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根據條例,向他人出售、披露所獲取信息的,將被會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該條例將於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30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生效時間:2016年12月1日
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四十八號)
《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已經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0月8日
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信息化發展,促進信息化與各產業、各領域的深度融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套用與服務、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信息化發展遵循統籌推進、創新驅動、融合發展、資源共享、惠及民生、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信息化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信息化基礎研究、技術創新、產業發展與套用部署,實現信息基礎設施、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推進區域和城鄉信息化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工作機制,統籌推進信息化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通信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信息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相關部門,對本地區信息化發展水平定期進行評價。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信息化建設,支持信息化研究與創新,建立信息化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加強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依法開展信息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和評估等信息服務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化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通信管道、通信線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推動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和互聯互通,促進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
公眾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堅持城鄉統籌、統一標準、資源共享,實行集約化建設和融合發展,提高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利用率。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不得危害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十二條 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對公眾通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者,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新建建築物內的公眾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信息管線、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等,應當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並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和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概算。農村自建住房除外。
公眾通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業務經營者不得與建築物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訂立排他性、壟斷性協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
第十三條 信息化建設尚未制定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執行本省地方標準。信息化建設的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信息化等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監督實施。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四條 信息工程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息化有關規劃、技術標準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提出意見;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前,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符合規定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信息工程建設應當依法招標投標。
承擔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信息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六條 信息工程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性能測試,並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信息化主管部門參加。
信息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於兩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確定信息產業發展重點領域,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加強前沿技術研究,培養信息產業龍頭企業,扶持中小微企業創新,支持信息產業基地和園區建設,引導和促進信息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信息產業發展目錄,適時公布信息產業技術發展方向和產品指南。
第十九條 確定信息產業為本地主導產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信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優先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提供覆蓋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成果轉化、測試驗證和產業化投資評估等環節的公共服務,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給予重點支持,建設協同發展的信息產業;建立和完善信息產業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信息產業。
第二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物聯網技術研究和發展,對涉及物聯網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和關鍵技術優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省雲計算平台建設,促進雲計算套用服務,開展雲計算重點示範套用試點項目,引導雲計算產業科學布局、集聚發展,創新雲計算服務模式。
鼓勵公眾通信運營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開展雲計算核心技術研發和服務平台建設。
推進大數據的開放和開發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有利於社會和公眾的大數據創新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公眾通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信息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服務協定,為用戶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依法、合理制定產品和服務的收費標準,不得損害用戶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保障機制,完善本行政區域的基礎信息資料庫和共享平台,建立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目錄,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和社會化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一個數據一個來源和誰採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信息資源採集、維護、更新、管理工作,依照相關規定實行共享,避免多頭重複採集。其他單位和個人採集信息,應當徵得被採集人同意,並說明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市場化,促進信息消費,引導公共信息資源增值開發利用,支持市場主體開展業務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用外包、政府採購等方式獲取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益性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發信息資源,開展公益性信息服務;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依法採集、整合信用信息,為社會提供信用徵信、評估評級、信用管理等服務。
第五章 信息技術套用與服務
第一節 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技術與工業化的融合,支持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培育信息經濟,促進轉型升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動智慧型工業機器人、增材製造等信息技術在生產中的套用,推進生產裝備智慧型更新、工藝流程改造和基礎數據共享,加強工業大數據的開發與利用,創新信息化管理,提高製造業水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網際網路在製造領域的套用,培育眾創設計、網路眾包、個性化定製、服務型製造等新模式。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立創業創新平台,完善公共服務體系,集聚創業創新資源,提高企業信息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節 農業農村信息化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村信息基礎設施,推進農業生產基礎設施、裝備與信息技術的融合,提高種植業、養殖業生產信息化和農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信息化水平,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全省涉農信息資源,完善農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基層信息服務站和信息員隊伍建設,建立以村為節點、縣為基礎的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涉農企業、合作社等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信息化公司開展合作,實施相關培訓,加強農業信息化專業人才培養。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以寬頻為重點內容的電信普遍服務機制,支持農村及偏遠地區寬頻網路建設和運行維護,推進電信普遍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公眾通信、廣播電視運營企業增強服務能力,將公眾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向農村延伸,實行城鄉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節 電子商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電子商務發展的產業政策,促進新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套用,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電子商務建設和套用,支持建立和完善安全認證、線上支付和現代物流等支撐體系,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台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服務,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定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 電子政務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和數據共享平台,制定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交換標準、接口規範、已分享資料夾,完善交換共享體系,整合政務信息資源,實現政務信息化系統的網路公平接入和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理、人口、法人、經濟、信用等基礎資料庫,以及工商、稅務、文化、教育、醫療、社會保障、質監等業務資料庫。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準確、完整地向交換平台提供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電子政務工程,應當充分利用已有電子政務平台,實現基礎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行政、服務事項,建立權力清單,制定線上公共服務指南,建立一體化網上辦事平台,面向社會提供網上申報、辦理、諮詢等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教育信息基礎設施,推進數字教育資源共建共享和均衡配置;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務體系,促進健康醫療大數據的套用發展;推進就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信息聯網,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電子政務政府採購服務,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電子政務建設。
第五節 其他套用與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網際網路企業套用信息技術,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扶持企業的信息化創新發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推進文化資源數位化建設,整合公共文化資源,提高文化信息服務水平。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管理信息平台,及時、準確提供與公眾生活相關的公共信息服務;鼓勵整合社區公共服務信息資源,構建社區綜合便民服務平台,提高社區公共服務水平。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管理,提高信息網路與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風險防禦和信息安全事件處理能力。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加強信息安全協調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安全預警、風險評估、應急指揮、安全通報和責任認定製度。
第四十九條 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所屬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安全教育,確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員,保障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五十條 基礎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十一條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所屬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進行相應的信息安全系統建設,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五十二條 基礎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所屬單位或者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三條 信息安全系統必須採用依法認證的信息安全產品,並與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基礎設施和信息網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實施造謠、誹謗、詐欺、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行為。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傳送、存儲、傳播管理制度,發現違法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技術措施予以清除並報告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對違法信息的監管機制,接受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查處。
第五十五條 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披露、出售所採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將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他人。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服務機構的公共信息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保障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建建築物內的公眾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信息管線、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通信管道,未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或者未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信息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不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承攬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信息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契約標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信息工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安全保護等級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獲取、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獲取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息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邀請信息化主管部門參加,信息化主管部門未參加的;
(二)未履行信息資源的採集、維護、更新、管理職責的;
(三)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安全預警、風險評估制度的;
(四)對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牽頭起草了《安徽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省人大財經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我省信息化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省人大代表高度關注全省信息化發展和立法工作,每年人代會上,都有代表提出加快我省信息化立法的議案建議。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將制定安徽省信息化條例分別列入了2013至2015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2014年列為由財經工委牽頭起草的提請審議項目。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省信息化事業得到快速發展,但也存在著諸多矛盾和問題,主要是信息化規劃的控制引導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重複建設、資源浪費等現象嚴重;信息產業結構不盡合理,信息資源、技術開發套用相對滯後;信息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隱患凸顯;信息化工作體系和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等,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為我省信息化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因此,在國家尚無專門立法的情況下,先行制定我省信息化發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依據
《立法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就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其他事項,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規。據此,財經工委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參考《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十二五”規劃》的有關內容,借鑑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經驗,並立足本省實際,起草了包括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資源共享與開發利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套用與服務、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內容在內的綜合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三、起草的主要過程
財經工委對此項自主立法項目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由委員會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起草小組,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廣泛吸收各方面意見,歷時兩年多,數易其稿,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在起草過程中,對有關信息化發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兄弟省市的地方性法規,認真分析梳理,並深入有關部門和多個市縣開展調查研究,著力掌握國內有關立法情況和我省信息化發展現狀。
學習借鑑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經驗和做法。組織考察組先後赴黑龍江、吉林、陝西等省考察學習,深入了解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的重點、難點、實施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努力增強我省信息化立法的針對性、實效性。
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從立法的整體框架到具體條款的設定,逐一進行分析研究,形成共識。先後直接徵求了省委辦公廳機要局、省網信辦、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法制辦等近二十個部門的意見建議,委託省經信委書面徵求了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對各方面意見建議進行了歸納、研究和吸收。
四、條例擬規範的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共分七章五十一條,對信息化管理、規劃與建設、信息資源共享與開發利用、信息技術套用與服務、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關於信息化發展規劃
推進信息化健康有序發展,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調控、規範和協調作用。條例草案重點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信息化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之中,解決了信息化規劃的定位問題。同時,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信息化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核、備案、公布和監督實施等方面的程式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並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增強了規劃約束性,以促進信息網路系統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二)關於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
信息化工程項目是信息化建設的載體,是信息化發展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參照工信部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章,條例草案重點對信息化工程的審查、備案、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的管理進行了規範,明確了從業企業的資質要求並設定了保修制度,以強化信息化工程的建設質量和信息安全。
(三)關於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信息資源已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無形資產和社會財富,其開發利用程度,直接關係到信息化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社會公共服務單位開發利用信息資源的職責和義務,對信息資源的採集、整合、使用等行為進行了規範。
(四)關於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套用與服務
信息化需要有信息產業發展的推動和信息技術自主創新能力的支撐。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引導和扶持信息產業發展的義務,規範了對信息產業市場的要求和監管,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進行信息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
信息技術套用的關鍵是建立信息技術推廣套用體系。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信息技術推廣套用指南,並對信息技術在兩化融合、農村信息化、電子政務、電子商務以及公共服務信息化等重點領域的套用及措施提出了要求,明確推行企業信息主管制度、建立信息化評價指標體系。
(五)關於信息安全保障
信息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條例草案對建立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等級保護、安全系統建設、安全評估檢查、應急管理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法律責任
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精神,並借鑑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相關規定,條例草案對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明確了實施主體,分別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管理機構等依法作出處罰,以保障法規的有效實施。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財經工委牽頭起草的條例草案是基本可行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月1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安徽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設區的市和省直管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在安徽人大網公布草案及其說明,廣泛徵求社會意見,並赴宣城、銅陵和阜陽等地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會同有關方面進行了集中研究。8月31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經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9月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9月13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信息產業發展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信息產業完全有可能成為我省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具有核心競爭力和支撐帶動力的戰略性主導產業,建議專章規定信息產業發展的內容,並在草案第二條適用範圍中增加“信息產業發展”的表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信息產業發展是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基礎,對於提高經濟和社會生活信息化水平,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具有戰略性和全局性影響。今年以來,國務院出台了關於促進雲計算創新發展、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進“網際網路+”行動、中國製造2025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增設一章,對信息產業發展作出專門規定,很有必要。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增設“信息產業發展”一章,作為第三章,分別對政府扶持信息產業發展(修改稿第十五條,由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三條修改後調整到本章),信息產業發展目錄的編制(修改稿第十六條),信息產業的投融資(修改稿第十七條),信息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執行(修改稿第十八條),信息服務業的推進發展(修改稿第十九條),以及信息業務經營者的義務(修改稿第二十條)等作出規範;相應的,在草案第二條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中增加“信息產業發展”(修改稿第二條、第三章)。
二、關於增強信息化發展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總則中增加建立信息化專家諮詢制度的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政府制定信息化發展有關規劃、標準和政策措施,廣泛聽取專家等各方面意見,有利於增強信息化發展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保障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依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建議在草案第四條增設一款,對信息化發展決策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作出規定,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信息化發展有關規劃、標準和政策措施,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三、關於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綜合考慮,避免重複建設;有的部門提出,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是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的前提和基礎,政府及其部門在制定相關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關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是通信的物質基礎和保障,事關信息技術的互聯互通和推廣套用,有必要予以規範。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修改為一條,並增加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的規定。該條修改後表述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通信管道、通信線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推動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和互聯互通,促進信息技術在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的推廣套用。
“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網際網路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利用率。”(修改稿第八條)
四、關於信息基礎設施保護
有的部門提出,為避免和減少對信息基礎設施的破壞,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加大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有利於保障通信暢通。建議在草案第二章中增設一條,對信息基礎設施保護作出規定,表述為:“依法保護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不得危害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修改稿第九條)
五、關於三網業務的公平競爭
草案第十一條對建築物駐地網的平等接入、公平競爭作了規定。有的部門提出,對電信、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也應當作出同樣的規範。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電信、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平等進入建築物駐地網,有利於保障業主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的通信選擇權,有利於實現三網的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建議在草案第十一條中增設一款,對電信、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不得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表述為:“電信、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不得與建築物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訂立排他性、壟斷性協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修改稿第十條第三款)
六、關於防止信息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
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對非法獲取、披露、出售信息作了禁止性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有關單位還應當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一款,對防止信息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作出規定,表述為:“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七、關於促進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要及時體現網際網路新技術的運用,建議增加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要素的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信息技術,具有滲透性強、帶動作用大、綜合效益好的特點,促進這些新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套用,有利於推動生產生活和社會管理向智慧型化、精細化、網路化方向轉變,有利於分享信息知識和數據資源,對於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和建設信息安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草案信息技術套用與服務一章,增設兩條,分別對促進物聯網、雲計算和大數據的發展和套用作出規定,表述為:
“設區的市、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物聯網技術研究和發展,對涉及物聯網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和關鍵技術優先予以扶持。”(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省雲計算平台建設,促進雲計算套用服務,開展雲計算重點示範套用試點項目,引導雲計算產業科學布局、集聚發展,創新雲計算服務模式。
“鼓勵電信運營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開展雲計算核心技術研發和服務平台建設。
“推進大數據的開放和開發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有利於社會和公眾的大數據創新服務。”(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八、關於提高農村信息化發展水平
草案第二十九條對提高農村信息化發展水平作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規定過於空泛,建議參考國家有關規定,對進一步促進農村信息化發展作出更明確、更切實可行的規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議充實有關推進農業的兩化融合,加強農村信息隊伍和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建設等內容,本條修改後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村信息基礎設施,推進農業生產基礎設施、裝備與信息技術的融合,提高種植業、養殖業生產信息化和農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信息化水平;加強農村基層信息服務站和信息員隊伍建設,建立以村為節點、縣為基礎的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推廣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農村社會管理、農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套用。”(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九、關於違法網路信息的規範管理
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網路的監督管理,防止利用網路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本條規定過於單簿,建議加大對違法網路信息的監管力度。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本條分為三款,增加相關內容:第一款對利用信息基礎設施和信息網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實施誹謗、詐欺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第二款對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建立和完善信息傳送、傳播管理制度,停止傳輸並清除違法信息等作出義務性規定,第三款明確要求政府部門建立和完善違法信息監管機制。(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十、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法律責任一章涉及到的上位法和地方性法規很多,建議認真研究,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統一,與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相銜接。法制委員會經研究,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對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作如下修改:
1.鑒於國務院《電信條例》對信息管線、配線設施、通信管道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並同時施工和驗收等作了規定,但未設定行政處罰,建議刪去草案四十四條中“並處以該項建設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同時將“有關主管部門”明確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五條中“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修改稿第四十九條)
3.在草案第四十六條中增加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違反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規定。(修改稿第五十條)
4.草案第四十九條對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設定了法律責任。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企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責任作了統一規定,建議刪去草案第四十九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一些條款作了合併修改,對部分文字作了精簡,對條文序號作了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修改稿,請予審議。

解讀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發布後首個地方性信息化立法,真是“十年磨一劍”的一部法律,通過之年,正值長征勝利80周年,有感作比,略述三點認識。
《條例》是安徽信息化長征路上新的里程碑
從“數字安徽”建設以來,安徽社會各界在信息化推進的實踐中,越來越強烈地要求要有一部信息化的法律來規範信息化的建設。當年的安徽信息產業廳、今天的安徽省經信委,都對信息化立法一直務實而積極地推進。安徽省政府、省人大對此非常關心,近年來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對此傾注了大量心血,一輪一輪地組織集體修改,一遍一遍地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終於在《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發布之際,出台了這部《條例》,作出了積極的呼應。
《條例》的編制出台過程,也是安徽信息化不斷發展、社會各界關於信息化認識不斷提升的過程。如果說,通過十年“數字安徽”的打造,形成了數字安徽的雛形,那么,現在的安徽信息化建設已然進入了一個升級版,信息化在各行各業的套用猶如水銀瀉地,春雨潤物,網際網路越來越成為許多單位和個人的須臾不可或缺,全省湧現出一批又一批兩化融合示範單位、網際網路運用優秀案例等等。各部門領導對信息化的重視程度和理解程度都在不斷加深,《條例》在省人大常委會上,前後經歷了三審。每一審,委員們都討論極其熱烈,發表了大量的真知灼見,這也為修改完善夯實了非常堅強的基礎。
《條例》最終是高票通過的,委員們紛紛認為,《條例》可以為白熱化的信息化實踐帶去重要幫助。社會各界對《條例》也都是極為關注,在12月1日的實施日,微信中關於《條例》正式實施的信息被廣為轉發,一度出現“刷屏”的盛景。顯然,《條例》的出台是安徽信息化長征路上的一個里程碑,標誌著信息化發展達到一個呼喚法律護駕的新階段,也昭示安徽信息化在有法可依、依法推進中,將走向一個更為發達的新境界。
《條例》是安徽信息化長征路上“四渡赤水”的“機關槍”
《條例》在內容結構上,分“總則”、“規劃與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套用與服務”、“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章,條律總計63條。很巧合,也是一個“863”。
《條例》最為顯著的特點,一是充分貫徹了《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和國家最新有關信息化的政策檔案精神;二是緊密地與安徽具體的一系列信息化工作部署相結合,與具體實踐需要和問題導向相呼應。
《條例》的創新之處在於,不拘泥於一般法律文體,根據實踐需要,在第五章“信息技術套用與服務”里,將代表第二產業的“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代表第一產業的“農業農村信息化”、代表第三產業的“電子商務”和代表公共服務的“電子政務”獨立成節,進行完整的體系化的表述。其中,在“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這一節中,將信息經濟、智慧型製造、增材製造、信息化管理、眾創眾包、個性化定製、服務型製造、雙創平台等等新理念、新技術、新模式、新製造都包含進來,很具時代感。
《條例》的實用之處在於,對信息化的機制建設、規劃措施、考核體系、資金投入、監督管理、統計評價、人才培養、諮詢評估等等信息化管理範疇,都作出明確要求和規範。對信息產業發展、信息資源開發、信息安全保障等等領域,都從實踐出發,逐項立櫃定矩。
應當說,如果對這部法律鑽研精深,善於運用,在實踐中一定能夠多方收益,充分享受到法律的雨露,得到法律給予的信息化征程中披荊斬棘的利劍。
《條例》是安徽信息化長征路上的“宣傳隊”、“播種機”
長征的偉大,還在於其過程中“宣言書”、“宣傳隊”、“播種機”效用的發揮。一部法律的好的宣貫,也應當收穫理念宣傳、力量喚醒的效果。關於《條例》的宣貫,已經成為當前安徽法制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新聞媒體等的重要任務,同時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在《條例》實施的首日,就有媒體即時性地將“合肥警方摧毀一巨大信息販賣團伙”與當天生效的《條例》結合了起來,並進行套用解剖式的報導。
在信息化技術套用與網際網路套用正在如水、如空氣一般不可缺少的今天,這一部《條例》一定會成為廣大政府部門勵志作為的激勵與規範,成為企事業單位的規矩與遵從,成為廣大市民的引導與護佑。相信在《條例》無聲的感召和清晰的要求之下,安徽信息化事業會更加健康地向前推進,迅速地更上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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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根據條例,向他人出售、披露所獲取信息的,將被會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該條例將於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售個人隱私最高被罰款50萬元
條例的出台,其中最大亮點是保護公民隱私,嚴禁個人信息的外泄。今後出售個人隱私的不僅會被沒收違法所得,還將面臨巨額罰款。
條例規定,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治信息的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披露、出售所採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將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他人。
違者將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禁止小區綁定電信運營商
在不少地方,開發商、物業壟斷小區電信運營商、廣播電視網的情況屢見不鮮。業主不能按自己的需求選擇網路,苦不堪言投訴無門,今後,這些行為都將被禁止。
條例規定,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對公眾通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者,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這些經營者不得與建築物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訂立排他性、壟斷性協定。
三、省政府應推進建立電子政務共享平台
隨著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發展,電子政務成為社會發展的趨勢,但是由於各級政府與部門因缺少共享平台,導致信息無法共享,造成多種不便。條例對此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和數據共享平台,制定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交換標準、接口規範、已分享資料夾,完善交換共享體系,整合政務信息資源,實現政務信息化系統的網路公平接入和互聯互通。
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地理、人口、法人、經濟、信用等基礎性資料庫,以及工商、稅務、文化、教育、醫療、社會保障、質監等業務資料庫。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準確、完整地向交換平台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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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9月30日上午召開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將於12月1日起施行。在國家尚無專門立法的情況下,我省先行制定的《條例》遵循統籌推進、創新驅動、融合發展、資源共享、惠及民生、保障安全的原則,為全省信息化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電子政務是信息化的重要方面,《條例》為此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和數據共享平台,制定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交換標準、接口規範、已分享資料夾,完善交換共享體系,整合政務信息資源,實現政務信息化系統的網路公平接入和互聯互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理、人口、法人、經濟、信用等基礎資料庫,以及工商、稅務、文化、教育、醫療、社會保障、質檢等業務資料庫。同時整合行政、服務事項,建立權力清單,制定線上公共服務指南,建立一體化網上辦事平台,面向社會提供網上申報、辦理、諮詢等服務。
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增強信息技術服務“三農”能力,對於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發展現代農業、推動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設“農業農村信息化”專節,對政府推進信息化與農業生產的融合、建立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加強農業信息化專業人才培養、農村電信普遍服務工作等作出規範。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公眾通信、廣播電視運營企業增強服務能力,將公眾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向農村延伸,實行城鄉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對於公眾普遍關注的信息安全,《條例》明確,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披露、出售所採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將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他人。若違反規定,將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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