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激勵與約束機制,深化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改革發展,著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3〕3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市、縣(市、區)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按照扶小微、廣覆蓋、低費率、可持續的原則,主要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為對象,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5%,單戶融資擔保餘額一般不超過50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小微企業擔保戶數比重市級不低於70%、縣(市、區)級不低於90%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四條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評價(以下簡稱考核評價)堅持統籌兼顧、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材料審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考核結果與獎懲並舉相結合的考核評價制度。
第五條考核評價採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申報、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評價、省財政廳綜合評定的評分評級辦法。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85分以上,含85分,下同)、良好(75-85分)、一般(60-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類。
第二章考核評價程式及內容
第六條 考核評價以公曆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考核評價材料:
(一)市縣財政部門申請檔案;
(二)年度審計報告;
(三)經營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1);
(四)市縣監管部門出具的合規經營報告。
第八條 考核評價程式:
(一)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年度終了後向市縣財政部門提交考核評價材料,由市縣財政部門委託中介機構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進行審計,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考核評價材料報送省財政廳;
(二)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各市縣報送的考核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匯總,重點審核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經營情況,按不低於10%的比例進行現場核查,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考核評價(附屬檔案2),並出具績效評價報告;
(三)省財政廳將考核評價結果報告省政府,同時抄送市縣政府、省政府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及省信用擔保集團。
第三章考核評價項目及標準
第九條考核評價項目包括:放大倍數(40分)、扶持小微企業數量(40分)、風險控制 (10分)、擔保費率(10分),滿分100分。
第十條 考核評價計分。考核評價以目標值為基準,達到目標值的,得該項分值80%的基本分。超額完成目標值的,按比例加分,加滿為止。未完成目標值的,按比例扣減,扣完為止。
(一)放大倍數(40分)。指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年末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與淨資產之比。計算公式為:放大倍數=年末融資擔保責任餘額/年末淨資產。當年其他投資及增資金額按省政府金融辦《關於融資擔保統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皖金函〔2015〕8號)規定調整後計算年末淨資產。根據皖政辦〔2013〕38號檔案確定的到2017年放大倍數目標進行測算,2015-2017年放大倍數目標值市級分別為5、5.9倍、7倍,縣級分別為3.3倍、4.1倍、5倍。
(二)扶持小微企業數量(40分)。指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每億元淨資產當年扶持的單戶在保餘額一般不超過50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小微企業數量。小微企業的認定按照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按照上年度全省平均放大倍數及單戶在保餘額測算,2015年每億元淨資產扶持小微企業數量目標值為100戶,以後年度照此類推。
(三)風險控制(10分)。指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狀況,主要考核當年融資擔保業務代償率(5分)、合規性(5分)。計算公式為:代償率=本年度累計融資擔保代償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融資擔保額*100%。代償率以監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平均水平為目標值;合規性指標根據監管部門出具的合規經營報告等評定,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一次扣2.5分,扣完為止。
(四)擔保費率(10分)。指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項目直接相關的年化擔保費率。計算公式為:年化擔保費率=∑A/∑B*100%,A=當年承保的單個小微企業項目擔保費/擔保月數*12,B=當年承保的單個小微企業項目擔保額。根據皖政辦〔2015〕37號檔案規定,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目標值為1.5%。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考核評價的等級,作為省財政注資參股資金分配及同級政府對金融機構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屬於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考核評價的分數作為負責人薪酬核定的重要因素,按規定折算成負責人薪酬審核的相關係數。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未完成年度放大倍數目標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約談。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考核期內,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完善績效考核評價辦法。
實施日期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