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泰終身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安康泰終身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泰終身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 類型:利差返還型
  • 所屬:安康泰終身保險
  • 相關:經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10%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已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未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三、免交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至交費期滿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後,免交餘下各期的保險費,“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繼續有效。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契約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所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契約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免交保險費的申請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契約效力中止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契約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契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後的淨額。
第十四條 契約效力恢復
本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定,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契約效力恢復。
自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於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後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複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契約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於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契約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契約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契約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四、投保人免交保險費後,不得解除契約。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定的,可依( )項辦法處理:(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險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的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壞死;
3.心肌酶有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徵,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除惡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每星期2次,持續10個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腎臟、心臟、肺、肝臟、骨髓移植或心臟瓣膜置換術,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五、四肢癱瘓:指肢體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功能完全喪失6個月以後仍不能恢復。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六、腦中風:指由於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所謂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指事故發生6個月後經本公司認可的腦神經專科醫師鑑定仍殘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之一:
1.一肢以上感覺或運動完全喪失;
2.兩肢以上感覺或運動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狀態。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七、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搭橋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而且已經接受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燒傷是因被保險人自身行為所致,不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九、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並失去功能,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並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淮。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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