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有線電視管理條例

《安徽省有線電視管理條例》意在為了加強有線電視管理,發展有線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有線電視管理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7-09-21
  • 生效日期:199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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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21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有線電視管理條例
(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有線電視管理,發展有線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有線電視,是指利用電纜、光纜、微波傳送電視節目的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
第三條有線電視事業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四條發展有線電視事業,堅持積極、穩步、協調、科學的方針。對有線電視實行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有線電視事業的領導,將發展有線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主管全省有線電視工作。省轄市、行署和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有線電視工作。
第二章 有線電視的設立和撤銷
第七條設立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廣播電視整體規劃的要求;
(二)有專職採訪、編輯、製作、攝像、播音、傳輸和技術維修人員;
(三)有必要的經費;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攝像、編輯、播出和傳輸設備;
(五)有固定的節目製作和播出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有線電視台,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籌建。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電視站,必須向當地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籌建。
第十條設定共用天線系統,必須符合當地有線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並報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應當科學、合理。同一行政區域只能設立一個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應當按照規劃與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的覆蓋範圍限於本單位的工作區和生活區。
第十二條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因故不能繼續開辦的,應在停播之日起三十日內上報,由原審批機關註銷,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工程建設和設施保護
第十三條有線電視工程的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由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和使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工程竣工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共用天線系統完工後,由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有線電視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危害有線電視設施的行為。禁止以侵占、哄搶或者其他方式破壞有線電視設施。
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拆遷有線電視設施的,建設單位須報告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承擔拆遷復原費用。
第十七條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應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設施的維護工作,保障有線電視信號的正常傳送,提高播放質量,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對用戶反映的故障應及時排除,一般故障必須在24小時內排除,重大故障在72小時內排除。
第四章 節目管理
第十八條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傳送中央電視台和省電視台、省有線電視台的電視節目以及中央教育電視台的電視教學節目。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不得出租、轉讓播出時段。
第十九條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製作、播放、收轉的節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有線電視台播出的廣告應當真實、科學、健康、文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播放廣告不得超過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有線電視台應當播放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共用天線系統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傳送電視節目,不得播放自製節目和影視節目。鄉、鎮廣播電視站設立的有線電視,不得自辦電視節目。
第二十二條對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播放的影視節目,必須是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單位製作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做好統一供片工作。
第二十三條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應當建立健全節目審查、播放、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按月編制節目播出計畫,並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發展有線電視事業。
第二十五條有線電視台的各項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主要用於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財政、審計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有線電視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擅自設立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製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製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有線電視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的;
(二)出租、轉讓播出時段的;
(三)轉播、播放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
(四)播放廣告的時間超出規定的。
具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並處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第三十條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的覆蓋範圍超過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播出和傳送信號,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不履行設施維護責任,造成有線電視播放故障,或未及時排除故障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排除故障,可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有線電視終端用戶不按約定交納有線電視費用的,由有線電視台或有線電視站通知其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停止向其傳送信號。用戶要求重新開通的,必須補齊停止傳送信號前所欠的費用。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向終端用戶收取的有線電視費用,超過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標準的,由縣以上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私自接通有線電視線路、偷取信號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初裝費2至5倍予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破壞有線電視設施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有線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用於國防、國家安全、公安業務、教育的有線電視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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