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黨政機關接待處理人民民眾集體上訪工作暫行辦法》於1989年4月14日頒發,並於下達之日起試行。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辦發[1989]14號
【發布日期】1989-04-14
【生效日期】1989-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皖辦發[1989]14號
【發布日期】1989-04-14
【生效日期】1989-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各級黨政機關接待處理人民民眾集體上訪工作暫行辦法
(1989年4月14日皖辦發〔1989〕14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人民民眾集體上訪的接待工作,引導人民民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民眾到黨政領導機關上訪,反映意見、要求,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廣大人民民眾應正確行使公民的民主權利,自覺維護機關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三條人民民眾向黨和政府反映問題,提出要求,不宜採取集體上訪的方式。組織民眾集體上訪,既有礙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又不利於對上訪問題的正常處理。對於人民民眾集體上訪,應盡力勸阻;如勸阻無效,要認真接待和妥善處理。
第四條人民民眾集體上訪,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得圍攻毆打接待工作人員,不得擾亂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侵占、損壞公共財物,不得煽動鬧事。如有違犯,依法處理。
第五條人民民眾集體到黨政領導機關上訪,應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和提出要求;要服從接待部門安排,不得糾纏取鬧和到黨政機關院內或在大門口滯留。
第六條人數較多的集體上訪,由上訪人員推出代表,向接待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轉達接待部門的接談處理意見,配合接待部門做好接談工作。
第七條經過接談,說明政策和處理原則後,集體上訪民眾應立即返回,不得滯留不歸;即使按政策可以解決的問題,也應返回聽候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集體上訪民眾在上訪期間的食宿、路費一律自理。
第九條各級領導和信訪部門對本地區集體上訪因素要經常進行調查分析,及時了解掌握集體上訪信息。要主動深入民眾,了解情況,協助基層做好超前工作;要堅持疏導的方針,說服民眾,就地處理,避免越級集體上訪。
第十條對民眾越級集體上訪,要採取有效措施勸阻,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勸阻無效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立即派出負責同志到上級機關協助做好勸返工作。
第十一條對大批民眾集體進京上訪的,鐵路、公路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地區和部門,採取必要措施勸阻。
第十二條來訪接待部門要先問明民眾集體上訪情況,並及時向領導匯報。對於純屬部門處理的問題,應介紹到有關部門接談處理。對於情況複雜,涉及幾個部門或地區的問題,可由來訪接待部門牽頭,由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地區派來的同志接談。
第十三條對到黨政領導機關門口或進入機關的集體上訪民眾,機關保衛部門要會同來訪接待部門,動員他們到來訪接待室或到臨時指定的地點接談。
第十四條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機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集體上訪,公安部門可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維護上訪秩序的有關規定,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宣傳法制,維持秩序。對有違法行為和帶頭煽動鬧事的組織者、操縱者,要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或收審,觸犯刑律的,要給以刑事處罰。
第十五條集體上訪發生的當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是處理集體上訪問題的主辦單位,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主動接談處理,不得互相推諉。對跨地區、跨部門和涉及面廣的問題,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商處理。
第十六條處理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嚴格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辦事,應該解決的要及時研究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堅持原則,不亂開口子。對重大問題和出現複雜情況時,黨政領導要親自主持接談處理,或直接到民眾中去做工作。
第十七條經過接談處理,集體上訪民眾仍不聽勸說、滯留不歸的,由有關地區和單位派人帶回當地;對堅持不歸、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可採取適當方式遣送,必要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交通部門幫助安排車輛。
第十八條集體上訪民眾返回後,當地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做好思想穩定工作,並把上訪問題的調查處理結果報告上級領導機關。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