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運輸協會

安徽省道路運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於2009年7月,由安徽省交通企業管理協會更名組建而成,是經安徽省交通運輸廳批准,省民政廳註冊、登記而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本會由安徽省道路運輸業的客、貨運輸,機動車維修,站(場)經營,機動車駕培企業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道路運輸協會
  • 地區:安徽省
  • 成立於:2009年7月
  • 對象:全省性社會團體
機構簡介,主要任務,相關工作,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維護國家的利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過程中,充分發揮行業社會團體的組織、協調功能,為政府和企業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道路運輸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本會會長:胡冰;副會長:武守才(常務)、魏士彬、鮑亞寧、劉繼和、黃惠民、吳世明;
秘書長:田世木;副秘書長:何劍、朱路明、惠肖林、曹海燕、陳孟勇、許張紅。
本會下設七個專業委員會:即客運(含租賃)、計程車、貨物運輸(含危貨運輸、物流)、汽車駕駛、道路運輸站場、車輛和旅遊專業委員會。

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道路運輸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圍繞交通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和會員企業的需求開展各項工作,反映會員要求,在政府與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本行業經濟技術調查和發展戰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法規和標準等巨觀經濟決策和管理提供基礎材料,提出相關建議,積極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三、制定和倡導實施《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企業經營行為,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和相關事務,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委託,承擔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和維護會員權益的有關工作;
四、根據規定或接受委託承擔本行業從業資格審查、企業等級評審相關工作,承擔項目論證、規劃編制、成果鑑定、技術經濟法律諮詢、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評議等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學術討論和行業標準研究;
五、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業務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動,在企業涉外運輸、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發揮中介作用;
六、組織開展技術開發、業務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協調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幫助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合作;
七、編輯發行行業的有關書刊和資料;
八、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九、加強與有關機構、地方同行業協會組織的聯繫,密切配合,互相幫助,推動本會各項活動的廣泛開展;
十、政府、會員和各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相關工作

本協會自成立以來,已先後開展客、貨運輸企業等級評定工作;同時,為進一步最佳化我省道路運輸市場車輛結構,開展了審核、評價和推薦車型活動;參與了組織全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考試;協辦發行《安徽道路運輸》雜誌,建立了協會網站,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廣大運輸企業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安徽省道路運輸協會將牢牢抓住自身建設不放鬆,服務宗旨不偏離,創新思維不停滯,一心一意謀發展,努力使協會發展成為政府滿意,會員認同,社會認可的社團組織,為構建和諧安徽、繁榮道路運輸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協會章程

安徽省道路運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安徽省道路運輸協會; 英文名稱: Anhui Association of Road Transprt;縮寫:AART。
第二條安徽省道路運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安徽省交通廳批准,省民政廳註冊、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由安徽省道路運輸業的客、貨運輸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站(場)經營企業,機動車駕培機構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維護國家的利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過程中,充分發揮行業社會團體的組織、協調功能,為政府和企業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道路運輸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會在省交通廳、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下組織和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五條本會設在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的需要,積極參與和組織有關發展行業經濟、推動技術進步、深化企業改革、拓展國際合作領域等方面的各類活動,旨在促進和推動道路運輸生產力的發展,為道路運輸行業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全方位經濟、法律服務。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道路運輸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圍繞交通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和會員企業的需求開展各項工作,反映會員要求,在政府與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本行業經濟技術調查和發展戰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法規和標準等巨觀經濟決策和管理,提供基礎材料,提出相關建議,積極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三)制定和倡導實施《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企業經營行為,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和相關事務,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委託,承擔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和維護會員權益的有關工作;
(四)根據規定或接受委託承擔本行業從業資格審查、企業等級評審相關工作,承擔項目論證、規劃編制、成果鑑定、技術經濟法律諮詢、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評議等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學術討論和行業標準研究;
(五)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業務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動,在企業涉外運輸、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發揮中介作用;
(六)組織開展技術開發、業務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協調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幫助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合作;
(七)編輯發行行業的有關書刊和資料;
(八)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九)加強與有關機構、地方同行業協會組織的聯繫,密切配合,互相幫助,推動本會各項活動的廣泛開展;
(十)政府、會員和各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安徽省市、縣(區)道路(公路、汽車)運輸協會;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物流企業、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從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機動車維修、客(貨)運站(場)經營、機動車駕培機構、汽車租賃業、城市公交企業、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郵政企業;道路運輸行業科研、教育、出版等事業單位;凡具備法人資格,為道路運輸業提供產品或服務等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不分經濟性質和隸屬關係,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本會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待遇;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幫助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利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效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辦妥有關手續,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對會員入會、退會或予以除名,本會將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變動等情況難以繼續任職時,理事單位可提出調整人選,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任免。理事單位和當選理事在任期內有義務與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保持密切聯繫,經常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擔任本會專業機構相關領導職務並積極工作;理事單位應積極支持本會開展活動,承擔本會安排的工作並完成任務。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理事、名譽會長、顧問和高級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授權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通信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或授權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按照行業特點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並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程式聘用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開展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下設必要的工作部門,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可根據實際條件和業務需要,逐步設定科研、諮詢、培訓等組織或機構,承擔道路運輸業經濟、法律、技術、業務、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和課題研究任務。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定、合併、撤銷,由秘書處提報會長辦公會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行業專業特點以及發展的需要,按專業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分會,下同)和專家委員會,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處統籌安排開展日常業務活動。其日常工作由秘書處相應工作部門承擔。上述機構的設定、合併、分設、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按規定履行有關報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可聘請知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領導幹部為本會的名譽理事、名譽會長、顧問或高級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並熱愛本會工作,積極支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 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保證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社會、經濟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撥款等各類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非會員理事單位提供的資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開支範圍如下:
(一)辦公設施、設備購置及維護開支;
(二)日常辦公經費;
(三)組織行業活動經費;
(四)調查研究和課題製作經費;
(五)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和差旅費;
(六)下撥各專業機構的經費;
(七)專家聘用費用;
(八)宣傳出版費用;
(九)政府無經費委託工作的開支;
(十)行業公益事業的開支;
(十一)辦公用房租金;
(十二)其他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主管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會管理工作具體情況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妥善安置協會工作人員及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 7月2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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