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草案
  • 目的:為了規範廣播電視管理
  • 施行日期:2008年 月 日起
  • 通過日期:1997年9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範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台(站)的設立和廣播電視節目的采編、製作、播放、傳輸等活動。
第三條 [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可持續發展。
扶持農村、邊遠和貧困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提高廣播電視覆蓋率。
第四條 [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文化、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無線電管理、通信管理、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播電視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非公經濟]鼓勵、支持、引導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進入國家允許的廣播電視領域。
第二章 設立與保護
第六條[設立條件]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符合國家廣播電視建設規劃、技術發展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條件和程式取得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第七條[建設要求]經批准籌建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和廣播電視技術標準進行工程建設。
第八條[廣播電視站設立] 市轄區、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可以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
設立廣播電視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終止變更程式]廣播電視台(站)終止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確需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視為終止。
廣播電台、電視台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定範圍,變更台號、台標、呼號,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者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條件和程式取得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信息網路傳播] 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核發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申請《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設施保護]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傳輸網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和破壞;不得干擾、妨害廣播電視信號的發射、傳輸。
第十三條[遷建保護]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遷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承擔遷建所需費用。
第三章 製作與播放
第十四條[總體要求]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視台(站)和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製作。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播電視節目:
(一)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
(二)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
(三)侵犯著作權的;
(四)未取得製作許可和發行許可的電視劇、卡通片。
第十五條[節目製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投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等方面的節目製作。
第十六條[播放要求]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對其播放的節目進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
第十七條[轉播要求]廣播電視台(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依法設立的教育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播放教育教學節目,不得播放與教學內容無關的電影、電視劇(片)。
第十八條[節目質量]廣播電視新聞應當真實、客觀、公正。
禁止播放有償新聞。
第十九條[廣告製作與播放]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廣告審查制度和廣告經營播放管理制度,對涉及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的食品、醫療、藥品等廣告,應當嚴格審核其有關證明和批准檔案。
第二十條[廣告製作與播放] 播放廣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時間和比例。
廣播電台、電視台每套節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廣告的數量不得少於廣告總播出量的3%,播放廣播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20%。
第二十一條[轉播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的,應當在節目開播前30日到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備案時,應當提交網址、網站名、擬轉播的廣播電視頻道、欄目名稱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信息網路視聽節目]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的視聽節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已經播出的視聽節目應當至少完整保留60日。
第二十三條[信息網路視聽節目]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的節目和國家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第四章 傳輸與覆蓋
第二十四條[建設要求]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工程竣工後,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管理要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規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管理,確保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安全傳輸和播放。
經批准設立的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與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
第二十六條[監測要求]廣播電視監測台(站)負責監測廣播電視傳輸播放和運行的技術質量,檢測廣播電視頻率的使用情況。
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機構應當向廣播電視監測台(站)提供所需的監測信號,不得干擾、阻礙監測活動。
第二十七條[頻率許可]具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微波許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使用微波頻段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後,報省無線電管理部門辦理頻率使用手續。
第二十九條[視頻點播業務許可]利用有線電視網路開辦視頻點播業務,應當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賓館飯店開辦視頻點播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由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視頻點播業務管理] 賓館飯店不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從事視頻點播業務。
賓館飯店同意其他機構作為開辦主體在本賓館飯店內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應當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共視聽載體管理]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在公共運輸工具、樓宇、機場、車站、商場、銀行、醫院及戶外公共載體播放視聽節目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報請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投資準入]在國有廣播電視單位控股百分之五十一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經濟可以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位化改造,相關審批和核准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擅自設立廣播電視台(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以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擅自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擅自增加節目套數的;
(二)出租、轉讓頻率、頻道或者播出時段的;
(三)擅自變更台號、台標、呼號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播出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二)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廣播
電視節目的;
(三)製作和播放有償新聞的。
第三十八條 危害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廣播電視站安全播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有線電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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