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善壇媽祖文化研究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的學術研究性社會組織,2010年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溪善壇媽祖文化研究會
- 類別:組織
基本概況,研究會成員,研究會章程,
基本概況
成立時間:2010年9月27日
業務範圍:弘揚媽祖文化,保護媽祖信俗,收集媽祖故事,研究安溪善壇媽祖文化,開展媽祖文化學術交流。
地址:安溪縣官橋鎮善壇村綜合辦公樓
法人代表:鐘丁山
活動區域:安溪縣行政區域內
註冊資金:人民幣3.5萬元
業務主管單位:安溪體育文化局
組織機構代碼:56167557-7
研究會成員
媽祖文化研究會、理事會名單(首屆)
名譽會長:
鐘金揚 鐘清輝
鐘順德 陳淑琴
鐘金利 鐘木生
鐘名義 鐘玉出
鐘瑞寶 王明傑
會 長:
鐘丁山
副 會 長:
鐘永火 鐘水木
鐘水噴 鐘向新
鐘俊陞
秘 書 長:
鐘福枝
副秘書長:
鐘國防 鐘建良
理 事:
鐘永國 鐘燕群
鐘高貴 鐘秋井
林彩鳳 鐘永福
鐘江平 鐘慶興
鐘東北 鐘朝枝
鐘丁科 鐘營治
鐘因乾 鐘培坤
鐘太山 鐘火勝
鐘文來 鐘瑞碧
鐘添水 鐘銀理
鐘進田 鐘貴地
鐘春喜
下設財務:
會計:
鐘高貴(兼)
出納:
鐘水噴(兼)
研究會章程
安溪縣媽祖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安溪善壇媽祖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非營利性的學術研究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舉辦各種媽祖信俗活動,弘揚媽祖文化,增進民族團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經濟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用媽祖文化弘揚媽祖精神,以媽祖精神傳播媽祖文化”的辦會理念,開展媽祖文化研究和交流活動。
第五條.本會接受安溪縣文化體育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安溪縣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同時要在村黨支部、村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安溪縣官橋鎮善壇村綜合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安溪善壇媽祖文化,保護媽祖信俗、創作媽祖故事。
二.弘揚媽祖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三.聯繫國內外有關單位研究媽祖文化,開展媽祖文化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一定學習、研究和實踐能力的並贊成本會章程;
2.熱心傳播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
3.具有一定的媽祖文化和信俗知識,或在媽祖文化領域有一定的影響,有鑽研興趣和意願;
4.不限定民族和國界,不分性別和年齡。
第九條.凡要求入會者,須經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領導人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4.享有本會贈送的有關研究資料;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團結;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包括各地最新動態;
6.團結會員。
第十二條.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提交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兩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給予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必須是本會會員,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管理單位批准。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3.設立機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4.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5.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有關工作制度;
6.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可由理事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對本會的學術研究工作和其它工作進行諮詢開發。具體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並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代表本會處理涉外的有關事宜;
5.代表本會處理其它重大事宜;
6.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書面委託指定一位副會長代行職權;
7.實行會長簽批制,簽批理事會報銷開支。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各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6.秘書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秘書長代行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聘請若干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顧問。聘請對象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
2.捐贈收入;
3.政府資助;
4.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內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每年會費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經費支出: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媽祖文化傳播或媽祖廟項目建設以及善壇公益性建設;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設會計1人,出納1人,財務監督小組若干人。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接受財務審計。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提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會如因故解散終止,必須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終止手續。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可修訂。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