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為了加強對治淮工程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治淮工程建設順利進行而發布的行政通知。

通知,規定,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的通知
皖政〔2003〕9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規定

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第一條為嚴肅行政紀律,加強對治淮工程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治淮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區域內行政機關、治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關部門在治淮工程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一)因失職致使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進展遲緩,對工程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未依法辦理工程建設征地手續,不能保證工程建設用地的;
(三)在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不嚴格執行征地安置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按規定發放,或者挪用、剋扣移民安置及工程建設征地補償資金的。
第四條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關部門因失職或者管理不善,引發影響工程建設的群體事件以及發生破壞、阻攔施工等惡性事件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五條治淮工程項目前期工作階段中,違反規定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或者越權、違規審批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六條未按規定組建項目法人或者項目法人機構不健全,給治淮工程建設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七條治淮工程未按規定程式進行招標、規避招標或者虛假招標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對治淮工程招標活動進行非法干預或者泄露招標秘密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八條治淮工程建設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改變工程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
(二)未實行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給工程建設造成損失的;
(三)因失職致使工程建設發生停工或者延誤工期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工程建設項目資料或者憑證的。
第九條治淮工程建設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一)擠占、截留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的;
(二)弄虛作假致使會計信息資料失真的;
(三)設立“賬外賬”,私設“小金庫”的;
(四)其他違反管理規定致使工程建設資金遭受損失的。
第十條治淮工程建設項目發生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治淮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依照本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由行政監察部門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安徽省監察廳、安徽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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