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安徽省中央財政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第四章 資金申報,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5〕22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通過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獎補支持各地擴大學前教育資源、開展幼兒資助的資金。
第三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教育部門分配及下達資金,對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部門負責制定學前教育專項計畫,為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提供基礎數據,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共同做好項目管理。
第四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省級統籌,市縣實施;公平公正,規範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結合自身財力,統籌安排學前教育經費。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的範圍覆蓋全省,並向國家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不在以上範圍的皖北地區等貧困地區傾斜。
第七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為兩類,即“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和“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前者用於獎補支持各地多種渠道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後者用於獎補支持各地健全幼兒資助制度。
第八條“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由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用於以下幾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新建、改擴建公辦幼稚園、改善辦園條件等;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三)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城市街道、農村集體舉辦的幼稚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
(四)支持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學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遠農村地區實施學前教育巡迴支教試點。
第九條“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用於資助各地普惠性幼稚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第十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嚴禁用於償還債務;嚴禁用於平衡預算。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和教育部核定下達我省的學前教育發展資金額度,分“擴大資源”和“幼兒資助”兩類項目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結合本級財政投入,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與績效因素、投入與努力因素和改革與管理因素三類。其中:
基礎與績效因素,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及其實現情況。主要包括在園幼兒數、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數、人均可用財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根據相關事業發展統計資料獲得。
投入與努力因素,指學前教育投入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學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社會力量投入(主要是民辦學校舉辦者投入、社會捐贈等)總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相關教育經費統計數據獲得。
改革與管理因素,指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加強資金管理等情況。主要根據推進學前教育綜合改革、中央財政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設、工作總結材料上報等情況綜合核定,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考核獲得計量數據。
第十三條“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在園幼兒規模、資助制度建立健全、市縣財政幼兒資助投入及實施效果等因素。
第十四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預算分兩次下達各地,一次提前下達,一次核定下達。中央財政學前教育發展資金預算(含提前通知預算指標)下達我省後,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在30日內按預算級次分解下達,並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五條市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預算檔案後的30日內,將資金分配落實到具體項目或者幼稚園,資金分配結果應當同時錄入學前教育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市縣學前教育財政預算也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預算後及時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或者幼稚園。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撥付學前教育發展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市縣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十八條縣級財政會同教育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0前,向市財政和教育部門報送當年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市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後,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報送當年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對各市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及時上報財政部和教育部,並抄送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九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學前教育“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工作總結及當年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內容包括上年度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工作基礎,綜合改革及相關制度建立情況,為擴大資源所採取的措施、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工作成效及存在問題,市縣級財政學前教育投入及增長情況(不含幼兒資助資金投入)等;工作計畫內容包括工作目標、重點任務、主要措施和資金安排計畫等。
(二)上年度“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工作總結及當年工作計畫,包括幼兒資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中央財政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安排、市縣財政幼兒資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況,以及當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資金安排等方面的計畫。
(三)上年度市縣財政對學前教育各項投入的預算檔案。
第二十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是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市,在分配當年資金時,其本級及所轄各縣(區)“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中的“改革與管理”因素作零分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對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類實施目標管理,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市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根據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和各地實際,統籌確定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的方式和資金,採取適宜的資金管理方式,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項目完成後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等手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應該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
“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市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合理確定資助範圍和資助標準,建立幼兒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和動態調整機制,通過減免保育教育費、補助一伙食費等方式,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明確職責,分級管理,加強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支出補助標準、多渠道擴大資源和幼兒資助等管理制度,安排專項資金預算並按時撥付、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教育部門主要負責指導本地和幼稚園編制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建議,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支出補助標準、多渠道擴大資源和幼兒資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關管理信息系統,提供學前教育基礎數據,負責指導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幼稚園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應定期溝通交流項目實施成效,及時採取措施,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困難,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質量。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總體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市縣級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總體規劃、年度資金安排等情況。
獲得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的幼稚園,應當將支持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等信息通過園內公告欄予以全程公開,有條件的還可通過幼稚園入口網站公開。
第二十五條對於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以及疏於管理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市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扶持民辦幼稚園發展><鼓勵城市多渠道多形式辦園和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等檔案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9號)中《關於扶持民辦幼稚園發展的意見》《關於鼓勵城市多渠道多形式辦園和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的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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