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進出口商會

安徽省進出口商會(英文名稱: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英文簡稱:ACCIE),是由全省各類從事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社會團體。商會在安徽省商務廳的直接領導和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

機構簡介,主要任務,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商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進出口方針和政策;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履行“服務、協調、代表、自律”職能,推動全省對外經濟貿易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反映行業內企業的動態、困難和問題,對相關部門提出建仔汽紙議;承擔政府部門賦予的行業內的協調管理和臨時委託交辦的工作。
二、組織沙龍、聯誼、座談會等活動,及時通報政府最新的政策規定,聽取會員單位的意見、要求;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增進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調查了解行業當前的熱點、難點問題,接受會員單位的投訴,反映企業呼聲,協調各方關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市場考察、商品展銷、業務歡符夜抹洽談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貿易機會,協助會員套櫃殼走向國際市場,拓展業務。
五、總結、推廣外經貿企業經營管理經驗,開展外經貿企業經營管理的理論探討。
六、開展外經貿行業的各類資格認證考試工作。
七、編輯印發商會通訊,辦好商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律、國際經貿業務、貫標認證等方面的信息、諮詢服務。
八、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各種講座、培訓班、研討會,提供會汗罪員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業務、管理知識和技能的平台,幫助提高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九、開展對外交流,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經貿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內、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商會下設六個部門:綜合事務部、會員部、培訓部、外聯資訊部、安徽省國際商務考試認證中心、商務部《中國經貿》雜誌社安徽記者站。
商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路327號富達大廈五樓

商會章程

安徽省進出口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安徽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譯名為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英文縮寫為 ACCIE )。
第二條 本商會是安徽省各類外經貿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為維護共同利益,實現共同意願,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奔譽戶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 “ 服務、協調、代表、自律” 的基本職能,反映企業的共同意願,代表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增進海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全省對外經濟貿易事業快速、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商務廳,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商會接受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待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開展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安徽省對外經貿方針、政策以及涉外經貿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溝通會員與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聯繫,發揮行業代表的橋樑囑束烏和紐帶作用。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了解並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三、受託辦理行業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及組織應訴、起訴的基礎性工作。
四、收集、傳遞國際經貿信息,開展國際經貿情況調研,為會員企業提供國際經貿有關法規、協定、慣例,以及市場情況,開展行業和會員形象、品牌及產品的對外宣傳。開通商會網站,編輯發行商會會刊和其它信息資料。
五、組織指導並承辦國內外各種適合會員需要的業務知識培訓工作,組織經驗交流和專題研討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提升整體素質。
六、建立服務視窗,為會員企業提供業務諮詢、改革諮詢、法律諮詢、認證諮詢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服務。
七、實行行業自律端碑射,制訂行規行約,指導、監督會員企業依法經營。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調解會員企業的經濟糾紛,接受和處理有關投訴,維護行業信譽和正常業務秩序。
八、積極發展與海內外有關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九、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的外經貿操作事項和其他有關職能。
上述職能凡涉及省商務廳機關現行職能範圍的工作,實行管辦分離的原則和決定權和操作權分離的原則。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涵蓋全省各類從事對外經貿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研院所。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有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三、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單位會員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具有進出口貿易經營許可、從事國際經貿業務和服務、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外經貿流通企業、生產企業、科研院所、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國際經濟合作企業、運輸、展覽等服務企業等,均可申請成為本商會單位會員。
省、市、縣外經貿行業的各類協會、學會可申請為本商會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必須是有志服務於本省對外經濟貿易事業,在外經貿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有較豐富經驗者,或在省、市、縣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任職三年以上並熱心商會工作,在本地區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入會實行登記制,凡我省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外經權的企事業單位或外經貿社團法人,提出申請者經會長會議研究通過,即為本商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需先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要求商會為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四、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期完成本商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凡因違規違章而被商務部取消進出口經營權的,同時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商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本商會顧問、名譽會長;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掌管本商會財務狀況,審批日常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和國內外友好人士的捐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的有償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商務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商務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商務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省商務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19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待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開展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安徽省對外經貿方針、政策以及涉外經貿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溝通會員與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聯繫,發揮行業代表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了解並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三、受託辦理行業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及組織應訴、起訴的基礎性工作。
四、收集、傳遞國際經貿信息,開展國際經貿情況調研,為會員企業提供國際經貿有關法規、協定、慣例,以及市場情況,開展行業和會員形象、品牌及產品的對外宣傳。開通商會網站,編輯發行商會會刊和其它信息資料。
五、組織指導並承辦國內外各種適合會員需要的業務知識培訓工作,組織經驗交流和專題研討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提升整體素質。
六、建立服務視窗,為會員企業提供業務諮詢、改革諮詢、法律諮詢、認證諮詢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服務。
七、實行行業自律,制訂行規行約,指導、監督會員企業依法經營。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調解會員企業的經濟糾紛,接受和處理有關投訴,維護行業信譽和正常業務秩序。
八、積極發展與海內外有關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九、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的外經貿操作事項和其他有關職能。
上述職能凡涉及省商務廳機關現行職能範圍的工作,實行管辦分離的原則和決定權和操作權分離的原則。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涵蓋全省各類從事對外經貿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研院所。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有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三、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單位會員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具有進出口貿易經營許可、從事國際經貿業務和服務、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外經貿流通企業、生產企業、科研院所、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國際經濟合作企業、運輸、展覽等服務企業等,均可申請成為本商會單位會員。
省、市、縣外經貿行業的各類協會、學會可申請為本商會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必須是有志服務於本省對外經濟貿易事業,在外經貿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有較豐富經驗者,或在省、市、縣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任職三年以上並熱心商會工作,在本地區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入會實行登記制,凡我省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外經權的企事業單位或外經貿社團法人,提出申請者經會長會議研究通過,即為本商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需先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要求商會為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四、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期完成本商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凡因違規違章而被商務部取消進出口經營權的,同時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商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本商會顧問、名譽會長;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掌管本商會財務狀況,審批日常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和國內外友好人士的捐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的有償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商務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商務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商務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省商務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19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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