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防醫學會成立於1988年10月。
安徽省預防醫學會是安徽省預防醫學領域內的相關單位、科技人員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專業性、學術性社會團體。安徽省預防醫學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和優良的醫學道德,為保障我省人民的身體健康服務,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安徽省預防醫學會接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處的監督管理,主管單位為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省衛生廳,辦公掛靠單位為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安徽省預防醫學會接受中華預防醫學會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預防醫學會
- 外文名:Anhu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 縮寫:AHPMA
- 成立時間:1988年10月
- 屬性:專業性、學術性社會團體
簡介,章程,
簡介
英文譯名為:Anhu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縮寫為AHPMA)。
安徽省預防醫學會的業務範圍包括開展預防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幫助會員和廣大預防醫學工作者,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編輯出版《安徽預防醫學雜誌》等刊物、書籍及科技信息資料;發現和推薦中青年科技優秀人才,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開發推廣預防醫學技術成果和先進經驗,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套用;為衛生行政部門的預防醫學發展戰略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承辦政府與有關部門委託的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的論證與評估,科技成果的鑑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普及預防醫學知識,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廣大人民的衛生知識水平,增強預防保健意識;向政府反映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服務,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加強同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團體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跨專業、跨部門的學術交流;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上級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徽省預防醫學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至2005年,安徽省預防醫學會有團體會員**個、個人會員**人。
根據學科的不同和學會工作需要,安徽省預防醫學會下設流行病學、職業衛生、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兒少衛生、衛生統計、衛生毒理、衛生檢驗、寄生蟲病、健康教育、放射衛生、婦幼衛生、廠礦企業等專業委員會。
安徽省預防醫學會成立以來多次獲得上級有關部門的獎勵。中國科技協會多次授予“學會之星”獎;安徽省科技協會多次授予“優秀協會”、“明星學會”獎。許多學會會員獲得科技獎或學會工作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安徽省預防醫學會 英文譯名為:Anhu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縮寫為AHPMA)。
第二條 安徽省預防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預防醫學領域內的相關單位、科技人員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專業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預防醫學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安徽省預防醫學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和優良的醫學道德,為保障我省人民的身體健康服務,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處的監督管理,主管單位為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省衛生廳,辦公掛靠單位為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本會接受中華預防醫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安徽省合肥市蕪湖路37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開展預防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幫助會員和廣大預防醫學工作者,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三)編輯出版有關預防醫學的綜合性和專科性學術期刊、科普刊物、書籍及科技信息資料;
(四)發現和推薦中青年科技優秀人才,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
(五)開發推廣預防醫學技術成果和先進經驗,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六)為衛生行政部門的預防醫學發展戰略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七)承辦政府與有關部門委託的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的論證與評估,科技成果的鑑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
(八)大力普及預防醫學知識,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廣大人民的衛生知識水平,增強預防保健意識;
(九)向政府反映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服務,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十)加強同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團體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跨專業、跨部門的學術交流。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上級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1)獲得醫(技)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以上及相當技術職稱(資格)者;
(2)高等院本本科畢業,從事預防醫學工作二年以上者或專科畢業,從事預防醫學工作三年以上者;
(3)獲得碩士學位及以上者;
(4)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預防醫學工作五年以上者;
(5)未獲得以上職稱、學歷,但在學術工作上有突出成績者;
(6)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有關預防醫學或衛生行政的衛生組織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
(7)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從事與預防醫學有關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
(8)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9)團體會員:凡與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防治、科研、教育等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願意參加學會活動遵守會章支持學會工作,可申請為本會團會會員;
(10)資深會員:獲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及相當職稱10年以上並從事預防保健工作30年以上,或中青年科技人員,專業水平高,學術上有特殊創建,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學者;或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在國際學術組織中擔任職務或取得榮譽稱號者,都可推薦為本會資深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填寫申請表,經各市預防醫學會審核批准,報省預防醫學會備案,並由省預防醫學會統一編號發給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由單位申請,填寫申請表,經省預防醫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統一編號發給團體會員證。
(三)資深會員由專業委員會或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名,填寫推薦表,徵求各市預防醫學會意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統一編號,發給資深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含資深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准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申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定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集和主持討論年度工作計畫,年終工作總結及學會重點工作等相關事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相關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相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屆學會的名譽職務。因年高、體弱不再擔任本會理事、常務理事者,可給予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不同專業和條件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應有一定數量的本專業會員,有專科帶頭人,能獨立開展學術活動,有經費支持。專業委員會由牽頭人(2~3人)提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經社團登記機關備案後成立,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活動,不另立章程,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3~4年,每次換屆委員不少於1/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如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科技刊物編纂委員會。具體分工負責地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年度工作任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對各市、縣、預防醫學會進行業務指導,並委託其承辦有關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對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