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斯利案(Anesley Case)英國法院1926年判決的案件。英國人某從1866年起住在法國,於1924年去世,用英文采英國方式寫成遺囑,將金錢遺產給予朋友和僕人,將其他財產委託出賣,所得收入設立一項年金和一項信託遺產,剩餘財產給予兩個女兒中的一個,並在遺囑中說明無意放棄在英國的原始住所,也無意在法國申請設定住所。依法國法律,由於身後還有兩個女兒享有特留分,她只能處分其動產的三分之一,而依英國法,子女沒有特留分,所以其遺囑有效。雖然遺囑人未申請在法國設定住所,法院根據她長期住在法國並在那裡死亡的事實,認定其住所在法國。因此,關於其遺產的繼承應依法國法決定。依法國國際私法,未依法取得法國住所的外國人的遺產繼承應依其本國法,即英國法。英國法又指向作為死者住所地法的法國法。法院依照英國國際私法關於在內國法指向外國法時應按外國法院審理該案那樣適用法律的理論,適用法國國內法,判決遺囑人只能處分她在英法兩國的動產的三分之一。遺囑關於金錢財產的處分可以充分執行,對於其他遺產的處分按比例減少。判決書最後指出:可用一個簡便辦法解決反致問題,即當內國法指向外國法時,英吉利法院可直接適用該外國的國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