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對外民間勞務合作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對外民間勞務合作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文號:皖政[1992]40號
  • 發布日期:1992-06-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2]40號
【發布日期】1992-06-10
【生效日期】1992-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對外民間勞務合作管理試行辦法
(1992年6月10日皖政〔1992〕40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民間勞務合作,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常住戶口在我省的居民,通過民間渠道,與境外企業、機構或個人簽訂聘用契約,委託我省指定的承辦單位辦理有關出境手續後,即可應聘赴境外從事勞務和技術服務工作。
赴境外從事勞務和技術服務工作的人員,應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身體健康,能勝任契約規定的工作。
第三條 我省對外民間勞務工作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歸口管理。中國安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具體承辦外派民間勞務人員出境手續。
第四條 我省常住戶口居民收到境外企業、機構或個人的聘請書後,可向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下列檔案:
(一)聘方出具的聘請書和同意辦理應聘人員入境簽證、工作和居住許可證的書面承諾;
(二)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未建交國家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聘方營業執照副本;
(三)在職人員所在工作單位、非在職人員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會同意應聘人赴境外應聘的書面證明。
省國際經濟合作公司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即向應聘人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委員會發出請予辦理政審等手續的書面通知,並向應聘人提供契約樣本。應聘人可據此與聘方簽訂正式聘用契約。
第五條 應聘人與聘方簽訂聘用契約後,應將下列檔案交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辦理出境手續:
(一)應聘人與聘方簽訂的聘用契約;
(二)由應聘人及其家屬簽字的委託書;
(三)政審表。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按人事管理許可權簽署同意意見,非在職人員由其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會簽署同意意見;
(四)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表。
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對上述檔案審核後,即按規定辦理出國批准檔案,並根據聘方所在國的要求,分別向省公安廳或省外事辦公室申辦因私或因公護照。
第六條 民間應聘勞務人員在國外的權益,應在聘用契約中明確,其工資、加班費以及食宿、交通、醫療、保險、納稅、辦公、勞保費用等一般應由聘方負擔。
第七條 民間應聘勞務人員與聘方簽訂聘用契約後,有工作單位的,應按規定在所在單位辦理辭職或留職停薪手續,商定雙方的經濟關係;無工作單位的,應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務工、待業等手續。出國前,應按規定到公安,糧食部門註銷戶口、糧油關係,回國後申報恢復。
第八條 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可向民間應聘勞務人員收取一定的委託代理費。委託代理費的收取標準,由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會省財政廳、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民間應聘勞務人員在外期間,應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履行契約,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指導。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要注意與民間應聘勞務人員保持聯繫。
第十條 民間應聘勞務人員回國後可按規定購買外匯免稅商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