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AHTCCA(Anhui Tourism Culture and Creativity Association)是經安徽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國第一家省級致力於旅遊文化創意交流研究、合作發展的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旅遊文化創意協會
- 外文名:Anhui Tourism Culture and Creativity Association
- 性質:社會團隊
- 地點:安徽合肥
機構簡介,協會地址,組織架構,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機構簡介
安徽省旅遊文化創意協會,是經安徽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國第一家省級致力於旅遊文化創意交流研究、合作發展的行業組織。名譽會長由省人大原副主任朱維芳擔任。成員由安徽省從事文化旅遊、創意設計等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協會聘請全國和安徽省知名專家、學者、行業精英組成專家委員會。
協會主要是貫徹、落實國家和安徽省關於發展文化旅遊、創意設計的各項方針政策,溝通企業和政府的聯繫,把文化創意和服務設計融合進旅遊等相關產業,實施文化旅遊行業品牌建設,提升文化內涵和附加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廣地方特色的文化旅遊商品品牌,維護旅遊紀念品市場秩序,擴大旅遊購物消費。為會員企業提供投融資、行銷推廣、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培訓、法律維權等服務。協會是廣大會員尋求合作、互利共贏的橋樑和平台!
協會地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馬鞍山路與九華山路交叉口世紀陽光大廈606室
組織架構
協會組織架構:由名譽會長、會長、監事會主席、監事、專家顧問、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組成。
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項目部、培訓部、法律部、信息部。
協會宗旨
協會將堅持“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市場”的宗旨,致力於文化旅遊產業的創意、創新的發展進步,在法律規範、產品研發、市場管理、行業自律及標準化建設等各個方面為安徽的文化旅遊創意產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成為代表行業公信力的權威機構。
協會是突出安徽旅遊文化產業產品的整合平台,回報社會的公益平台,為會員創造有利的融資平台,同時也是廣大會員尋求合作、互利共贏的橋樑。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旅遊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方針和政策、法規;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統計和整理工作,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進行旅遊文化創意產業的業務指導、國際交往、人才培訓、協調仲裁等,維護旅遊文化創意行業的利益和市場秩序。
(三)組織諮詢服務、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
(三)組織諮詢服務、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
(四)收集國內外旅遊文化創意的信息,編輯會刊,開設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五)組織開展旅遊文化創意的會展、發布、拍賣、交易、競賽、資格認證、研討、考察、智慧財產權保護、諮詢服務工作。
(五)組織開展旅遊文化創意的會展、發布、拍賣、交易、競賽、資格認證、研討、考察、智慧財產權保護、諮詢服務工作。
(六)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接受政府委託制定行業標準,舉辦業務技術考核、授予技術職稱、發布行業信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和獎勵等活動;承辦國際國內創意產品在本地區的推廣和發布活動。
(七)開展與海外及外省市旅遊、文化創意協會等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執行政府的有關法令法規,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八)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執行政府的有關法令法規,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安徽省旅遊文化創意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是:安徽省旅遊文化創意協會。
英文名稱:AnhuiTourismCultureandCreativityAssociation
英文縮寫:AHTCC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安徽全省旅遊、文化和創意企業為主體及相關單位部門及有關旅遊文化團體組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的部署要求,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崇尚社會道德,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國和安徽省旅遊文化創意產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地是: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旅遊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方針和政策、法規;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統計和整理工作,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進行旅遊文化創意產業的業務指導、國際交往、人才培訓、協調仲裁等,維護旅遊文化創意行業的利益和市場秩序。
(三)組織諮詢服務、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
(三)組織諮詢服務、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
(四)收集國內外旅遊文化創意的信息,編輯會刊,開設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五)組織開展旅遊文化創意的會展、發布、拍賣、交易、競賽、資格認證、研討、考察、智慧財產權保護、諮詢服務工作。
(五)組織開展旅遊文化創意的會展、發布、拍賣、交易、競賽、資格認證、研討、考察、智慧財產權保護、諮詢服務工作。
(六)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接受政府委託制定行業標準,舉辦業務技術考核、授予技術職稱、發布行業信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和獎勵等活動;承辦國際國內創意產品在本地區的推廣和發布活動。
(七)開展與海外及外省市旅遊、文化創意協會等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執行政府的有關法令法規,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八)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執行政府的有關法令法規,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旅遊文化創意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旅遊文化創意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協會牌匾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七)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協會牌匾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辦公室、會員部、項目部、培訓部、諮詢部、信息部,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將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月21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