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共同外資法規則(ANCOM Foreign Investment Rules)1970年,由拉丁美洲安第斯山脈沿線國家秘魯、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和玻利維亞五國創建的安第斯條約組織制定的安第斯共同市場外資法規則。旨在運用集團力量發展民族經濟,擺脫對已開發國家的依賴。
以後做過修改,主要包括外資投向、外資控制權逐步減少、外資登記和枇準條件、外匯匯出限額、借貸限制、投資鼓勵和技術轉讓等內容。最大特點就是堅持長爾沃主義,主張對投資爭議國內法的絕對管轄權。限制外資對本國經濟的控制,對傳統國際法原則提出嚴重挑戰。反映了第三世界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經濟自主發展的共同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