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凌家灘遺址的保護,繼承優秀傳統文化,讓文化遺產惠及人民民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4-1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四號)
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已經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
(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凌家灘遺址的保護,繼承優秀傳統文化,讓文化遺產惠及人民民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凌家灘遺址範圍內的文物保護、考古發掘、研究展示、開發利用、生產生活、參觀遊覽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凌家灘遺址,是指位於馬鞍山市含山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
第三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有效保護、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遺址的協調。
第二章 保護與利用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馬鞍山市、含山縣和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負責凌家灘遺址的保護工作。
遺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凌家灘遺址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建設、城鄉規劃、旅遊等有關部門依法做好凌家灘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與遺址保護有關的職責:
(一)組織相關保護規劃的實施;
(二)對涉及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三)負責日常保護和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考古發掘活動實施監督;
(五)組織遺址內出土文物的徵集、收藏和展示,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
(六)其他與遺址保護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資助保護凌家灘遺址。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捐贈與凌家灘遺址有關的資料、實物。
第八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對象包括:
(一)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房址、環壕、祭壇、墓葬區等古人類生產生活場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動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九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遺址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遵循節約土地、保護耕地的需要,實現遺址保護與當地村民生產生活、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其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部門劃定並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遺址記錄檔案。記錄檔案應當準確翔實,系統完整。
第十一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應當保持水土,改善環境。不得破壞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環境。
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遺址及周邊自然環境定期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報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凌家灘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在凌家灘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建設方案應當經文物、規劃等方面專家論證,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新批宅基地,並且應當依法將土地逐步調整為遺址保護用地。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對保護範圍內原有村民逐步遷出安置。凌家灘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原有住宅不符合保護規劃的,應當結合改善村鎮環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進行整治。
按照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調整土地性質、遷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應當尊重和維護當地村民合法權益,依法予以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含山縣人民政府以及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凌家灘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凌家灘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 對凌家灘遺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考古發掘應當公布出土文物清單,並按法定時間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十六條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凌家灘遺址建立凌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形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宣傳、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凌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分步實施、促進發展、惠及公眾。凌家灘遺址博物館的設立應當堅持科學定位、發揮功能、突出特色、多樣展示。
第十七條 凌家灘遺址的展示利用,應當符合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堅持最小干預和科學利用,防止和減少對遺址及自然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
鼓勵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傳凌家灘遺址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開發文博創意產品及衍生產品。
第十八條 凌家灘遺址的旅遊開發,應當在遺址保護的基礎上發掘其文化內涵,突出特色,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
第三章 管理與保障
第十九條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凌家灘遺址的保護利用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並按程式報批。
保護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凌家灘遺址保護利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對遺址內的移民遷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等給予支持,並依法加強財政和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凌家灘遺址考古、研究、宣傳、旅遊、創意等專門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凌家灘遺址考古工作站的建設,並支持其發揮考古、勘探、發掘和研究等職能作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眾參與遺址保護。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凌家灘遺址的義務,有權勸阻和檢舉破壞凌家灘遺址的行為。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 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掘、哄搶、私分、非法買賣文物;
(二)發現文物後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
(三)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
(四)建墳、修墓;
(五)擅自移動、塗污、損壞、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等文物保護設施;
(六)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祀品、樹葉、荒草、秸稈、垃圾等;
(七)傾倒、排放污染物;
(八)其他有損遺址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現文物後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墳、修墓的,由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擅自移動、塗污、損壞、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等文物保護設施的,由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祀品、樹葉、荒草、秸稈、垃圾等的,由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傾倒、排放污染物的,由含山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止與凌家灘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的;
(二)未依照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實施遺址保護的;
(三)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規批准宅基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29日下午,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29日晚,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文物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30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3月31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
修改稿一些條款規定了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管理職責,有些是共同的,有些是不同的,建議區分各自職責,壓實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明確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有利於責任落實,有利於遺址保護工作。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對修改稿的部分條款加以修改,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的職責。(表決稿第五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二、關於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
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與公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涉及基本農田保護、農民宅基地搬遷等問題,務必妥善處理。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大遺址保護涉及新型城鎮化建設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在遺址保護中要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保護與利用、保護與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關係。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表述為:“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遺址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遵循節約土地、保護耕地的需要,實現遺址保護與當地村民生產生活、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表決稿第九條第一款)
三、關於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修改稿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利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規定比較籠統、原則,應當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表述為:“有關行政機關、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止與凌家灘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的;
“(二)未依照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實施遺址保護的;
“(三)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規批准宅基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表決稿第三十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一些條款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制定《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對於適應凌家灘遺址保護新形勢,加大珍貴大遺址保護力度,合理和長久利用遺址的歷史文化資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過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1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以及草案修改初稿先後兩次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各市、兩個省直管縣人大常委會,以及省直有關單位意見,並赴馬鞍山市、含山縣進行了立法調研。2016年1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文物局,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3月23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
有的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應當加強對凌家灘遺址相關文物的收集和保護,鼓勵社會捐贈,用於凌家灘遺址保護。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社會力量是文化遺產保護的生力軍,積極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鼓勵倡導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無償捐贈,有利於推進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調研意見,建議增加一條,鼓勵社會力量為凌家灘遺址保護捐款、贊助,用於凌家灘遺址的保護。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捐贈與凌家灘遺址有關的資料、實物。同時,將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刪去。(修改稿第七條)
二、關於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草案第七條規定了凌家灘遺址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實施主體,並明確保護範圍和建控地帶的邊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其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部門劃定並公布。
“省人民政府和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界樁。”(修改稿第九條)
鑒於現行的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省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正在組織修改,擬對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調整。因此,條款中未對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邊界作出具體規定。
三、關於保護遺址的禁止性行為
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一些禁止性行為。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本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不夠全面,比如“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樹葉、荒草”等行為;調研意見提出,第二項中的“藏匿文物不報”表述不夠準確。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調研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二項修改為:“發現文物後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同時,增加一項,表述為:“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樹葉、荒草;”(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項)
四、關於法律責任
1.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未經批准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法律責任。有的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該條的處罰沒有區分危害程度,對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沒有設定處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加強對遺址保護,即使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也應加以處罰。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調研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馬鞍山市或者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工、拆除違法建築,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2.草案第二十一條增加了一項“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樹葉、荒草”的禁止性行為。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該項行為也應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內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樹葉、荒草的,由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3.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工作人員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利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利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稿第三十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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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家灘遺址位於馬鞍山市含山縣,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為加強對這一重要文化遺產的保護,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並將於5月1日起施行。
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新批宅基地
保護條例中明確了凌家灘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房址、環壕、祭壇、墓葬區等古人類生產生活場所;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動文物;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將設立保護標誌以及界樁。
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新批宅基地;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發現文物藏匿不報將罰款
條例規定,發現文物後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准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將被責令停工、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明確,在凌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祀品、樹葉、荒草等,將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或將建立凌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條例中規定,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凌家灘遺址建立凌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形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宣傳、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鼓勵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傳凌家灘遺址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開發文博創意產品及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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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皖江線上訊息,5月1日,我省首個文化遺產保護專項法規——《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凌家灘遺址位於含山縣銅閘鎮長崗行政村,距今已經有約6000 年歷史,是長江下游巢湖流域發現面積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新石器時代聚落遺址。凌家灘遺址所表現出的文化證明它具有深厚的城市內涵,是迄今發現的中國最早的城市。2001 年6 月25日被國務院列為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從1985 年進行第一次考古發掘以來,先後歷經7 次發掘。其出土的大批精美玉器,被學術界定名為“凌家灘文化”。
新出台的《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規定了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盜掘、藏匿文物、挖建溝渠、排放污染物等8類禁止行為,並設立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宣傳好《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含山縣凌家灘遺址管理處工作人員連日來進村入戶向凌家灘遺址附近的村民進行宣傳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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