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戶口登記是由公安局受理。
戶口登記包含、收養登記、死亡登記和暫住登記幾種。
出生登記,收養登記,死亡登記,暫住登記,房屋出租,戶口信息,
出生登記
(1)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憑醫院簽發的,到嬰兒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2)超計畫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畫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收養登記
夫婦結婚多年,年齡在35周歲以上,經醫院檢查,一方確無生育能力的,可持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司法機關簽發的公證書及單位證明,向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死亡登記
公民死亡後,由其家屬或親友、鄰居持醫院《死亡報告單》,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到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
暫住登記
申領《暫住證》及房屋出租管理 在暫住地擬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暫住三十天以上,年滿16周歲的人員,應當到達暫住地十天內申領《暫住證》。但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就學等暫住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暫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建築施工場所或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租憑房屋暫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居(村)民家的,應持《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5)暫住在內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持船戶口簿和《船民證》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陸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6)其他暫住人員,由個人到暫住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應當交回《暫住證》。
房屋出租
①房屋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出租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a.結構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b.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庫、站等保持安全距離;
c.無其它治安隱患。 違章房、危房、拆遷房一律不得出租。
②單位房屋出租 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批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③私有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委託出租的,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的委託出租證明。
④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⑤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辦理"農遷城"或"農轉非"的手續 城鎮人口增長應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農村遷往市鎮、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要嚴格控制。對與市鎮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確因長期病殘和生活難以自理,農村又無親屬可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遷來市鎮投靠子女的,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15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家屬照顧的15周歲以下的子女,必須來市鎮投靠父母的;青藏高原地區工作的職工家屬,不適應高原氣候,需回市鎮家中或將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市鎮親戚處撫養的;從事地質勘探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女職工(包括內航、海運等國營企事業單位申報集體戶口的女船員)生了小孩無法隨身撫養,要求送回市鎮家中撫養的,均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填寫《申請遷入口呈批表》,逐級上報當地公安分局、市地公安局審批。經審核同意後,發給戶口準遷證,當事人憑戶口準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憑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公民跨市縣範圍的戶口遷移,應事先徵得遷入地公安機關同意。
戶口信息
1.戶口薄遺失 公民不慎丟失戶口簿的,須登報聲明作廢,並持本人書面申請、遺失聲明和單位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
2.立戶、分戶、並戶 我國戶口登記的戶是按戶內居住人員組成情況來劃分的。 立戶標準,一般按下列標準掌握:一個家庭的成員,居住生活在一起的立為一戶;一個家庭的成員分居數處,不在一起生活的,應分別立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幹部和職工以同一單位共同住宿一處的立為一戶。 分戶,主要是指家庭戶的分戶。一個家庭的子女結婚後,經濟獨立,生活分開並有居住條件的,應予分戶。居住單位內部,登記集體戶口的職工,因有家屬或另行分配住房的,應予分戶。
3、戶口變更、更正 變更登記,系指原來的戶口登記項目並無差錯,後來由於公民本人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使登記內容符合變化了的情況所進行的登記。更正登記,系指公民的戶口登記項目在登記時出現了差錯,而對差錯進行更正登記。 總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