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私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214
【發布文號】宜政[1988]12號
【發布日期】1988-01-01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慶市私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八年宜政〔1988〕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房屋,包括自用和出租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用房。
第三條依法保護公民的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毀壞城鎮私有房屋。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所有權,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城鎮私有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補償,並按市政府宜政〔1986〕17號檔案的規定對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被徵用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期搬遷,不得藉故拖延。
第五條城鎮私有房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依照本暫行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六條城鎮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須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核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屬數人共有的私房,應由共有人書面推選產權代理人領取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七條辦理城鎮私房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需求提交證件:
1、新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區城建局批准的建築執照(修理執照)和建築圖紙;
2、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付款證據、買賣契約和市房屋管理機關的批件;
3、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
4、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確認的遺產繼承證件或法院裁決書;
5、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書或法院裁決書;
6、落實私房政策退還的房屋,須提交市政府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發還產權證書”等證件;
7、被征遷後以房還房的房屋,須提交拆遷單位協定書及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嚴禁塗改、偽造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證。遺失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第九條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每次收費五元;轉移和變更登記,每次收費二元。
第三章 買賣
第十條買賣城鎮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房證明和身份證明,到市房管機關辦理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私買私賣。
第十一條私房買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產權歸屬明確,具有合法的產權證書;
2、經改建、擴建、新建的房屋,產權人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獲得產權證書;
3、繼承遺產的房屋,需有合法的繼承權證書;
4、典當的房屋,出典人或出典繼承人與承典人或承典繼承人雙方達成解除典當關係的協定書。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六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屬落實私房政策“帶戶發還產權”的,按市政府宜政〔1984〕40號檔案執行,產權所有人不得強行脅迫租戶退租。
第十五條私建公助的城鎮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能售給原補貼單位或市房管機關。
第十六條私房交易價格,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按市房管機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市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並徵收售價百分之六的契稅。
第十七條鼓勵私人購買商品房,免徵契稅,但收取售價百分之一的管理費。
第十八條城鎮土地屬國家所有,任何人不得將房屋和庭院的占地作價出售。城鎮私房所有人應按核定的房屋占地面積(含庭院面積),繳納土地使用費,由市私房管理所收取。年收費標準為:自住房每平方米0.1元,出租居住房每平方米0.2元,自用生產經營每平方米0.4元,出租的生產經營房每平方米0.8元。
第四章 租賃
第十九條租賃城鎮私有房屋,須由承租人持本市戶口簿或臨時戶口簿及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契約,到市房管部門辦理鑑證手續。
第二十條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市房管部門規定的私房租金標準,協商議定,不準任意抬高。出租人除按期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承租人應按契約規定交租。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設備,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共同合理使用和維護。出租人對房屋及設備,應及時認真地檢查修繕,保障住戶安全。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以與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提出解除租賃契約: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和擾亂社會治安的;
3、承租人拒交租金累計六個月的。
第五章 代管
第二十三條城鎮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它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管,代理人須按照代理許可權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房屋所有權不清的房屋,由市房管部門代管。房屋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代管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城鎮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請發還代管房屋時,必須證件齊全,無產權糾紛,經審核無誤方可辦理手續。
第二十六條代管的私有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或改建、擴建的,應對原房按質論價給予補償,補償款專戶存儲。
第二十七條代管的私有房屋,經查明所有人死亡又無合法繼承人的,經市政府批准後收歸國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凡房屋所有權發生買賣、租賃、修繕、使用等糾紛時,由市房管機關會同街道辦事外、居委會、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解,作出決定。如當事人不服,可訴請市法院進行裁定。
第二十九條私房管理機關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如在執行任務中遇到人身威脅和毆打,可訴請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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