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2016年大項目招商引資政策導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大項目招商引資工作,進一步明確招商引資大項目在規劃、土地、地方支持等方面的具體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本導則適用於我市2016年新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來投資工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直接利用外資大項目。
第三條本導則所稱工業大項目是指:
(一)新引進並當年開工的投資總額在10億元以上的單個工業項目。
(二)新引進並當年開工的投資總額在5億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製造、化工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三)重點圍繞園區規劃的主導產業,新引進並當年開工的多個產業鏈上配套項目,投資總額合計達10億元以上的。
(四)新引進入駐標準化廠房的多個項目,投資總額合計達10億元以上的。
(五)開發建設都市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面積不低於20萬平方米的。
第四條本導則所稱現代服務業大項目分為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兩大類。
(一)生產性現代服務業大項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現代物流、金融、總部經濟、服務外包、電子商務、科技服務等項目。
現代物流業——新引進投資總額3億元以上,主要以建設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連鎖配送中心、倉儲基地、物流園區和物流中心等內容的物流項目。
金融業——營運資本5億元以上、或者註冊資本金2億元以上的銀行、證券、保險、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後台服務中心等。
總部經濟——世界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中國企業500強或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及省內100強大企業(總部在安慶除外)、中央企業在安慶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總部、地區總部或功能性總部,如採購中心、銷售中心,其母公司資產不少於50億元(房地產業除外)。
服務外包——由國內外知名企業在安慶投資建設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呼叫中心、共享服務中心、離岸交付中心等項目。
電子商務——由國內外知名企業在安慶投資建設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等項目。
科技創新平台——新引進產業技術實體研究院,新引進省級以上或在國內外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的工程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檢測檢驗中心、創新諮詢中心、軍轉民研發機構、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研發總部等科技創新平台。
(二)生活性服務業大項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四星級及以上酒店、大型城市綜合體、特色街區、文化旅遊、健康養老等項目。
四星級及以上酒店——投資總額3億元以上,其建築、裝飾、設施設備及管理、服務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四星級及以上標準的酒店。
大型城市綜合體——投資總額20億元以上,將城市中的商業、辦公、居住、酒店、展覽、餐飲、會議、文化娛樂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間的三項及以上功能進行組合,並在各部分間建立一種相互依存、相互助益關係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綜合體。總建築面積一般應達到20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商業建設面積不低於8萬平方米,自持商業面積比例不低於30%。
特色街區——在商品結構、經營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專業特色的商業街。如餐飲美食、酒吧休閒、電子用品、服飾等特色商業街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投資企業自持物業不低於50%,同業態的企業占50%以上。
旅遊——由國內外知名企業投資開發,投資總額不低於5億元(不含房地產部分),集中成片開發的大型主題公園、文化旅遊綜合體、旅遊休閒度假區等項目。
健康養老——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大眾化集中養老項目、醫養融合服務項目、養老綜合服務項目、旅居養老項目、信息化智慧型化養老項目、養老關聯服務和產品等項目。
第五條本導則所稱科技成果轉化大項目是指:
新引進並當年開工的實際到位資金3000萬元以上,核心智慧財產權權屬明晰,符合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六條本導則所稱的現代農業大項目是指:
(一)新引進總投資1億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000萬元以上的現代養殖業、特色種植業和林木花卉業等項目。
(二)新引進知名農業企業在安慶設立的註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公司總部、固定資產投資總額4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基地及研發中心等項目。
第七條本導則所稱的直接利用外資大項目是指:
(一)新引進並當年開工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契約外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單個工業項目;或租賃廠房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契約外資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單個工業項目。
(二)新引進並當年開工的投資總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且契約外資在800萬美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項目;新引進並當年開工的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且契約外資在300萬美元以上的現代農業項目。
第八條當年下半年新引進並在次年上半年開工的項目,可作為第二年引進項目。
第二章土地分則
第九條工業大項目
(一)安慶經開區和安慶高新區單個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1億元、區管省級開發園區單個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6000萬元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安排供地。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標準化廠房等途徑解決生產經營場所。
(二)用地規模預審。在招商引資意向階段,國土部門應提前介入。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結合產業政策、投資規模等情況,開展用地規模預審。由安慶經開區、安慶高新區和各區填寫《安慶市工業項目用地預審單》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採取1+9(市國土資源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規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質監局、安慶供電公司、安慶供水集團公司共10個單位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並聯審批、集體決策後,方可簽訂《入園入區協定》。用地規模預審作為項目用地(計畫)安排的依據,同時,根據項目建設時序一次規劃,分期安排。
(三)投資強度和稅收。國家級、市管省級、區管省級開發區新建項目投資強度一般分別不低於300萬元/畝、200萬元/畝、150萬元/畝,或預期畝均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不少於30萬元/年、20萬元/年、10萬元/年。
(四)《入園入區協定》應載明: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明確各項審批時限、淨地交付時間等);在明確開、竣工保證金的基礎上,建立畝均稅收和契約文本雙向約束承諾機制,稅收承諾列入土地出讓契約附加條款。
(五)土地出讓。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出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
(六)開竣工時限。自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3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投資總額5億元至8億元的項目在兩年內竣工;投資總額8億元至10億元的項目在兩年半內竣工;投資總額10億元以上的項目在三年內竣工;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在一年半內竣工。出讓契約中應有未按約定時限開工建設和未按時限竣工的違約追責條款。
第十條 現代服務業大項目
(一)在招商引資洽談階段,意向單位應提供規劃預方案,明確各類業態、稅收、就業、產權持有比例及建設周期、投資規模、投入產出比等,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具體業態進行審查把關。由市財政部門對投入產出比例進行分析,由市規劃部門對項目規劃選址、方案進行審查把關,由市國土部門對項目建設內容、用地類型、用地性質等進行審查把關,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決定。
(二)各區政府、安慶經開區管委會和安慶高新區管委會、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將土地整理成淨地,由國土部門發布土地出讓信息預公告,統一對外招商。
(三)市國土資源局應依據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方案、業態等,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市土委會批准,可採取拍賣轉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四)在安慶投資現代服務業大項目應在國內外其他地區已有投資或經營相似業績的項目(以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產證及營業執照為準;物流和市場用地的,須提供固定的服務對象和服務網路)。
(五)開竣工時限。自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4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建築面積不大於10萬平方米的,在一年半內竣工(結構封頂);建築面積在10萬至20萬平方米(含20萬平方米)的,在兩年半內竣工;建築面積在20至50萬平方米(含50萬平方米)的,三年內竣工;建築面積大於50萬平方米的,三年半內竣工。
超高層建築自基坑開挖、樁基施工,直至主體結構封頂的施工周期一般為2至3年。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內開業或投入使用面積不少於總建築面積的50%。出讓契約中應有未按約定時限開工建設和未達到建設要求的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六)大型企業工業設計和研發、總部經濟等生產性服務業項目,建成後產權不對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第九條工業大項目政策執行。
(七)土地價格。根據差別化地價政策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檔案後,按政策分類評估,綜合評定。
(八)商業自持。商業自持部分不予發放預售及銷售許可證。對城市綜合體中的商業、辦公、住宅在整體規劃的同時要分類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現代農業大項目
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第十二條土地出讓起始價、保留底價由市土委會集體決策確定。
第三章規劃分則
第十三條工業大項目
(一)應以建設生產加工產品形成有效產出和稅收的建築為主;研發中心項目應有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的認證或批覆。
(二)項目用地範圍內行政辦公、研發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
(三)新建工業項目建築容積率>1.0,國家級開發區、市管省級開發區容積率>1.2;層數應按多層建設。因石油化工等生產工藝特殊要求容積率低於1.0或建設單層廠房的,報請市土委會和市規委會研究後,由市政府批准。
(四)建築間距以滿足《安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為基準。大於規定標準要求的,需作出說明。建築係數(項目用地範圍內各種建、構築物及堆場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40%,其中堆場占地需作出特殊說明。
(五)綠地率不大於10%;超過10%的,應作出說明。
(六)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小於5米,圍牆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小於3米。沿城市主幹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規劃設計條件中另行約定。
(七)應利用退讓道路間距部分安排停車位。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單層工業廠房不低於0.1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多、高層工業廠房不低於0.2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工業類辦公、研發中心不低於0.5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單、多、高層工業廠房不低於1.0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工業類辦公、研發中心為1.5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物流項目需增加停車位的,應作說明。
第十四條都市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
(一)選址原則。原則上依託工業園區實行產業集聚化、差異化集中選址安排。若利用“三項清理”的閒置工業用地建設標準化廠房項目,用地規模應不少於30畝。
(二)容積率、建築密度。標準化廠房項目容積率原則上不低於2.0,因園區產業定位發展需要低於2.0的,須報請市規委會審議後,由市政府批准。標準化廠房建設應適當提高配套車位要求,鼓勵開發地下空間。標準化廠房的建築密度應大於35%。
(三)配套服務設施。標準化廠房項目應按多、高層建設,所需的行政辦公、研發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計容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的10%。禁止在項目用地範圍內建設成套住宅(公共租賃住房除外)、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四)沿城市道路不得設定燃煤鍋爐房、廚房間、污水池等有礙城市景觀和市容衛生的附屬設施。確需修建圍牆的,應採用透空式,鼓勵採用綠籬,總高度不超過2.0米。
(五)建築單體的風格、色彩、體量、景觀應與周邊環境協調統一。
第十五條現代服務業項目
(一)城市綜合體
1.容積率原則上不低於3.0;建築密度不宜大於60%;建築間距以消防間距、日照間距等為參考值。鼓勵利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建築部分暫不計容積率。
2.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建築高度24米及以內的建築物:退讓紅線寬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於10米,退讓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於20米;建築高度24米以上、60米及以內的建築物:退讓紅線寬度25米以下的道路不小於10米,退讓紅線寬度25米及以上、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於15米,退讓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於20米;建築高度60米以上的建築物:退讓25米以下的道路不小於15米,退讓紅線寬度25米及以上、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於20米,退讓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於30米。退讓獨秀大街道路紅線一律20米,退讓振風大道道路紅線一律30米,建築退讓道路紅線最小距離要求最終以市規委會審定通過標準為準。
3.機動車停車位標準。商務辦公:0.8車位/100平方米。商業零售、超市:1.0車位/100平方米;普通住宅(含公寓):1.0車位/戶;低密度住宅1.5車位/戶。
4.立面要求。應注重建築群體空間關係的設計,天際輪廓線應富於變化;高層建築主體在沿街時應落地設計。
5.沿城市主幹道不宜布置居住建築。確需布置的,沿街住宅(公寓)立面必須採取公建化處理,沿街立面不得設定陽台或陽台必須進行封閉處理。封閉的陽台,其建築面積的一半計入總建築面積及容積率。建築外牆所有空調機位應與建築立面統一設計或設定遮蔽措施。沿城市主幹道建築應有亮化工程。
6.建築節能設計要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節能規範要求,並充分考慮可持續生態能源利用。
(二)四星級及以上酒店
1.容積率原則上不應低於2.5(花園式酒店除外)。
2.機動車停車位(庫)宜採用地上、地下或多層車庫形式,其標準不應小於0.5輛/客房;建築退讓等要滿足現行《安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
(三)特色街區
1.可為步行街區或非步行街區及地上或地下等形式。其中步行街區長度宜為300—500米,寬度宜為20—25米,沿街建築以不大於3層為主。
2.非步行特色街區容積率不小於2.5,機動車停車位(庫)宜採用地面地下相結合的形式,其標準為0.8輛/100平方米;建築退讓等應滿足現行《安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
(四)總部經濟
總部經濟比照本條城市綜合體項目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意向投資單位可先做概念性規劃方案,供招商地塊出讓規劃設計條件參考;規劃方案應滿足相鄰地塊和自身日照規範要求以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其它內容應符合安慶市城市規劃管理的相關規範、準則。
第四章財稅分則
第十七條工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直接利用外資大項目招商要進行項目投入產出分析。安慶經開區、安慶高新區和各區要對項目進行十年稅收收益分析,在此基礎上進行投入產出分析,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與項目投資方進行項目談判。
在項目投入產出分析的基礎上,確定企業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支持政策兌現遵循現行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
第十八條 工業大項目
(一)2年內投產的新建工業大項目,通過組合方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支持、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融資租賃、廠房代建、貸款貼息、重大技術評估獎勵、技術團隊獎勵、研發經費補助、基礎設施配套及生產要素供應、提供非生產性設施使用、員工招工及培訓補貼等)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一事一議”。
(二)新建工業項目自竣工之日起經過3個月的試產期即視為達產,按契約約定目標依法繳納稅收。繳納的稅收是指經營者主營業務實際產生的稅收,不包括政府獎勵、股權轉讓等繳納的稅款和稅務查補稅款、稅收罰款等。
(三)契約中應有未按約定繳納稅收的違約追責條款。
(四)都市產業園、標準化廠房建設
都市產業園及標準化廠房建設項目在企業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按照土地出讓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3元補助,採取先預撥方式,待廠房投入使用後,全額轉作補助。
第十九條現代服務業大項目
(一)現代物流大項目、四星級及以上酒店、大型城市綜合體大項目。
1.項目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後,按照項目的規劃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 5元補助,採取先預撥方式,待項目投入運行後全額轉作補助(其中新投資建設的四星級及以上酒店,建成後產權不分割出售)。
2.自開業經營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內企業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程度給予相應的獎勵。
(二)電子商務及服務外包大項目
1.對新引進的電子商務大項目和服務外包大項目,在建成投入運營後,按照企業設備、廠房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3%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投資規模過億元建設電商產業園(智慧產業園),在企業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土地款除外)的3%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三)特色街區、主題產業園區
項目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後,按照項目的規劃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 5元補助,採取先預撥方式,待項目投入運行後,全額轉作補助。
(四)文化旅遊大項目和健康養老大項目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五)金融業大項目及總部經濟大項目,通過組合方式(開辦補助、新建或購置辦公用房補助、租用辦公用房補助、高層次管理和技術人才補助及獎勵、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獎勵等)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一事一議”。
第二十條現代農業大項目、科技創新平台及科技成果轉化大項目和直接利用外資大項目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第五章項目跟蹤督查
第二十一條凡當年簽約、當年開工和在建(續建)以及投產的投資總額億元以上內資項目和契約外資500萬美元以上外資項目,均納入市政府跟蹤督查範圍。
第二十二條招商引資重大項目跟蹤督查涉及的責任和配合單位,主要是市監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商務局、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法制辦和市招商局等單位。由市政府根據需要確定參加督查單位。
第二十三條強化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分級跟蹤負責制,由市招商引資工作協調小組統一協調推進。市招商局負責建立招商引資億元以上項目庫。外資項目由市商務局、工業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非工業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跟蹤推進。
第二十四條定期開展跟蹤督查活動。市監察局負責牽頭,每兩個月進行一次已簽約項目督查。
第二十五條跟蹤督查主要看“五率”:即項目履約率、開工率、到資率、投產率、財稅貢獻率。簽約項目看契約是否按時履約;開工項目看自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協定)後,工業項目是否在3個月內、服務業項目是否在4個月內開工建設;在建(續建)項目看現場形象進度,是否按契約約定的時間節點推進;投產項目看是否按契約約定進行試產、達產,以及土地投資強度、畝均稅收是否達到約定要求;同時看項目承接地政府是否及時兌現契約約定內容,如項目供地、優惠政策、服務幫辦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實行招商引資項目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度。項目所在縣(市、區)、安慶經開區、安慶高新區均應指定相關領導為項目責任人。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對項目跟蹤督查時,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責任人負責召集相關人員,提供項目資料及相關憑證,保證督查活動順暢、高效。
第二十七條每月市政府領導主持召開招商引資調度會,各縣(市、區)、安慶經開區、安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人及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招商引資協調小組成員參加,督促、指導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切實解決困難和問題,提高招商工作實效。
第二十八條加強招商引資重大項目通報。每月對當年新引進和在建億元以上項目實際到資情況進行通報;對項目責任單位推進重大項目工作情況及時通報。
第六章政策審定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安慶經開區、安慶高新區與外來投資者商談大項目投資優惠政策時,涉及需要市級政策支持的,須報市政府審定。各地不得擅自承諾涉及市級優惠政策,不得與投資者簽訂涉及市級優惠政策的項目合作協定。
第三十條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協助分管招商的副市長及市人大、市政協聯繫招商的副主任、副主席擔任,邀請有關專家擔任顧問,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法制辦、市招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負責同志組成。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小組成員相對固定,並可根據項目需要相應增加,具體工作由組長牽頭,市招商局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承辦。
第三十一條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小組對安慶經開區、安慶高新區和各區報請市政府審定的招商引資項目及協定文本,應及時組織審議,提出政策支持意見。市法制辦應及時對審議意見和協定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並出具法律意見書。政策審定工作結束後,行業主管部門要填寫《安慶市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表》,經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區)、安慶經開區、安慶高新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項目政策意見,及時與外來投資者商定項目合作具體事項,按照《安慶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契約示範文本》要求,簽訂正式合作協定,並重點約定產值(主營業務收入)和稅收指標,並於7日內報市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小組備案。合作協定應明確違約追責條款。
第三十三條凡經過市土委會用地預審的項目,可同步開展編制征地方案、地質勘探、規劃設計、單體建築設計、引水、引電、環境影響評價、人防等開工前期準備工作。相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指導意見,並確定項目服務責任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縣(市)、區和安慶經開區、安慶高新區新引進本導則未涉及的重大項目或新型業態項目,可視項目規模及貢獻大小,報市政府另行研究,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十五條本導則主要適用於宜城板塊,各縣(市)可比照本導則執行。對招商引資中企業、單位已享受過本導則優惠政策後,不再重複享受市政府相關產業政策等其他獎補政策。
第三十六條本導則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後的國家法律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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