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衛生局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淮南市衛生局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的實施意見
  • 發布部門:安徽省淮南市衛生局
  • 發布文號:淮衛財[2008]188號
  • 發布時間:2008-10-20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安徽省淮南市衛生局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的實施意見
醫療衛生
淮衛財188號
安徽省淮南市衛生局
2008-10-20

法規內容

各(區)縣衛生局、局直屬各單位:
為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以下統稱藥械)的行為,制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賄賂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衛生部制定印發了《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衛政法〔2007〕28號)。現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市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以下簡稱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市衛生局負責本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公布。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在衛生信息網站上公布,同時上報衛生廳,通報全市醫療衛生機構,並適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行動態管理,在衛生信息網站上公布期限為兩年,到期自動消除,但兩年內被發現另有行賄行為的除外。
二、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採購與使用其藥械的醫療衛生機構的負責人、藥械採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一)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二)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認定有行賄行為並作出處理的;
(三)因行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物價檢查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四)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在醫藥購銷活動中因收受商業賄賂被司法機關判決(或者雖已免於起訴但被司法機關認定有受賄事實)、被紀檢監察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案件中所涉及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行賄的。
三、總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其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與總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總公司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採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收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五、各區(縣)衛生局、局屬各單位查實屬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情形的,應當在10日內向市衛生局報告,並附相關材料。
六、市衛生局在將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前,應當發出書面通知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市衛生局提出聽證要求,但聽證內容不包括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聽證程式參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執行。
七、本市各醫療衛生機構和市藥招辦在醫藥採購活動或者組織實施集中招標採購時應當及時核對市衛生局公布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對已列入市衛生局公布的本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械生產、經營企業,自市衛生局作出列入商業賄賂不良紀錄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本市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該企業生產或經銷的藥械,市藥械招標組織不得接受該企業參加集中招標採購的投標活動。
八、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在與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代理人簽署藥械等採購(招標採購)契約時,應在契約中列明有關企業承諾不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條款及一旦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後購銷契約將解除並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
九、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採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收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對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採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給予處分。
十、對本市醫療衛生機構不執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一經查實,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十一、市衛生局建立與司法機關和監察、工商、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行政部門的溝通機制,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並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二、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三、本實施意見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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