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錚

安錚,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漢族,碩士研究生,原系寧夏同元交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3日提起公訴。2017年12月18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錚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9年04月07日
  • 出生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 性別:男
  • 戶籍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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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12年1月13日,經寧夏同元交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提名、黨支部決定聘任安錚為該公司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14年1月22日聘任為主任。期間還任公司團購房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絡員,主要負責購房相關事宜,同時以公司工會名義在交通銀行開立公戶收取購房款。

人物事件

歸案經過

因安錚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3月27日對其立案偵查,同日決定對被告人安錚刑事拘留,次日由銀川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銀川市公安局執行逮捕。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8月9日將本案移交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銀金檢刑訴(2017)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錚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於2017年10月23日向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安錚在擔任某公司綜合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公司團購房領導小組成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司售房款39.1208萬元,挪用公司備用金、應收房屋租金及職工購房款782.775006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7年12月18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安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二、責令被告人安錚退賠違法所得821.895806萬元,發還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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