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瓜和巴布達憲法

安提瓜和巴布達憲法是1981年11月1日安提瓜和巴布達宣告獨立時生效。主要內容:安提瓜和巴布達是大英國協內統一的、獨立自主的民主國家。英國女王為國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總督作為代表。立法權屬於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議會。參議員由總督任命,眾議員由普選產生,每屆議會任期5年。行政權屬於總督。總督任命眾議院多數黨領袖為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提瓜和巴布達憲法
  •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1日
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各部部長和總檢察長組成,集體對議會負責。司法制度以英國習慣法為基礎,東加勒比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權,進一步抗訴可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公民不分種族、出身、政治主張、膚色、宗教信仰和性別,享有生活、財產、人身安全、遷徙、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的權利和自由。年滿18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
憲法規定安提瓜和巴布達是一個“統一和享有主權的民主國家”;總督必須由本國人擔任,由英國女王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並根據內閣的決定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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