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2012年9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2〕84號印發《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目標任務、重點工作、保障措施3部分。

重點工作是:加強調查評價;強化動態巡查;完善監測預報預警網路;提高群測群防水平;增強應急處置能力;實施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推進綜合治理;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引發地質災害;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防控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2〕84號
  • 成文時期:2012年9月6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2年9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皖政〔2012〕8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十二五”期間,完成皖南山區大別山區和地質災害重點防治縣(含市、區,下同)災害調查任務,查明地質災害隱患的基本情況;加快建設群測群防、專群結合的監測預警體系,災情、險情得到及時監控和有效處置;基本完成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隱患點和重要地段、重點區域地質災害隱患的搬遷避讓或工程治理;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到2020年,全面建成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和應急體系;基本消除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威脅,使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明顯減少。
二、重點工作
(一)加強調查評價。全面開展地質災害重點防治縣1:5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對重點區域開展1:1萬調查。對可能威脅重要基礎設施、旅遊景區景點和城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區域及飲用水源地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詳細勘查,查明災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發展變化規律,逐點制定落實監測防治措施。
(二)強化動態巡查。地質災害易發區縣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經常性巡迴檢查,每年對重點防治區域開展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後核查,及時消除災害隱患,並將排查結果及防災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監測人向社會公布。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府要加強督促指導,對縣、鄉難以確定的隱患,及時組織專業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確認。
(三)完善監測預報預警網路。加快建立地質災害預報會商和預警聯動機制,構建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科技創新,積極推廣地質災害防治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努力提高監測預報精度。建立完善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話、宣傳車、電子顯示屏和人防警報系統等多種媒體和手段,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重點加強農村山區等偏遠地區臨災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建設,因地制宜利用無線預警廣播、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逐戶通知等方式,將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遞給受威脅民眾。
(四)提高群測群防水平。地質災害易發區市、縣政府要加快地質災害防治“五條線”和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縣、鄉政府要加快國土所“五到位”建設。引導、鼓勵基層社區、村組成立地質災害聯防聯控互助組織,健全以村幹部和骨幹民眾為主體的基層群測群防體系,強化對群測群防員的技能培訓,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要逐點落實專兼職監測人員。
(五)增強應急處置能力。結合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修訂完善各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提高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平台建設,逐步形成集應急值守、信息報送、分析評估、視頻會商、指揮協調、應急處置為一體的應急回響平台和應急指揮系統,提高綜合協調和聯動處置能力。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有序進行臨災避險。統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救災救援物資儲備等工作,確保受災民眾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等得到妥善安排。
(六)實施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堅持把地質災害防治與扶貧開發、生態移民、土地整治、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道路交通建設、農村危房改造、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設等有機結合,按照政府引導與民眾自願相結合、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制定搬遷避讓方案,統籌安排資金,保障用地,優先搬遷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安置可行性強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受威脅民眾。加強對搬遷安置點選址的評估,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並方便搬遷民眾的生產、生活。對難以實施搬遷避讓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科學論證,區分輕重緩急,分期分批加快開展工程治理。
(七)推進綜合治理。各地要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林業、安全監管、氣象、地震等部門,統籌各方資源抓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山洪災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尾礦庫隱患治理、易災地區生態環境治理等工作,切實提高地質災害綜合治理水平。
(八)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引發地質災害。各地、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集鎮和村莊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要加強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要嚴格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防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加強對丘陵山區民眾自建住房的指導和監管,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隨意切坡建房行為,減少地質災害隱患。工程建設可能引發或加劇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地質災害防護工程,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已建工程引發的地質災害及隱患,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九)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防控機制。制定地下工程活動和地下空間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式,防止礦產資源開採、地下水抽采、地下工程建設以及地下空間使用不當等引發地面沉降、塌陷等災害。完善皖北地區地面沉降監測網路,實行地面沉降與地下水開採聯防聯控,加快推進採煤塌陷區綜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的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逐級負責制,切實形成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機制。省政府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對各市政府的績效考核。各市、縣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確保防治責任和措施層層落到實處。對在地質災害防範和處置中玩忽職守、履職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並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大資金投入。省財政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用於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實施重要隱患點的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勘查治理和應急處置,支持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科普宣教和培訓工作。各市、縣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和群測群防員補助資金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根據本地實際增加地質災害防治投入,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投入增長機制。探索相關激勵政策,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地質災害易發區市、縣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編制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十二五”規劃和中長期規劃,落實項目和資金。
(三)加強隊伍建設。地質災害易發區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與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相適應的專業監測、應急管理和技術保障隊伍,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方要組建地質災害應急專業隊伍。各地可採取內部調劑、聘任專業技術人員等方式,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隊伍建設,重點加強縣、鄉兩級基層防治隊伍和應急救援、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專業設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等防治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務、職稱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四)開展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多種宣傳方式,廣泛開展地質災害識災防災、災情報告、避險自救等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預防地質災害的意識,提高民眾識災報災、臨災避險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定期組織機關幹部、基層組織負責人和骨幹民眾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加強中國小學生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和避險演練。
(五)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牽頭負責地質災害的隱患調查、動態巡查和預報預警;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科學規劃災後重建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易發區城鄉居民點的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地質災害防治;民政部門要開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活動,統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救災救援物資儲備等工作;交通運輸、鐵路部門要加強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做好公路、鐵路沿線邊坡及周邊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水利部門要加強水利設施地質災害防治,組織開展山洪災害調查評價和預防;旅遊部門要督促景區景點管理單位做好旅遊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安全監管、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要加強各類礦山及尾礦庫等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與治理;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威脅校舍安全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監測與治理;氣象部門要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及時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各級政府應急辦要會同國土資源、氣象、水利等部門,建立預報會商和預警聯動機制,及時發布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等預警信息,引導民眾有效規避災害風險。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領域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實施工作。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具體政策措施,加強監督檢查,抓好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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