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司法局
- 地點:安康市司法
- 釋義:政府部門
- 局長:張延平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政策法規,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增加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2、增加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工作管理有關規章行為的處罰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增加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2、增加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工作管理有關規章行為的處罰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指導縣(區)司法行政工作。
(二)制訂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市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行業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和管理律師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管理公證機構,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基層司法所工作及基層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七)依法對仲裁機構進行審核。
(八)管理監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司法系統幹部業務培訓工作。
(十)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制訂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市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行業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和管理律師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管理公證機構,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基層司法所工作及基層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七)依法對仲裁機構進行審核。
(八)管理監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司法系統幹部業務培訓工作。
(十)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編制4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負責承辦局機關政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的草擬;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信息管理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保衛、信訪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管理。
(一)辦公室(編制4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負責承辦局機關政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的草擬;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信息管理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保衛、信訪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管理。
(二)人事教育科(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負責全市司法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黨務、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司法考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工作;負責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晉升資料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及考核、獎懲工作。
負責全市司法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黨務、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司法考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工作;負責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晉升資料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及考核、獎懲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編制4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管理和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工作,開展行政執法情況檢查;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指導監督市法學會的工作。
(四)公證律師管理科(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律師工作;指導全市公證、律師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公證員、涉外公證員、律師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市公證員協會、市律師協會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公證、律師收費工作;對企事業單位法律諮詢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督;組織開展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處、公證員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工作管理有關規章行為的處罰;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負責仲裁業務指導工作。
管理和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工作,開展行政執法情況檢查;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指導監督市法學會的工作。
(四)公證律師管理科(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律師工作;指導全市公證、律師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公證員、涉外公證員、律師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市公證員協會、市律師協會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公證、律師收費工作;對企事業單位法律諮詢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督;組織開展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處、公證員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工作管理有關規章行為的處罰;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負責仲裁業務指導工作。
(五)基層工作科(編制4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員、法律服務所工作;參與制訂防激化和開展專項鬥爭方案;參與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法律服務市場和法律諮詢機構工作;負責其他社會法律服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六)法律援助中心(編制4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指導、監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全市法律援助機構、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市本級法律援助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6正4副)。工勤人員(司機)2名。
五、其他事項
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市法學會,省公證員協會、省人民調解員協會和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安康聯絡組的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員、法律服務所工作;參與制訂防激化和開展專項鬥爭方案;參與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法律服務市場和法律諮詢機構工作;負責其他社會法律服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六)法律援助中心(編制4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指導、監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全市法律援助機構、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市本級法律援助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6正4副)。工勤人員(司機)2名。
五、其他事項
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市法學會,省公證員協會、省人民調解員協會和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安康聯絡組的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政策法規
下列事項應當向社會或管理對象公示:
(一)律師管理工作
(1)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年檢註冊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式、結果;
(2)對律師事務所和執業人員舉報、控告的途徑、方法和處理結果;
(3)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二)公證管理工作
(1)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證年檢註冊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式、結果;
(2)對公證處和公證員舉報、控告的方法、途徑和處理結果;
(3)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三)基層管理工作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資格授予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式、結果;
(2)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發放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式、結果;
(3)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依據、條件、審批程式、結果;
(4)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註冊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式、結果;
(5)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檢查的依據、條件、審查程式、結果;
(6)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獎懲規定;
(7)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依據及標準;
(8)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舉報、控告的途徑、方法和處理結果;
(9)人民調解管理工作應當公示的內容;
(10)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四)法制工作
(1)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2)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
(3)依法須公示的其它事項。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形式、程式;
(2)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權利和義務;
(4)對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舉報、控告的方法、途徑;
(5)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