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藥生產和銷售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藥生產和銷售管理的通知》是1985年9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藥生產和銷售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5-09-27
  • 生效日期:1985-09-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9-27
【生效日期】1985-09-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藥生產和銷售管理的通知
(1985年9月27日皖政〔1985〕98號)
農藥是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確保農業增產的重要物資和特需商品,又是易於污染環境,傷害人、畜的毒品。農藥的生產和銷售,必須嚴格管理。近幾年來,由於有些地方多頭經營,管理混亂,一些不法之徒乘機私自兌制假農藥,給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危害。為了確保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55號和國發[1985]36號檔案規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農藥生產單位必須持有石化廳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組織生產。未經批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生產農藥。農藥經營統一由供銷社農資部門負責,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認真清理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的,應堅決取締。已經核准登記,但不符合條件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或繳銷營業執照。對查獲的假農藥應妥善處理,就地銷毀。對製造、販賣假農藥的犯罪活動,要依法懲處。
三、負責技術承包的農業植保單位和專業戶,完成承包任務所需農藥,應從當地供銷社農資部門採購,並不得轉手銷售。供銷社農資部門在價格上可給予優惠。
四、今後,除國家分配和接受進口的農藥外,凡本省能生產,且質量合格,價格不高於外省的農藥,不得從外省調進。本省不能生產、農民又需要的品種,由縣以上供銷社農資部門統一組織調劑和調進,需要向外省採購的,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否則,銀行不予付款。省內各廠生產的農藥,供銷社沒有收購的部分,可以向省內、外農資公司和基層供銷社推銷,不準銷售給其他部門。農民不得直接向生產廠購買農藥。
五、各級農資公司要儲備一定數量的農藥,以應急需。要繼續改進農藥供應工作,方便農民購買,努力降低流通費用和銷售價格。同時,要大力普及農藥技術知識,幫助農民正確地使用和保管農藥,更好地為農業生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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