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1997年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1998年正式成立。協會掛靠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協會成立以後,根據安徽省茶葉產業化發展規劃要求及協會《章程》規定,積極開展工作,較好的發揮了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得到了省社團主管部門及國家相關茶葉行業組織的肯定和表揚。2008年11月,協會被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授予“2007-2008年度全國茶葉行業優秀社團組織”榮譽稱號,2009年3月,被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授予“全國供銷合作社優秀行業協會”光榮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98年
- 地區:安徽省
- 成就:全國供銷合作社優秀行業協會
歷史發展,協會規模,領導成員,主要職能,協會章程,
歷史發展
為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進一步發揮省級茶葉行業協會的職能作用,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協會於2007年3月10日成功召開了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2008年、2009年、2010年,協會先後召開了三屆常務理事會議。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安徽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安徽省茶葉出口龍頭企業-----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李念華被繼續推選為會長。顧公新同志當選為常務副會長,陳輝、曹斌等26位省直茶葉業務主管單位、重點茶區市級茶葉協會、省茶葉重點產銷企業的負責人當選為副會長,陳文友同志當選為秘書長。
協會規模
團體會員有326家,個人會員134名。常務理事81名,理事119名。協會下設秘書處和組織發展、文化與產業發展、市場建設與專業培訓、科學普及與對外交流四個工作委員會。顧公新同志兼組織發展委員會主任,尹光文同志兼文化與產業發展委員會主任,劉光同志兼市場建設與專業培訓委員會主任,李運濤同志兼科學普及與對外交流委員會主任。
領導成員
協會由安徽省人大原副主任、省科協名譽主席季昆森,
中華供銷合作總社監事會主席、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會長劉環祥,
安徽省供銷合作社主任王首萌,
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主任畢美家,
安徽省物流協會會長周古廉擔任名譽會長;
並聘請安徽農業大學校長、教授宛曉春,
安徽省供銷合作社副主任錢斌,
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張丹寧,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常務副會長王慶,
安徽省農墾集團公司總經理李卓民,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袁方,
安徽農業大學原黨委書記、教授王鎮恆,
安徽農業大學副校長、茶與食品科技學院院長、教授夏濤,
安徽農業大學原茶業系主任、教授段建真,
安徽農業大學教授詹羅九為高級顧問。
主要職能
協會始終堅持以發揮行業中介職能,服務安徽茶葉事業為宗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組織協調全省茶葉的科研、教育、種植、加工、流通、出口、質檢以及茶文化等部門,推進茶葉產業化經營,引導和推進結構調整,提高效益,幫助茶農增收,大力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組織會員進行知識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開展會展招商,產品推薦,參加全國性的茶事活動;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調研和討論,參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申報有關基地建設、產品開發項目;代表行業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行業呼聲;實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信譽,防止無序競爭,研究市場動態,預測市場發展趨勢,開拓國內外市場。協助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ANHUI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ATI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
由安徽省境內或從事茶葉事業,跨部門、跨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
(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傳達和貫徹政府的意圖,代表茶葉行業向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願望和要求。
(三)在國內外貿易活動中貫徹實行平等、互利、公平、自由、誠信的原則,鼓勵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四)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促進會員間的聯繫與協作。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省供銷社、省民政廳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協會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負有橋樑和紐帶作用。
溝通企業、政府之間的聯繫;在行業中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代表行業向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反映茶葉行業的新情況和存在問題,提出建議。
(二)協調並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會員之間和其他經濟實體的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合作。
(三)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市場分析和信息交流,指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掌握國內外茶葉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協助有關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
(四)通過各種形式為會員培訓專業人才,積極推進行業技術進步,貫徹國家制訂的各種經濟技術標準和規定,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產品質量、包裝、衛生、企業管理、調研等方面的工作。
(五)向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法律、展覽、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等)的代理等服務。
(六)組織進行茶葉商品知識,茶的飲用價值和茶文化方面的多種宣傳普及、展覽、展出、專題講座等活動,不斷提高茶葉在社會上的聲譽。
(七)協助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其他貿易組織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和正常的購銷秩序,確保會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八)以協調的方式解決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其他經濟實體之間的非訴訟和非仲裁的貿易糾紛。
(九)開展與國內外經貿、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經貿和友好往來活動。
(十)代表會員的利益、組織出版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業協會制訂和頒發的有關條例、法規、標準等檔案和書籍,並及時向會員傳達。
(十一)指導市、縣分支機構的工作,承辦政府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等全國性行業組織委託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茶葉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凡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等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五)凡從事茶業及相關活動的人士、學者、研究工作者及專家、社會知名人士,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表),團體會員需確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會員單位代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要求本會協調有關經貿活動和會員之間的糾紛。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高級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等相應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主要職權是:
(一) 研究制定協會工作報告、工作計畫、行業規章、協會章程等重要檔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和全體理事會通過。
(二) 研究討論會員入會、退會、除名等事項,提出意見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 研究討論常務理事組成人選名單,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四) 提出協會秘書處負責人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五)研究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由會長會議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