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礦業聯合會

安徽省礦業聯合會

2011年,在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倡議下,針對全省5900餘家礦山企業,尤其是為了重點加強對全省民營非煤礦山的管理,由安徽省礦山企業、地勘單位、科研院所、礦山設備、經濟管理和法律等涉礦企事業單位所組成,成立了“安徽省礦業商會”,為安徽省唯一的涉礦行業組織,由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省自然資源廳主管。

首屆商會聘請了16位名譽會長,由時任國家自然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生態環境部、中國礦業聯合會、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經信廳、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等主要領導擔任。

2023年末更名為“安徽省礦業聯合會”,現有會員單位200餘家,主要由寶武資源集團、中鋼集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省投集團、交投資源、銅陵有色等涉礦央企國企,部分市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中國科大、合肥工大、安徽理工等大學,馬礦院、東方礦業設計院等技術研究機構,全省國有及民營地質勘探隊,徽商銀行、浦發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省內百餘家大中型民營礦企所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礦業聯合會
  • 外文名:ANHUI MINING ASSOCIATION
  • 機構類別:聯合會
  • 地點:安徽省合肥市
聯合會簡介,聯合會章程,

聯合會簡介

聯合會建有一網一報、兩委五部兩司,即:安徽省礦業聯合會官網,礦業簡報,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及信息服務部、技術諮詢部、礦權交易部、法律援助部、投融資服務部,礦企科技公司、礦投公司。
聯合會聘請了中國工程院院士、地質專家毛景文,中國工程院院士、中鋼集團首席專家王運敏,生態環境部研究員、國家環境評估中心首席專家任景明,中國科學院地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地球物理專家王光傑,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博士生導師、地球化學專家楊曉勇,安徽省地質礦產局原總工程師、地質專家、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儲國正、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原儲量處處長、水工環專家李益湘等省內外多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
聯合會的宗旨是:團結、協作、服務、共享。
聯合會的主要職責是:
⊙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建引領,發揮聯合會黨支部(黨委)的戰鬥堡壘作用,宣傳貫徹政府的礦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反映行業及企業呼聲與需求,為政府提供決策服務。
⊙開展礦業政策法規、礦業經濟、礦產勘查、礦業權市場、礦產資源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戰略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礦業企事業單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為礦業企業排憂解難,對不可抗力等導致的災難,組織全行業力量給予人力、財力、技術等方面的救助。
⊙承擔礦山企事業單位政策法律諮詢、科技服務、投融資諮詢以及人才培訓、技術轉讓,礦業權代理、辦證、拍賣等服務工作。
⊙開展礦業信息發布與交流。組織礦權評估、儲量核實、人才交流、合資合作活動,組建礦業權、礦產品交易信息網路,舉辦礦業招商活動,凝聚央企國企及社會資本和國外投融資機構參與安徽省礦業開發。
⊙發揮長江經濟帶礦業發展聯盟的作用,加強全國兄弟礦業協會、聯合會和學術團體的聯繫。積極組織並參加國內外各種礦業技術、經濟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研究探討礦業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及解決辦法,推廣國內外有關礦業發展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促進我省礦業資源雙招雙引,積極組織對外經濟合作。
⊙組織開展行檢、行評等活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或參與制定省內礦業界行規行約和產品質量標準。提高企業素質,規範企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
⊙協助礦業主管部門和礦山企事業單位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最佳化資源配置,理順產業結構。組建由會員企業自願參股組成的聯合投資體,參與國內外優質、大型礦山企業投資。
熱忱歡迎社會各界和本會建立戰略同盟,為促進國內礦產資源增儲上產與開發利用,促進礦業企業轉型升級與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安全攜手合作,實現共贏!

聯合會章程

(2024年 1 月 16 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徽省礦業聯合會是由安徽省涉礦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安徽省。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協作、服務、共享,即團結全體安徽省涉礦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與個人,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皖涉礦企事業單位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致力於安徽省礦產事業蓬勃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安徽省礦業聯合會黨支部(或黨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安徽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 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 合肥市蜀山區摩爾廣場 7 棟 m F。本會的網址:www.ahskysh.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黨建引領,發揮聯合會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宣傳和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會員企業抓好黨建工作。
(二)在做好為政府服務、完成政府交辦任務的同時,注重礦業行業影響國家大政方針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的共性問題上,及時向政府反映礦業行業的呼聲,把參與政府決策制定的諮詢工作落到實處,增強政府決策的科學性、針對性、協同性,為政府正確決策和立法提供支持。
(三)協助礦業主管部門和礦業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理順產業結構,舉辦礦業技術、經濟、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培訓。組織參觀、考察,交流國內外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經驗,開展學術交流。
(四)有針對性地開展礦產企業調查,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礦業企事業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為礦業企業排憂解難,尤其在發生不可抗力災難時組織全行業力量以給予人力、財力、技術救助。
(五)開展礦業信息發布與交流,開辦會刊、網站,開展資源評估、人才交流、合資、合作,組建礦業權、礦產品交易信息網路,舉辦礦產品展銷會,提高我省礦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和占有率。
(六)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或授權下,履行委託職能。組織開展行檢、行評等活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或參與制定省內礦業界行規行約和產品質量標準。提高企業素質,規範企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七)加強與礦業主管部門及兄弟協會和學術團體的聯繫,積極組織橫向交流,研究探討礦業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及解決辦法,推廣國內外有關礦業發展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促進我省礦業對外經濟合作和參與國際競爭。
(八)做好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承擔礦業企事業單位、個人委託的政策法律諮詢、科技諮詢、投融資諮詢以及技術轉讓,科技開發、礦產權代理轉讓、合作、辦證、拍賣等服務工作。
(九)搞好聯合會自身建設,深化聯合會改革,加強自律,依法維護聯合會自身的利益,努力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礦業聯合會組織發展的方向和途徑。
(十)聯合會在條件成熟時將建立由會員自願參股組成的聯合投資體,參與國內外優質、大型礦業投資,提升聯合會和投資企業在國內外的綜合影響力和社會競爭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聯合會章程,有申請加入聯合會的意願。
(二)會員應是安徽省從事或有志於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貿易、利用、管理、科研、工程技術、投融資、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聯合會的活動。
(三)獲得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獲取聯合會擁有和掌握的科技創新、法律服務、金融服務、企業管理和人才交流等最新信息資料。
(四)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聯合會提出幫助維護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繳納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1 年不按繳納會費;
(二)1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 5 年召開1次(最長不超過5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最長不超過5年),每 5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七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 50 %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其他決議,也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
第二十一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和完善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的調整;(二)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研究通過的事項 。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不含秘書長】。
聘任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不須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執行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聯合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管理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處理聯合會日常事務。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九)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 2 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可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收繳與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本會及會員投資的經營性公司,按照國家《公司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二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指定本會秘書長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年度檢查(報告)制度,年度檢查(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四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4 年1月16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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