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種苗協會

安徽省林木種苗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由從事林木種苗科研、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的事業、企業、科研、院校等國有、集體、民營單位或個人自願參加,為非營利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林木種苗協會
  • 外文名:The Tree Seeds And Seedlings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
中文:安徽省林木種苗協會
英文:TheTreeSeedsAndSeedlingsAssociationofAnhuiProvince
(縮寫TSAH)
第二條本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由從事林木種苗科研、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的事業、企業、科研、院校等國有、集體、民營單位或個人自願參加,為專業性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研究和探討本行業的經濟規律,了解情況,溝通信息;為協會會員服務,為造林綠化服務,為保護生態環境做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上歸安徽省林業廳指導,安徽省民政廳是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安徽省林木種苗總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研究生態建設和林業生產形勢以及對林木種苗的需求,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戰略、計畫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七條參與制定全省有關種苗的法規、政策、標準等,並協助執行。
第八條組織參加國內外種苗展覽和學術交流;規範全省的各類林木種苗信息發布和參加林木種苗交易會,舉辦全省性的林木種苗展覽會、信息交流會、研討會等活動,加快林木種苗產業化的發展。
第九條組織會員開展評比活動,表彰先進,促進發展。組織開展“特色種苗生產基地”、“質量信得過苗圃”、“誠信苗圃”、和“種苗生產基地優秀個人”等的評選工作。
第十條加強種苗信息網路建設,開通安徽種苗網,為會員經行銷售和政策技術信息等方面搞好服務。
第十一條培育和引進新品種、良種和育苗新技術,優先在會員中推廣套用。
第十二條組織會員進行科技考察、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擴大會員的思路,提高會員的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編制林木種苗信息報,內容為國家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新品種和良種信息、新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價格信息等。不定期,通過郵寄的方式及時送到會員手中。
第十四條為會員提供技術服務和法律諮詢,協調會員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出現的矛盾。
第十五條解決會員在林木種苗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六條編制全體會員的通訊錄,包括地址、電話號碼、聯繫人和生產、經營內容等。以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互通有無,互惠互利,聯合發展。
第十七條完成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各項業務。
第十八條辦理協會的其他各項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十九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討論、交流、考察、調研和培訓等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提供協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林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省林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省林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林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林業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林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林業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林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林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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