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在安徽省工商聯主席的關心倡導下,由安徽中寶首飾公司董事長於平牽頭、聯合安徽寶瑞源珠寶公司、安徽福源珠寶公司、安徽金寶連鎖管理公司和金鳳凰珠寶公司五家單位、作為商會發起人,開始著手辦理報批手續,到11月9號省民政廳下達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黃金珠寶首飾行業商會
- 外文名:無
- 從事:企業
- 從事:黃金珠寶商業
概況,發起人介紹,服務範圍,章程,
概況
安徽省黃金珠寶首飾行業商會是安徽從事黃金珠寶商業、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商會宗旨是團結從事黃金、珠寶、玉器的商業、企業、事業單位及工作者,通過商業服務、協調、監督和自律作用,促進黃金珠寶行業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商會成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為推動安徽黃金珠寶市場,振興地方經濟做出貢獻。
發起人介紹
於 平:碩士學歷,合肥學院教師,後在浙江戴夢得公司任總經理,93年調安徽中寶戴夢得股份有限公司任總經理、2003年出任安徽中寶首飾公司董事長、2006年又投資汽車項目、現年銷售3億元、多次被評為合肥企業家。
張亞麗:1998年前在安徽省地礦局地質研究所工作、1999年開始創業、從做水晶開始、逐步創立“寶瑞源”珠寶品牌、現有鑽石銷售網點50家、2005年又開始經營玉石、經營網點發展到40家、是安徽經營珠寶品牌覆蓋面最廣的珠寶商、年銷售過億元。
張朝河:籍貫廣東,1986-1990年在安徽做商貿生意、1993年舉家遷人安徽、從事黃金批發業務、02年創辦安徽福源珠寶首飾公司、並於次年在香港註冊“四福珠寶”目前在安徽的經營網點已達60家、2005年又投資新建“淮南新百有限公司”,年銷售2億元,是廣東人在皖時間最長的經營商戶之一。
賈 平:籍貫合肥,1984年在安慶路鐘錶店當經理、1990年調任合肥金寶商場做總經理,1993年獲合肥商業戰線人均利稅第一和人均銷售額第一的稱號,也創造了八米櫃檯、連續兩個月(日銷售)突破50萬元的歷史奇蹟。2004年出任金寶連鎖管理公司董事長、現任安徽中寶首飾公司總經理、在企業管理與行銷企劃方面有獨到的見解。
王 林:籍貫安徽利辛,1993年在當地做運輸生意,1999年在當地代理老鳳祥黃金經營、2002年進入合肥,在淮河路開設老鳳祥銀樓合肥分店,2006開始在各大商場專櫃經營老鳳祥產品,年銷售八千萬。
服務範圍
1、為會員單位行銷人員舉辦黃金珠寶商業知識培訓班,以提高行銷人員的專業素質及銷售技巧。
2、應會員要求,商會派專業人員進行珠寶首飾的質量、款式、價格、市場信息等諮詢服務,以防止假冒珠寶進入市場,維護會員單位的商業信譽和商業利益。
3、組織會員參加或考察國內、外舉辦的珠寶展銷會或黃金珠寶交易市場,以拓寬視野,了解市場發展行情。
4、組織或協助會員單位舉辦各種形式的黃金珠寶首飾促銷、展銷活動。
5、商會密切與技術監督局、珠寶玉石檢測站、消費者協會等單位聯絡,及時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政策、法規的信息和內容。
6、根據會員單位在商會中的分工,分別掛牌。如:“安徽珠寶商會--會員單位”、“安徽珠寶商會--理事單位”、“安徽珠寶商會--副會長單位”等,在顧客中樹立信譽和擴大知名度。
7、為會員單位協調發展中所遇到的問題。
8、為會員提供市場化服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定名為:安徽省黃金珠寶首飾行業商會。.簡稱:安徽珠寶商會
(英文譯名:Gold jewelry industry in Anhui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安徽從事黃金珠寶商業、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團結從事黃金、珠寶、玉器的商業、企業、事業單位及工作者,通過商業服務、協調、監督和自律作用,促進黃金珠寶行業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商會成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為推動安徽黃金珠寶市場,振興地方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安徽省工商聯和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商會辦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天智路5號創展中心3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團結全省黃金珠寶首飾和玉器商業單位,為發展本行業服務;
二、 協調和改善商業單位之間的關係;
三、 加強政府與業內商業的聯繫,促進和改善行業發展及政策的制定與實施;
四、 促進行業發展,開展商貿交流,組織有關活動;
五、 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六、 組織開展本行業的職業培訓,提高全行業人員素質;
七、 正確引導人民民眾的消費觀念,宣傳珠寶知識、珠寶文化;
八、 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十、 搞好本會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水平,強化服務意識。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單位會員和名譽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的單位;
四、 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個人;
五、 凡對本商會有重要貢獻,有一定的聲譽的單位、專家、學者,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委託秘書處按章審查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商會委託的工作;
四、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還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或不參與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通過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
六、 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會員表決方能通過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長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下屬的商會辦公室具體經辦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養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
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
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定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定終止動議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年5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