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處置重
- 目的:保護森林
- 執行時間: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執行檔案:《安徽省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安徽省處置重,目 錄,2總則,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監測,火災撲救,後期處置,綜合保障,附則,
安徽省處置重
《安徽省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適用於安徽省境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工作。該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啟動條件
2 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 指揮機構
2.2 日常工作機構
2.3 前線指揮部及其職責
2.4 專家組
3 監測
3.1 監測
3.2 報告
4 火災撲救
4.1 分級回響
4.2 撲火指揮
4.3 撲火原則
4.4 撲火安全
4.5 居民點及民眾安全防護
4.6 火案查處
4.7 信息報送處理
4.8 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5.2 火災評估
5.3 工作總結
6 綜合保障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撲火物資保障
6.4 資金保障
6.5 培訓演練
7 附則
7.1 術語說明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 有關格式化文本
7.4 預案管理與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2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各項應急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工作,正確處理因森林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在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境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回響的要求,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制。
1.4.2 快速反應,協調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災監測預警工作機制,完善火情報告制度,各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
1.4.3 以人為本,安全防範。提高全社會防範森林火災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把切實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民眾財產、林區公共設施和森林資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1.5 預案啟動條件
如果火場持續4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對林區居民地、重要設施構成極大威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市人民政府請求救助或省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立即批准啟動本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 指揮機構
2.1.1 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省設立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林業廳廳長、省軍區副參謀長、武警省總隊副總隊長任副指揮長,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
(1)擬訂省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2)貫徹落實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和省政府的決定;
(3)負責組織、指揮、協調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
(4)承擔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
(1)省林業廳:負責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城市消防隊伍參加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協助災區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火場交通管制和火案偵破等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用火活動。
(3)省民政廳:負責協調災民臨時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4)省交通運輸廳、省民航機場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撲火物資和增援人員運輸及安全。
(5)省衛生廳:負責火災受傷人員救治、災區衛生防疫和緊急藥品支援工作。
(6)省氣象局:負責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負責火險預報和高火險警報的發布工作,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7)省軍區、武警總隊:根據火情需要,組織解放軍、武警官兵承擔森林火災撲救任務。
(8)省監察廳:負責重、特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追究工作。
(9)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調集應急物資、設備,按規定解決所需經費支出。
(10)省通信管理局:負責通信保障工作,保證火災撲救信息暢通。
2.2 日常工作機構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林業廳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落實指揮部各項指示,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2)協助指揮部建立與完善森林火災監測、預警和指揮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技術交流平台;
(3)督促、指導各市人民政府加強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開展森林防火演練;
(4)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前線指揮部及其職責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撲火需要,適時組成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前指),前線指揮由省林業廳廳長擔任。前指負責全面掌握火場動態,協助和指導當地開展撲火救災工作,及時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撲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4 專家組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立專家組,由不同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
(1)對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建議;
(2)參與省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擬訂和修訂工作;
(3)對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4)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知識和技術諮詢;
(5)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測
3.1 監測
省林業廳利用國家林業局和中國氣象衛星林火監測系統,及時掌握熱點變化情況,按照衛星監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在規定的時間內,製作衛星熱點監測圖像及監測報告;地面瞭望台、巡護人員密切監視火場動態,形成立體型林火監測網路。
3.2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要立即報告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時,市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核准情況後報告省林業廳:發生在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70公頃的森林火災;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1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需要省林業廳協調撲救的森林火災。
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核准情況後報告國家林業局: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公頃的森林火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省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及需要國家林業局協調撲救的森林火災。
火災撲救
4.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和相應的職責。一般情況,隨著災情的不斷加重,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也相應提高。森林火災的回響級別根據國家規定由高到低分為三級。
4.1.1 I級回響
當出現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以及其他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等四種火情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在國家林業局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2 Ⅱ級回響
當出現火場持續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積300公頃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或者發生在省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等四種火情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可根據有關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授權省林業廳廳長組織協調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如出現特殊情況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時,省林業廳另行請示省政府和國家林業局。
4.1.3 Ⅲ級回響
發現火情,當地森林防火部門立即組織撲救,一般情況下,發現火情後8個小時內,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24小時後火場沒有得到控制,市級撲救前線指揮部要組建到位。48小時後火場還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災,省林業廳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及時向省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情況,擬訂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省林業廳組織工作組立即趕赴火場。
4.2 撲火指揮
4.2.1 統一指揮。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在火場一線設立的前線指揮部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關。根據需要,上級指揮機構有關領導參加前線指揮部指揮,隨著火情趨重,前指的級別也隨之提高。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指的統一指揮。
4.2.2 逐級指揮。下級指揮部必須執行上級指揮部的命令,為避免指揮混亂,上級指揮部無特殊情況不越級下達命令。
4.2.3 分片指揮。火場範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
4.3 撲火原則
4.3.1 在撲火過程中,要把撲火人員、受災民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護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
4.3.2 在撲火戰術上,要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3.3 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民兵應急分隊、基層撲火隊等專業力量為主,其他社會力量為輔的原則。必要時組織跨區支援,嚴禁動員老弱病殘和中小學生參加撲火。
4.3.4 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段包乾、明確責任,堅持實行撲火、清理、看守火場責任制。
4.4 撲火安全
現場指揮員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4.5 居民點及民眾安全防護
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民眾生命安全。
4.6 火案查處
省森林公安局負責指導當地森林公安機關進行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 事發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每日定時逐級上報火場綜合情況。
4.7.2 重、特大森林火災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7.3 重、特大森林火災和撲火動態等信息由省林業廳根據國家林業局的指示發布。
4.7.4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必要時,請省人民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
4.8 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完全撲滅後,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授權適時宣布應急結束,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後期處置
5.1 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確保受災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及時醫治。
5.2 火災評估
應急結束後,有關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如實上報火場面積和森林資源損失等情況。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火災評價機構,科學客觀地評價災害損失。
5.3 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後,各級指揮部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對應急處置提出改進措施。省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要求上報重、特大森林火災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綜合保障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網路和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相應的通信設備。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隊伍保障
加強各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積極建設後備撲火隊伍。
6.3 撲火物資保障
市、縣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各自轄區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裝備。省林業廳在重點林區設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保證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火物資急需。
6.4 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辦理。
6.5 培訓演練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有計畫地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在全社會普及避火安全常識。
附則
7.1 術語說明
本預案所稱“重、特大森林火災”是指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災:燃燒蔓延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威脅或燒毀林區居民地及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不是災後進行森林火災統計意義上的森林火災分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參照《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火災肇事者和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者進行責任追究。
7.3 有關格式化文本
7.3.1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森林火災的信息來源;森林火災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3.2 新聞發布內容框架
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情況;國家及省領導同志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畫;需要說明的其他有關問題。
7.3.3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結束應急、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後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4 預案管理與解釋
預案實施後由省林業廳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及時修訂報省政府批准。本預案由省林業廳會同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