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安徽省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辦法》是為促進監獄、勞教所依法行政,防範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 施行地區:安徽省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5〕14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辦法

安徽省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監獄、勞教所依法行政,防範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獄、勞教所發生重大事故,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依照本辦法追究監獄、勞教所及其主管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三條 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的追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與職責、過錯以及重大事故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
第四條 發生下列獄政、所政類重大事故之一的,給予監獄、勞教所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者當年內發生2起以上本條所列重大事故的,給予監獄、勞教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分管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服刑人員3人以上結夥脫逃、勞教人員5人以上結夥脫逃,或者1人以上尚未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服刑人員脫逃的;
(二)服刑人員、勞教人員行兇,造成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三)服刑人員、勞教人員劫持人質的;
(四)暴獄、劫獄,勞教人員集體衝擊勞教所的;
(五)監獄、勞教所工作人員非法釋放服刑人員、勞教人員的;
(六)監獄、勞教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私自帶領服刑人員、勞教人員脫離正常監管,造成服刑人員、勞教人員脫逃的;
(七)監獄、勞教所工作人員毆打、體罰、虐待服刑人員、勞教人員,或者縱容、指使服刑人員、勞教人員毆打、體罰、虐待其他服刑人員、勞教人員,致使服刑人員、勞教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監獄、勞教所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槍枝,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惡劣影響的;
(九)槍枝、彈藥、劇毒物品被盜、丟失的。
第五條 發生下列生產安全類重大事故的,給予監獄、勞教所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者當年內發生2起以上本條所列重大事故的,給予監獄、勞教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分管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組織服刑人員、勞教人員從事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有關的勞動,造成火災、爆炸或者中毒死亡、重傷的;
(二)違反規定組織服刑人員、勞教人員逾時間勞動,造成服刑人員、勞教人員死亡或者重傷、重病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死亡3人以下但死亡、重傷合併達到5人以上,或者3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第六條 發生下列生活衛生類重大事故的,給予監獄、勞教所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監獄、勞教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分管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剋扣、挪用服刑人員、勞教人員生活費,致使服刑人員、勞教人員實物量不達標的;
(二)監獄、勞教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服刑人員、勞教人員食物中毒,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
第七條 當年內省屬監獄發生5起以上、勞教所發生3起以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列重大事故的,給予省監獄管理局、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當年內省屬一半以上的監獄、勞教所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列重大事故的,給予省監獄管理局、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分管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當年內市屬監獄、勞教所發生2起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列重大事故的,給予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當年內市屬監獄、勞教所發生3起以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列重大事故的,給予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分管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瞞報、謊報、拖延報告重大事故的;
(二)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三)偽造、藏匿、銷毀證據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後,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重大事故危害後果擴大的;
(五)阻撓、干涉重大事故調查,阻撓、干涉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
(六)拒不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
第九條 發生重大事故後,迅速採取有力措施,明顯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十條 發生重大事故後,有關監獄、勞教所的主管機關應當立即成立調查組對重大事故進行調查,並同時向省司法廳備案。必要時,省司法廳可以直接成立調查組對重大事故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向省司法廳報告。省司法廳應當及時將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重大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重大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檢查控制重大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四)提出重大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重大事故再次發生所採取措施的建議;
(五)提出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建議;
(六)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組有權向重大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重大事故的有關情況,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聽取重大事故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 重大事故調查工作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調查期限的,經省司法廳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對監獄、勞教所或者其主管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十七條 在監獄、勞教所發生重大事故中,有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瀆職、失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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