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世界礦業形勢的發展,推進安徽省礦業資源整合,振興礦產資源產業,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我省擬成立安徽省礦業商會。 安徽省礦業商會是由安徽省礦業企業、地勘單位、科研院校、相關單位部門領導及專家、經濟管理及法律等方面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商會掛靠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業務上受省國土資源廳主管,並已成功邀請:安徽省副省長倪發科、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連松、省政協副主席張學平、國土部原副部長蔣承菘、中礦聯常務副會長崔德文及省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廳、環保廳、安全局等單位領導為名譽會長。目前已有100多家礦山企事業單位申請加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礦業商會
- 機構類別:商會
- 地點:安徽省
- 機構類型:礦業
商會簡介,商會領導,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協作、服務、開拓。
本商會的主要職責是:
宣傳貫徹政府的礦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反映行業及企業呼聲與需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搭建會員與政府間溝通、協商的平台。
協助礦業主管部門和礦山企事業單位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最佳化資源配置,理順產業結構。在條件成熟時建立由會員自願參股組成的聯合投資體,參與國內外優質、大型礦山企業投資,提升商會在國內外的影響力。
開展礦業政策法規、礦業經濟、礦產勘查、礦業權市場、礦產資源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戰略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礦業企事業單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為礦業企業排憂解難,對不可抗力等導致的災難組織全行業力量以給予人力、財力、技術等方面的救助。
做好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承擔礦山企事業單位政策法律諮詢、科技服務、投融資諮詢以及人才培訓、技術轉讓,礦業權代理、辦證、拍賣等服務工作。
開展礦業信息發布與交流。開辦會刊、網站,進行資源評估、人才交流、合資合作活動,組建礦業權、礦產品交易信息網路,舉行礦產品展銷會,提高我省礦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度和占有率。
加強與礦業主管部門及兄弟協會和學術團體的聯繫。積極組織並參加國內外各種礦業技術、經濟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研究探討礦業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及解決辦法,推廣國內外有關礦業發展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促進我省礦業對外經濟合作。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或授權下,履行政府委託職能。組織開展行檢、行評等活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或參與制定省內礦業界行規行約和產品質量標準。提高企業素質,規範企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
搞好商會自身建設,深化商會改革,加強自律,依法維護商會自身的利益,努力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礦業商會組織發展的方向和途徑。
商會聘請安徽省地礦系統資深專家、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安徽省國土廳土地交易中心分別承擔商會技術、法律、產權服務平台;一批年輕的博士、碩士、學士及資深的高級工程師擔任綜合服務部的工作。安徽省礦業商會秘書處為常設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服務部、技術諮詢部、法律諮詢部、礦權信息部,各部門職能:
綜合服務部:會員及會費管理,政策研究,專業人才培訓,礦業信息發布,國內外交流。
技術諮詢部:技術諮詢服務,技術交流和研討,技術信息的發布。
法律諮詢部:法律諮詢服務,法律知識講座,相關法律信息的發布。
礦權信息部:礦權信息交流和發布,礦權交易中介,投融資中介。
安徽省礦業商會將成為在皖礦業行業的紐帶,團結和協調各會員企業互助、共享、互通,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皖礦山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推動安徽省礦業經濟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商會領導
安徽省礦業商會領導名譽會長:
蔣承菘(國土部副部長) 崔德文 (中礦聯常務副會長)
胡連松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倪發科(省政府副省長)
張學平(省政協副主席) 丁海中 (省委副秘書長)
施 平(省發改委副主任) 余焰爐 (省政府副秘書長)
張德山(省經信委副主任) 劉玉堯 (省委原副秘書長)
陳良綱(省國土廳廳長) 吳旭軍 (省民政廳廳長)
繆學剛(省環保廳廳長) 程傳如 (省安監局局長)
桂來保(省煤監局局長) 單華春 (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項懷順(省國土廳副廳長)
會 長:
張維平 會長 安徽鑫世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常務副會長:
蔣福亮 常務執行副會長 安徽省礦業商會
孫寶榮 董事長 安徽三維礦業有限公司
牛忠育 總經理 安徽金日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公司
吳邵明 董事長 懷寧縣明月礦山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蔣衛東 總經理 安徽金拓礦業有限公司
江小華 董事長 安徽鵬華實業有限公司
柴延森 總經理 安徽大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張治武 總經理 安徽長江礦業有限公司
聶迎慶 集團總裁 安徽金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秦月琴 董事長 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
彭兆遠 董事長 淮北市東鑫礦業有限公司
談新偉 總經理 宣城市狸橋鎮三岔路採石廠
王 鐘 總經理 安徽省三元投資有限公司
黃 雲 董事長 銅陵聖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秘 書 長:
王星閩(試) 政治經濟學教授 安徽省礦業商會
副 秘 書 長:
董 純 處 長 安徽省國土廳科技外事處
徐甫專 總經理 安徽鑫世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朱 晨 主 任 安徽三維礦業有限公司
監事會主席:
姜 波 主 任 安徽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
監事會委員:
紀 敏 總經理 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
唐衛國 律 師 安徽省眾誠高昕律師事務所
衛功德 律 師 世紀天元律師事務所
蔣承菘(國土部副部長) 崔德文 (中礦聯常務副會長)
胡連松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倪發科(省政府副省長)
張學平(省政協副主席) 丁海中 (省委副秘書長)
施 平(省發改委副主任) 余焰爐 (省政府副秘書長)
張德山(省經信委副主任) 劉玉堯 (省委原副秘書長)
陳良綱(省國土廳廳長) 吳旭軍 (省民政廳廳長)
繆學剛(省環保廳廳長) 程傳如 (省安監局局長)
桂來保(省煤監局局長) 單華春 (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項懷順(省國土廳副廳長)
會 長:
張維平 會長 安徽鑫世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常務副會長:
蔣福亮 常務執行副會長 安徽省礦業商會
孫寶榮 董事長 安徽三維礦業有限公司
牛忠育 總經理 安徽金日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公司
吳邵明 董事長 懷寧縣明月礦山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蔣衛東 總經理 安徽金拓礦業有限公司
江小華 董事長 安徽鵬華實業有限公司
柴延森 總經理 安徽大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張治武 總經理 安徽長江礦業有限公司
聶迎慶 集團總裁 安徽金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秦月琴 董事長 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
彭兆遠 董事長 淮北市東鑫礦業有限公司
談新偉 總經理 宣城市狸橋鎮三岔路採石廠
王 鐘 總經理 安徽省三元投資有限公司
黃 雲 董事長 銅陵聖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秘 書 長:
王星閩(試) 政治經濟學教授 安徽省礦業商會
副 秘 書 長:
董 純 處 長 安徽省國土廳科技外事處
徐甫專 總經理 安徽鑫世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朱 晨 主 任 安徽三維礦業有限公司
監事會主席:
姜 波 主 任 安徽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
監事會委員:
紀 敏 總經理 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
唐衛國 律 師 安徽省眾誠高昕律師事務所
衛功德 律 師 世紀天元律師事務所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安徽省礦業商會(英文名稱為:MINING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
第二條 本商會由安徽省礦業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協作、服務、開拓”,即團結全體安徽省礦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與個人,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提供服務;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皖礦業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致力於安徽省礦產事業蓬勃發展。
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企事業單位和商人參與安徽礦業發展,為安徽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項規定,促進安徽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安徽省礦業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徽省礦業商會辦公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富廣大廈21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政府的礦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協調、處理礦業關係、加強礦業管理,反映行業及企業呼聲與需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搭建會員與政府間的溝通、協商平台,促進依法辦礦和礦業經濟發展。
(二)圍繞促進礦業發展,開展礦業政策、礦業法規、礦業經濟、礦產勘查、礦業權市場、礦產資源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和立法提供依據和建議。
(三)協助礦業主管部門和礦業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理順產業結構,舉辦礦業技術、經濟、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培訓。組織參觀、考察,交流國內外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經驗,開展學術交流。
(四)有針對性地開展礦產企業調查,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礦業企事業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為礦業企業排憂解難,尤其在發生不可抗力災難時組織全行業力量以給予人力、財力、技術救助。
(五)開展礦業信息發布與交流,開辦會刊、網站,開展資源評估、人才交流、合資、合作,組建礦業權、礦產品交易信息網路,舉辦礦產品展銷會,提高我省礦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和占有率。
(六)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或授權下,履行政府委託職能。組織開展行檢、行評等活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或參與制定省內礦業界行規行約和產品質量標準。提高企業素質,規範企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七)加強與礦業主管部門及兄弟協會和學術團體的聯繫,積極組織橫向交流,研究探討礦業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及解決辦法,推廣國內外有關礦業發展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促進我省礦業對外經濟合作和參與國際競爭。
(八)做好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承擔礦業企事業單位、個人委託的政策法律諮詢、科技諮詢、投融資諮詢以及技術轉讓,科技開發、礦產權代理轉讓、合作、辦證、拍賣等服務工作。
(九)搞好商會自身建設,深化商會改革,加強自律,依法維護商會自身的利益,努力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礦業商會組織發展的方向和途徑。
(十)商會在條件成熟時將建立由會員自願參股組成的聯合投資體,參與國內外優質、大型礦業投資,提升商會和投資企業在國內外的綜合影響力和社會競爭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凡從事礦業產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個人經申請批准都可成為商會會員,對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的省內外專家、學者、企業家、各級領導、海外僑胞和港澳台同胞,經研究批准,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章程,有申請加入商會的意願。
(二)會員應是安徽省從事或有志於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貿易、利用、管理、科研、工程技術、投融資、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企事業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獲取商會擁有和掌握的科技創新、法律服務、金融服務、企業管理和人才交流等最新信息資料。
(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商會提出幫助維護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完成商會交辦工作。
(二)維護商會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向商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並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經勸告仍不改進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經指出後仍不改正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由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協商推薦。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商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的單位負責人擔任,理事調離理事單位不能履行理事職務的,不再保留理事資格,由理事單位另行推薦,報省礦業商會,經會長辦公會議認可後,接替生效,並在下次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七項及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及會員管理、諮詢服務、經費管理、對外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商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或由商會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對商會的行政事務、金融管理負責。
第二十七條 商會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商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編制商會工作計畫,報經理事會通過,協調組織實施。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交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議研究決定。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二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經營和財務執行情況,有權向主管業務部門和稅務機關反映。
(四)監事會主席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和辦公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常, 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有權制止並加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和, 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會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並按照管理辦法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規劃資金流通的正常使用,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商會換屆或主要負責人工作更換,要履行在換屆、變更工作之前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法律法規,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經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通過先於執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商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