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知識分子聯誼會

安徽省女知識分子聯誼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女知識分子自願組成的民眾團體,是加強全省女知識分子橫向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是安徽省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1994年成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婦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女知識分子聯誼會
  • 時間:1994年成立
  • 作用:婦女兒童工作
  • 性質:政府部門
簡介,章程,

簡介

自1994年成立以來,在安徽經濟社會發展和婦女兒童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章程

安徽省女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安徽省女知識分子聯誼會(以下簡稱省女知聯)
第二條省女知聯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
第三條省女知聯宗旨:以黨的兆循汗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從服務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絡、組織全省各條戰線女知識分子,為繁榮我省科技文教事業,振興安徽經濟做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婦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省女知聯辦公地址在安徽省婦女兒童活動中心1601房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省女知聯的業務範圍:
一、在女知識分子中開展“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循設體強”教育,激發她們自強不息、拼搏進取的精神,更好地發揮女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四位一體總體布局中的重要作用。
二、積極舉辦學術講座、研討、交流活動,組織女知識分子參加知識創新和發明創造,不斷提高會員自身的業務水平。
三、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和社會各界之間的橫向聯繫,了解並促進女知識分子嫌乃婚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套用,擴大女知識分子的社會影響,鼓勵女知識分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四、組織會員對我省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其他各項建設事業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婦女兒童福利事業開展諮詢活動,並為提高城鄉婦女素質服務。
五、組織形式多樣的聯誼活動,不斷豐富女知識分子的文化生活。
六、經常向黨和政府及有關方面反映女知識分子的意見、要求和呼聲,維護女知識分子的合法權益,開展為女知識分子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省女知聯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制度。
第八條凡擁護省女知聯章程,熱心婦女兒童事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專以上漿試煉學歷,在本行業或本學科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女知識分子均可申請入本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省女知聯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會員證,即成為本會會員。各市、地、縣女知識分子聯誼會、分會或小組,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凶習乘閥;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員每人每年20元,分會上繳10%,留用90%。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活動或不交納會費,則作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省女知聯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制訂、修改聯誼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糠陵、決定本會終止事宜,以及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全抹姜狼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和審查工作計畫;
九、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婦女兒童事業;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黨紀、政紀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員;二、捐贈;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2007年12月經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理事修改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活動或不交納會費,則作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省女知聯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制訂、修改聯誼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以及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和審查工作計畫;
九、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婦女兒童事業;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黨紀、政紀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員;二、捐贈;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2007年12月經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理事修改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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