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19
【生效日期】1986-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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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三次小水電工作會議紀要
(1986年4月19日皖政〔1986〕43號)
安徽省第三次小水電工作會議於一九八六中三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在霍山縣召開。有關行署、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出席了會議。會議總結了我省“六五”期間小水電工作的成績,安排了“七五”期間及一九八六年的小水電工作任務。現將有關問題紀要如下:
(一)
“六五”期間,我省小水電穩步發展。新增裝機容量三萬一千千瓦,到一九八五年底,總裝機容量達到八萬七千千瓦;一九八五年發電一億三千九百萬度,比一九八0年增長一點二三倍。小水電的發展,促進了山區經濟、特別是鄉鎮企業的振興,提高了山區民眾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七五”期間,我省的小水電應該有更大的發展。要求五年內新增裝機五萬千瓦。一九八六中,計畫在建規模三萬千瓦,上半中先安排二萬三千千瓦,新增裝機容量一萬千瓦(不包括花涼亭電站裝機二萬千瓦);全年發電一億四千三百萬度,比一九八五年增長百分之十。
小水電工作也要堅持把改革放在首位。會議研究確定:
1、從一九八六年起,逐步建立縣、鄉級“小水電以電養電基金”,以增強依靠自身積累發展小水電的能力。具體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2、小水電基本建設投資由省補助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規定已執行三年。鑒於各縣小水電收入有所增加和“小水電以電養電基金”即將建立,從一九八六年開始,省補助的部分定為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建設單位自籌或申請銀行貸款解決。對面上小水電項目的補助標準,由省水利廳作適當調整。
3、屬於面上農水工程的小水電站,目前(到現在的一九八六年)的運轉很不正常,各縣、市要組織力量進行一次普查鑑定登記,並訂出三至五年技術改造及水毀恢復計畫。所需資金主要靠折舊基金和自籌解決,少數確有困難的項目由省給予酌情補助。
4、進一步完善投資包乾責任制,一九八六年省投資部分繼續由建設單位實行包乾,節約留用,超支不補。
5、從一九八六年開始,由省分配的小水電基本建設物資改由省計委將指標直接下達到項目。
6、各電站、變電所和電網都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要把站、所、網經濟效益的高低、職工工作的好壞與職工經濟利益掛起鉤來。
7、要採取專業學校培養、舉辦短期培訓班、進行現場訓練等多種形式培養技術人才,提高操作工人的技術素質。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把現有職工普遍輪訓一遍,考核合格的發給小水電上崗合格證書。
8、在繼續搞好聯網、併網的同時,大力發展鄉鎮企業,提高小水電自供區的用電負荷,促進山區商品經濟的發展。
(二)
會議認為,省政府近年(1986之前)來制定的小水電政策是正確的、有效的,應該繼續貫徹執行。根據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會議研究提出了如下意見:
1、大電網應積極支持小水電併網,爭取多發、滿發。大、小電網要互相支持,實行餘缺調劑,按季互抵結算、併網後的小水電要服從電網的統一調度,以確保電網安全。
2、現有的小水電站(不含梅山、晌洪甸、佛子嶺及磨子潭電站),除毛尖山、花涼亭另有規定外,所發電量不作為統配電分配。不得因有小水電而減少地、市、縣的統配電分配量。
3、小水電所發電量應儘可能在本縣(市)範圍內自發自用。供應縣(市)內的小水電電價由縣(市)政府自行確定;經過電網送出縣的電量(含豐樂、九里溝、雙廟湖等電站所發電量)由供電部門負責代購代銷,不納入供電部門售電量,實行單獨經營核算,收購價定為每度一角一分四厘,銷售價定為每度一角五分。
4、縣及縣以下的小水電站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設稅;鄉、村和農民辦的小水電站,投產後三中內免徵產品稅和集體企業所得稅,三年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地、市、縣辦及地、市、縣參加聯辦的小水電站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現行稅收管理體制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所得稅和產品稅。實行躉售電的縣,用躉售利潤發展小水電,可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5、省農業銀行每年應安排一定額度的小水電貸款,利率儘可能給予優惠。
(一)
“六五”期間,我省小水電穩步發展。新增裝機容量三萬一千千瓦,到一九八五年底,總裝機容量達到八萬七千千瓦;一九八五年發電一億三千九百萬度,比一九八0年增長一點二三倍。小水電的發展,促進了山區經濟、特別是鄉鎮企業的振興,提高了山區民眾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七五”期間,我省的小水電應該有更大的發展。要求五年內新增裝機五萬千瓦。一九八六中,計畫在建規模三萬千瓦,上半中先安排二萬三千千瓦,新增裝機容量一萬千瓦(不包括花涼亭電站裝機二萬千瓦);全年發電一億四千三百萬度,比一九八五年增長百分之十。
小水電工作也要堅持把改革放在首位。會議研究確定:
1、從一九八六年起,逐步建立縣、鄉級“小水電以電養電基金”,以增強依靠自身積累發展小水電的能力。具體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2、小水電基本建設投資由省補助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規定已執行三年。鑒於各縣小水電收入有所增加和“小水電以電養電基金”即將建立,從一九八六年開始,省補助的部分定為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建設單位自籌或申請銀行貸款解決。對面上小水電項目的補助標準,由省水利廳作適當調整。
3、屬於面上農水工程的小水電站,目前(到現在的一九八六年)的運轉很不正常,各縣、市要組織力量進行一次普查鑑定登記,並訂出三至五年技術改造及水毀恢復計畫。所需資金主要靠折舊基金和自籌解決,少數確有困難的項目由省給予酌情補助。
4、進一步完善投資包乾責任制,一九八六年省投資部分繼續由建設單位實行包乾,節約留用,超支不補。
5、從一九八六年開始,由省分配的小水電基本建設物資改由省計委將指標直接下達到項目。
6、各電站、變電所和電網都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要把站、所、網經濟效益的高低、職工工作的好壞與職工經濟利益掛起鉤來。
7、要採取專業學校培養、舉辦短期培訓班、進行現場訓練等多種形式培養技術人才,提高操作工人的技術素質。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把現有職工普遍輪訓一遍,考核合格的發給小水電上崗合格證書。
8、在繼續搞好聯網、併網的同時,大力發展鄉鎮企業,提高小水電自供區的用電負荷,促進山區商品經濟的發展。
(二)
會議認為,省政府近年(1986之前)來制定的小水電政策是正確的、有效的,應該繼續貫徹執行。根據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會議研究提出了如下意見:
1、大電網應積極支持小水電併網,爭取多發、滿發。大、小電網要互相支持,實行餘缺調劑,按季互抵結算、併網後的小水電要服從電網的統一調度,以確保電網安全。
2、現有的小水電站(不含梅山、晌洪甸、佛子嶺及磨子潭電站),除毛尖山、花涼亭另有規定外,所發電量不作為統配電分配。不得因有小水電而減少地、市、縣的統配電分配量。
3、小水電所發電量應儘可能在本縣(市)範圍內自發自用。供應縣(市)內的小水電電價由縣(市)政府自行確定;經過電網送出縣的電量(含豐樂、九里溝、雙廟湖等電站所發電量)由供電部門負責代購代銷,不納入供電部門售電量,實行單獨經營核算,收購價定為每度一角一分四厘,銷售價定為每度一角五分。
4、縣及縣以下的小水電站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設稅;鄉、村和農民辦的小水電站,投產後三中內免徵產品稅和集體企業所得稅,三年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地、市、縣辦及地、市、縣參加聯辦的小水電站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現行稅收管理體制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所得稅和產品稅。實行躉售電的縣,用躉售利潤發展小水電,可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5、省農業銀行每年應安排一定額度的小水電貸款,利率儘可能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