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箱包皮具協會

安徽省箱包皮具協會是經安徽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其宗旨是:團結本省箱包產業相關企業、商業企業(集團)、事業單位和熱心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運用信息、諮詢、交流、調研、協調、行約等多種形式,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規範箱包產業經營行為,推動產業經濟繁榮與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箱包皮具協會
  • 地區:安徽省
  • 類型: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 作用: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服務
協會簡介,協會任務,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安徽省箱包皮具協會目前有會員單位近百家,包括本省的知名箱包企業,品牌零售商、箱包輔料供應商、知名物流企業等。現設有秘書處(辦公室)、專家學術委員會、品牌發展工作委員會、企業管理工作委員會、人才交流與培訓工作委員會、企業宣傳推廣工作委員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7個專業委員會,其聯合作用在箱包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

協會任務

組織入會企業學習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箱包產業工作的政策;配合省委、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議;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協調內外關係,向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意見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機制,促進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按照市場規則,規範、協調、發展專業性和地區性行業協會的組織;聯繫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和機構,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擴大對外開放;發布行業信息,進行雙向傳遞;開展培訓和諮詢服務;組織品牌推介、市場名牌評比、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各項工作。
目前,安徽省已經初步形成以合肥、六安、蕪湖、馬鞍山、天長、安慶、宣城等幾大箱包產業集聚群。2009年全省規模以上的箱包皮具企業實現工業總產值138億元,出口創匯超過12億美元。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箱包皮具行業協調與管理,促進箱包皮具產業的發展,根據《社會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本協會,本協會中文全稱:安徽省箱包皮具協會,英文譯名Anhui Cases and Bag Leather Chamber of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縮寫:AHCBLCA
第二條安徽省箱包皮具協會是箱包皮具企業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全體會員貫徹國家有關皮具行業的方針、政策,竭誠為會員服務,積極開展業務交流,努力開拓海內外業務,創造發展契機,使安徽皮具行業更好地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推動會員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品牌影響,樹立安徽皮具行業整體形象,促進安徽皮具行業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經信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安徽省輕工協會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業區經一路五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皮具行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推動皮具行業的發展和壯大。
(二)、積極開展商務活動,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團結會員共同拓展國內外的皮具市場,提高會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三)、積極開展與各省、市及國外同行業的友好往來及各項交流活動,了解國內外皮具市場的動態,提供有關政策、法規及信息等諮詢服務和編寫出版行業有關資料和刊物。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開展行業性的職業道德教育,提倡公開競爭,開展評比競爭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教育並督促會員遵紀守法,協調行業關係。
(八)、組織會員業務考察旅遊,推動會員團結和康樂活動,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活動,以利於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九)、為會員開展商務活動,辦理有關證明、證件提供便利。
(十)、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箱包皮具企業、生產商,銷售商、相關合作商及其處於同一產業鏈的企業、個人。
(二)承認本章程,願意加入本會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本會
的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三)在箱包皮具及其相關產業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關心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經提醒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並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報告;
(四)審議並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有關決議、決定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本會章程;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聘請顧問;
(六)審議調整理事、監事,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會主席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二)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熱愛公益事業、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監事會主席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討論、部署協會重大工作事項;
(五)研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研究增減機構,主持召開會長會議研究,聘請名譽會長,任免副秘書長;
(六)吸收團體會員;
(七)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八)決定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5月底前,會費繳納標準由理事會議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協會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協會網站的創建維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副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協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協會的個事活動經費;
(七)協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協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全年收支明細賬應向理事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對於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決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經信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經信委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經信委和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本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須經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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