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
  • 施行時間:2013年1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

條例全文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條例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攪拌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條例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劑、摻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攪拌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砂漿拌合物。
第四條 水泥的生產和使用,應當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原則,並通過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促進散裝水泥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的促進工作,相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的宣傳,鼓勵、支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套用。
第八條對在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立項、用地、集料資源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促進散裝水泥在農村的套用,支持農村散裝水泥配送網點建設,鼓勵在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下列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補貼:
(一)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三)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設備;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科研及其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示範與推廣;
(五)區域性散裝水泥物流中心建設、農村散裝水泥配送網點建設等試點、示範項目;
(六)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標準體系建設;
(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清潔生產;
(八)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利用固體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享受國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第十四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國家公布目錄中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水泥散裝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水泥生產企業申報有關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項目,應當予以優先支持。
第三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適時調整、發布與發展散裝水泥相關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和套用的指導、服務,組織實施相關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套用。
第十七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業技術人員、設備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應需求、有利環保的原則,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布點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編制布點方案,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站,應當符合布點方案的要求,按照公開、透明、擇優的原則,實行公平準入。
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實行資質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預拌砂漿攪拌站,應當向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對符合本地區布點方案要求和預拌砂漿散裝發放能力達到百分之百的預拌砂漿攪拌站,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後,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項目,應當按照散裝發放能力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有關項目主管部門進行生產項目審查時,應當徵求同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未達到發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
現有以生產袋裝水泥為主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限期進行技術改造,達到散裝發放能力標準。具體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執行國家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質量管理等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十二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等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二十四條 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縣(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並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具體期限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核實,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一)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使用特種水泥、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累計使用量不超過三十噸的;混凝土累計使用量不超過二百立方米或者一次使用量不超過八立方米的;砂漿累計使用量不超過一百噸的;
(四)施工現場五十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或者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情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噪聲和粉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廢水排放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適用下列規定:
(一)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項目概算、預算和決算;
(二)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檔案,投標人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造價;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設計,並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品種和等級;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審查;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施工;
(六)監理單位應當對項目施工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九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車型,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信息採集、存儲、交換、監控功能的裝置,並保證裝置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及其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經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參加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產能力。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得超限超載運輸,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拋撒滴漏,保持車輛清潔。
第三十二條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確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區域通行、停靠的,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裝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處理;除依法不允許其繼續行駛的情形外,可以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後再行處理,違法行為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套用,納入建築施工、監理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範圍。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每噸袋裝水泥三百元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使用袋裝水泥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使用袋裝水泥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期限內現場攪拌砂漿的。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達到發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產項目予以核准的;
(二)違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的;
(三)收到有關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依法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發展散裝水泥、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對傳統水泥生產和使用方式的重大變革,是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據統計,每萬噸散裝水泥可節約包裝紙60噸(相當於330立方米優質木材),節約電7.2萬千瓦時,節約標準煤229.76噸,節約水1.2萬噸,減少水泥損失450噸。二是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散裝水泥的貯存、運輸均在密閉的容器內進行,不僅避免了包裝袋造成的污染,而且大量減少粉塵排放。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在生產過程中可以有效促進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利用。三是有利於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效率。散裝水泥由於採用密閉容器運輸和貯存,不易結塊和硬化,貯存10個月可保證強度不受影響。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採用計算機控制,配料計量準確、攪拌均勻,保障了產品質量。同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採用專用車輛直接運輸到工地並泵送至澆注地點,提高了施工效率,改善了建築質量。通過發展散裝水泥、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還有利於促進水泥生產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帶動相關裝備製造業的發展。如我省星馬、開樂、中集瑞江等企業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裝備製造領域的生產規模已居於全國前列。
我省是水泥生產、消費大省,一直高度重視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推廣套用工作。1996年,省政府發布了《安徽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4號);2009年,修訂發布了《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省政府令第216號)。這些規章的頒布實施對推動我省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2年,全省散裝水泥產量達到6800萬噸,居全國第6位,水泥散裝率達到62.57%,居全國第7位,超過全國平均水平8.43個百分點。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對發展散裝水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現有規章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2012年,在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有8個市100多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案,建議我省應儘快制定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在認真總結省政府規章實施經驗基礎上,制定《條例》,對於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我省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順應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環境的期待,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江蘇、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廣東、黑龍江等省已出台了相關地方性法規,雲南、河北、廣西等省(區)的相關立法也在制定當中。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我委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送審稿)》。省法制辦收到此件後,書面徵求了省有關部門以及16個市政府意見,會同我委召開了由省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由省政府立法諮詢員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和預審會,赴南陵縣、滁州市以及海螺集團等水泥生產經營企業開展了專題調研。為充分發揚民主,提高立法質量,省法制辦將《條例(送審稿)》在入口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徵詢社會意見。在充分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省法制辦經與我委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3年4月24日,省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審議意見,省法制辦會同我委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
三、關於《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較原政府規章相比,《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調整:一是立法理念上體現了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發展散裝水泥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重要經濟、技術措施,國家為扶持散裝水泥行業的發展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條例(草案)》對這些政策措施予以吸納,設專章(第二章)規定了促進發展的扶持措施。同時,強化了政府有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發展機制。二是增加了預拌砂漿的內容。原政府規章規範的是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發展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三位一體的發展要求,《條例(草案)》對預拌砂漿的生產、使用作了規範。三是根據國務院要求,更加突出“從使用環節入手,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條例(草案)》規定了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招標人以及投標人、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單位推廣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義務(第二十五條)。四是針對公眾反映強烈的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等野蠻行駛問題,規定了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駕駛人的義務(第二十六條)。
對原政府規章確立的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條例(草案)予以保留,部分內容作了修改完善。一是管理體制上,繼續保留原有體制,但在具體表述上,採納省編辦意見,作了部分修改。《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促進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同時,進一步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職責(第二十七條)。二是重申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必須符合布點方案的制度。《條例(草案)》規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布點方案;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站,應當符合生產項目布點方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七條)。三是對“兩個禁現”(即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範圍和時間作了規定。《條例(草案)》規定,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設區的市、縣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並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期限由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二條)。同時,考慮到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受客觀條件的限制,需要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條例(草案)》規定,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核實,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第二十三條)。四是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繳納作出具體規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經國務院批准徵收的政府性基金,2002年,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印發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23號)。在國家有關規定基礎上,《條例(草案)》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時,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專項資金的徵收範圍和標準,不得擅自減征、緩徵、免徵專項資金(第二十八條)。五是經慎重考慮,《條例(草案)》在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上,與原政府規章保持一致。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2013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此項立法工作高度重視,提前介入起草論證工作,會同法工委、省經信委赴阜陽、六安、黃山等地進行調研,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5月17日,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強調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大力發展散裝水泥、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有效途徑,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發展散裝水泥是我國一項重大產業政策,國家高度重視,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早在1985年,國務院就批轉了國家經委《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2005年《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從使用環節入手,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的工作方針和總體要求。2008年,“國家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其法律地位。依法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已成為國家和各省的共識,廣東、江西、福建、江蘇、浙江等省已陸續出台了地方性法規。
我省一直高度重視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推廣套用工作,1996年和2009年分別頒布了政府規章,對規範和促進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對發展散裝水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現有規章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2012年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有8個市100多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案,建議我省應儘快制定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在認真總結省政府規章實施經驗基礎上,制定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它的出台將對推進我省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產生深遠的意義。
財經委認為,《條例(草案)》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注意結合本省實際,並借鑑了外省立法經驗,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改建議
1.關於促進發展的扶持措施。本條例屬於促進類立法,應當更加突出鼓勵和支持的立法主題。《條例(草案)》設專章規定了扶持措施,但均屬於國家為扶持散裝水泥行業發展的已有優惠政策,缺乏本省的切實措施,難以體現我省地方立法對散裝水泥事業的促進精神,不具有針對性。建議從本省實際出發,規定一些具體可行的政策和財政扶持措施。
2.關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管理。專用車輛的安全駕駛問題,已成為廣大公眾關注的焦點,《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對此作出了原則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專用車輛的安全運輸管理,建議借鑑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增加相關內容。如專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並保持正常運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行駛記錄裝置安裝、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駕駛培訓,駕駛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同時駕駛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關於法律責任。在處罰的幅度上,《條例(草案)》依據的是政府規章的已有規定,財經委審查認為,處罰的目的是懲戒違法行為,目前的處罰力度難以達到懲戒的目的。建議加大對有關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發展散裝水泥對於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地方性法規,有針對性地解決實際問題,很有必要。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各市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赴銅陵市、當塗縣召開了座談會,聽取當地的意見建議;召開了立法諮詢專家庫成員論證會、省直有關部門座談會,徵求立法專家和有關單位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就立法中的有關問題,赴省外進行了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兩次集中研究。7月8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7月1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7月22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職責
草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促進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行使。”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要進一步明確界定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刪去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和草案第三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職責的規定需要綜合考慮:一是條例對散裝水泥管理體制的規定,是省政府規章的延續。2009年,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的具體工作,其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踐中,根據政府規章的要求,各地設立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形成了現有管理的體制和運行機制。將政府規章的相關內容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有利於保持我省散裝水泥管理體制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考慮到對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職責的確定,屬於政府的行政權,建議尊重省政府草案的意見。二是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作出規定。草案第三十三條延續政府規章的規定,對委託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作出規定,有利於避免因規章的變動帶來執法上的真空。據此,建議對草案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條以不作原則性修改為宜。(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
二、關於促進農村散裝水泥的發展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制定條例應有前瞻性,要把農村散裝水泥的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現同步發展,建議增加農村散裝水泥發展方面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應當統籌城鄉。鑒於目前農村發展散裝水泥尚處於起步階段,有必要對此作出倡導性、原則性規定,以體現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條,具體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促進散裝水泥在農村的套用,支持農村散裝水泥配送網點建設,鼓勵在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修改稿第十條)
三、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扶持措施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扶持措施的規定,大多是一般性的優惠政策,屬於普適性政策的內容,建議把我省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吸納進來,制定一些切實可行的扶持措施。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項扶持方面的內容:一是在草案第十條增加一項,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清潔生產可以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補貼(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七項);二是增設一條,規定各地在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方面,對符合條件的散裝水泥生產企業優先予以支持。具體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水泥散裝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水泥生產企業申報有關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項目,應當予以優先支持。”(修改稿第十五條)
四、關於布點方案的編制和攪拌站的設立
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布點方案的編制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站的設立。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布點方案要科學、合理,編制方案過程中要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布點結果要向社會公開;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攪拌站的布點建設要做到公開、公正,既要防止無序競爭,又要體現公平準入。
經法制委員會研究,建議採納組成人員意見,充實相關內容:一是關於布點方案的編制。科學、合理編制布點方案,有利於規範和促進攪拌站建設的有序發展。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本條第一款中增加布點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的內容;在第二款增加規定編制布點方案,應當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具體表述為:“編制布點方案,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公眾的意見。”(修改稿第十八條)二是關於規範攪拌站的建設。為規範攪拌站的有序發展,修改稿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站分別作了具體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對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實行的是資質管理,對預拌砂漿攪拌站規定的是備案管理,對二者分別作出規定,有利於加強管理。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後單設一條,表述為:“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符合所在地的布點方案。”“新建、擴建、改建預拌砂漿攪拌站,應當向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備案。對符合本地區布點方案要求和預拌砂漿散裝發放能力達到百分之百的預拌砂漿攪拌站,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後,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統一向社會公布。”(修改稿第十九條)
五、關於專用車輛的規範管理
草案第二十六條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以及有關部門對專用車輛的運輸管理進行了規範。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針對專用車輛的特殊要求、通行情況,建議參照外省立法,修改完善草案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細化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員的相關責任。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借鑑浙江立法做法,並結合我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運輸的實際情況,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關方面內容,分別作出規定:一是規定專用車輛安裝行駛記錄裝置。參照我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在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增加規定,專用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信息採集、存儲、交換、監控功能的裝置,並保證裝置正常運行(修改稿第二十九條)。二是規定對專用車輛駕駛人的培訓。參照外省立法做法,增設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及其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經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參加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產能力。”(修改稿第三十條)三是規定專用車輛的安全、文明駕駛。參照外省立法做法,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關安全、文明駕駛規定單列一條,同時增加駕駛專用車輛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拋撒滴漏,保持車輛清潔(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四是將專用車輛運輸管理單列一條,即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三款的內容進行整合,對專用車輛的運輸通行作出規定(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六、關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繳納和監督管理問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此前,省政府就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分別制定了相關辦法,建議將省政府“兩個辦法”中關於繳納和返退專項資金的規定充實到條例草案中,增加相應條款。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國家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納入政府性基金進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一年一公布,列入目錄中的資金項目,可以每年調整。據省直有關部門了解反映,鑒於目前的經濟發展形勢,財政部正在研究是否取消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這一項目。另據省直有關部門反映,針對目前我省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我省也正在研究是否暫緩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措施。鑒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具有不確定性,為避免國家和本省今後政策調整對條例實施可能帶來的影響,保持法規的穩定性,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問題不作過細規定,只作原則性表述,實踐中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二條,同時在草案第十條增加一款,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作原則性、指引性規範,表述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
七、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法律責任規定的處罰較輕,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處罰幅度;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將草案第三十條的處罰與第三十一條的處罰統一起來,修改為“按照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每噸200元至300元罰款”。
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加大處罰力度,有利於懲治違法行為,發揮法律規範的強制力。在處罰方式上採用按量罰基數乘一定比例計算罰款數額,可以更直接地體現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設定更為科學合理。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相應修改:一是增設一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法律責任,作出指引性規定,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修改稿第三十五條)二是參照商務部等七部委《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草案第三十條中“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以每噸袋裝水泥三百元的罰款。”(修改稿第三十六條)同時,將法律責任中具體的違法行為一一列舉,便於實踐中操作(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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