善應村至安陽市鶴壁市邊界;南邊界為安陽市鶴壁市邊界至林州市朝陽寨、北巷口村、南油村、柳河水村;西邊界為林州市柳河水村、尹家莊村、水河村至清沙村。
第五條 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應遵循統一規劃、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有關縣級政府應當將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市政府設立協調議事機構,協調議事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之間有關保護和治理南海泉域水資源的各項事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議事機構日常事務。
第八條 各級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轄區內的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監測水量、水質,審定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核定納污能力,實施水土保持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城鎮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對設施運行進行監管;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督導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封山育林、植樹造林,涵養水源等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水產養殖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南海泉域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泉域水資源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二)組織實施泉域保護和綜合治理工程;
(三)恢復、改善泉域生態環境;
(四)對泉域水資源進行動態監測和科學研究。
第十條 市、有關縣級政府對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實行分級保護和管理,保護區按照水文地質特徵和水資源保護要求劃分為三個等級。
第十二條 一級保護區為洹河河谷橫水橋至南善應橋段和泉水出露區兩側分水嶺以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開鑿用於農村生活飲用水以外的水井;
(二)挖泉截流;
(三)開山炸石;
(四)利用河道從事餐飲經營、畜禽水產養殖;
(五)興建影響泉水出流的工程;
(六)傾倒或排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四條 泉水出露區河堤沿外30米內,不得新建與泉水保護無關的設施。
第十五條 二級保護區為橫水鎮以東的相對徑流帶,包括馬家鄉、善應鎮、許家溝鄉等區域。
二級保護區內嚴格控制建設、經營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審查、監督。
現有開採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限量取水;新建、改建、擴建礦井應當按照報備的方案排水。
第十六條 三級保護區為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其他保護區域。
在三級保護區內,對取用地下水進行總量控制,實施計畫用水管理。
第十七條 一級保護區內地下水開採年度計畫由有關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二、三級保護區內地下水開採年度計畫由有關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在保護區進行地質勘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勘探許可,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未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勘探孔作為生產、生活水井使用。
第十九條 在保護區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義務。
第二十條 對直接危害泉域水資源的採礦工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害程度,依法採取限制開採、責令停止開採或者封閉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已封閉的礦井。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削減或者取消取水單位或個人已被批准的取水量: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對南海泉湧水有重大不利影響的。
實施前款措施,給單位或個人造成實際損失,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按法律法規規定補償。
第二十二條 南海泉域管理機構對保護區內日取水500噸和年取水10萬噸以上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重點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併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泉域管理設施和水資源監測設備。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