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婿”婚俗

安康“婿”婚俗是流傳於陝西省傳統民間習俗,主要流行於陝南地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婿”婚俗
  • 類別:傳統民間習俗
  • 流行地區:陝南地區 
背景介紹,發展歷史,

背景介紹

贅婿,又稱“入贅”,安康和陝南俗稱“上門女婿”、“招女婿”、“上門漢”,有些地方俗稱為“倒插門”。
舊時中國人的婚姻形式,一般是女子“出嫁”男家,成為男方家庭成員,所生子女冠男方姓氏。與此同時,也存在男子嫁到女家並成為女家一員的婚姻形式,所生子女則冠女家姓氏。這種“從妻居”的婚姻姓氏稱為“贅婚”。“贅婚”關係中的男子稱為“贅婿”。

發展歷史

“贅婚”習俗,全國各地都有,但在安康和陝南秦巴山區較盛。筆者曾深入安康和陝南各縣區鄉間做過田野調查,在安康和陝南“贅婚”主要是如下幾種類型:第一種是“招夫養老”,女方膝下無兒,只有一女,招婿男到女家定居,成為女方家中的一員,並贍養女家老人,所生子女隨女家姓氏。或隨妻居後,改性女方姓氏。第二種,也有的是膝下多女無子,較大的女兒出嫁後,待最小一女到婚齡年時,招婿上門,贍養父母。第三種是“招夫養子”。女的丈夫亡故,即寡婦,留下一些兒女,孩子尚小,家裡失去勞力,生活困難,招婿上門,撫養兒女。這種婚姻,往往婚後沒有夫妻感情,或孩子稍大懂事脫離夫婦關係,所以民諺有:“上門漢,二年半,娃娃長大你滾蛋”。第四種是“招夫養夫”。舊時封建包辦婚姻,丈夫是痴呆、傻瓜、癱子或病婆老而無依,無法生活,經公婆、丈夫和媳婦商議同意,再招一婿上門,承擔原來丈夫的生活和供養公婆,養老送終,有子女的也負責撫養。這種婚姻叫“招夫養夫”。實際是“一妻二夫”制。這種上門女婿,絕大部分家庭難處,所以俗諺有:“招女婿,玩把戲,三天兩早起”。第五種是“招婿繼業”,女家比較富裕,有一定家產,膝下有女無兒,舊社會女子不能繼承財產,招一婿頂兒,繼承財產,延續香火。
這種“從妻居”的“贅婿婚”,大多是因女方家中有女無男,家中有一定財產,招婿是為生孫以繼承家業。也有因鐘愛女兒不願其出嫁,招婿奉養父母,管理產業。從男方說,一種是家貧無力為子娶妻,藉此為子成家;一種是貪圖女方富豪,將子入贅女家。這種貧而多子和富而有女的家庭存在,便是“贅婿婚”依存的土壤。“贅婚”是母系氏族公社時期,“從妻居”古風的遺留和發展,它發生在由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個體婚過渡的時期。這種婚姻形式從其產生起就合理地存在於社會中,並一直相沿至今。
(二)
贅婿的起源和我國古代的贅婿。所謂“贅婿”,按“釋名”上解釋“贅”,屬也:“橫生一肉附著體也”。竟把贅婿比作附屬人體的肉瘤子。按《說文》釋:“以物質錢曰贅”,更把贅婿比作抵押品。從以上兩種解釋中可以看出贅婿在我國古代的地位是極低下的,被人看不起的,受到社會的歧視。
說到“贅婿”的起源,多數學者認為“贅婿”婚俗起源於戰國時代。商鞅變法時,曾以法律形式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滑稽列傳》:“淳于髡為齊之贅婿”,《漢書·賈誼傳》引《陳政事疏》:“秦俗日敗,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此皆最早記載“贅婿”婚俗的文字,時間上限不逾戰國。亦可見其產生原因植根於當時經濟制度的變更,是一種促進戶數、人口增長和調節勞力資源的積極措施。顏師古註:“謂之贅婿者,言其不當生在妻家,如猶人身體之疣贅,非應所有也。一說,贅,質也。家貧無有聘材,以身為質也”。王先謙補註引錢大昕曰:“如淳云:‘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名曰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然則贅子猶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贖者,去奴婢僅一間耳……其贅不贖,主家以女匹之,則謂之贅婿,故當時賤之”。贅婿的社會地位由此可見一斑。但當時各國的情況也不完全一樣,齊國的“贅婿”性質就有異於其他各國。
秦始皇時期,朝廷不僅賤視贅婿,而且將“贅婿”列入“七科謫”之一,頗遭世人歧視,勒令他們與罪犯一起去戍邊或服苦役。《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著這樣一件史事:秦始皇在公元前210年巡視會稽,對當時婚俗中多是男到女家入贅的現象大為不滿,認為這種婚俗必須剷除,因此在會稽山石刻中留下這么一段話:“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誠。夫為寄,殺之無罪。”在秦始皇眼裡,贅婿是公豬,是製造“淫佚”、“不貞”的罪魁禍首,應該殺之,由此可見秦朝贅婿地位之低下。漢代沿用其制,也很輕視贅婿。《漢書·嚴助傳》說:“間者,數年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當時,淮南一帶的貧苦百姓就是出賣“贅子”來活命的。出賣的“贅子”,三年不能贖,便為奴婢,只能接受主子賜予的女子為妻。這種已婚的“贅子”,即成為“贅婿”。漢武帝時期,在遠征匈奴和大宛的戰爭中,曾多次謫發贅婿同罪犯一起去充軍作戰和開發邊疆。
唐宋兩代更是把贅婿稱作“疣贅”,社會認為他們是多餘的。但其內容稍有變化,性質和以前相比也略有不同。《舊唐書·室書傳》曰:“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親迎其歸。役日已滿,女家分其財務,夫婦同車而載,鼓舞共歸。”宋代的入贅婿變成了“贅婚補代”、“贅婿養老”性質,女家沒有男性子嗣。招婿上門接續宗祧,補充勞力,並贍養女家老人。贅婿有改為妻姓與不改為妻姓兩種形式。這種婚俗的贅婿不存在“以身質於女家”的買賣契約關係,因此,在家庭中較少受到歧視。而且在一些地方還出現了自願入贅的男子,並進而形成了一方風俗。宋范政明《岳陽風土記》載:“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贅,生女反招贅舍居。然男子為其婦家承門戶,不憚勞苦,無復怨悔”。《稗史彙編》:“馮布小時有才幹,贅於孫氏,其外父(妻父)有煩惱事輒曰:‘俾布代之’”。當然,這隻屬於個別情況,總的來說,唐宋時期贅婿仍被世人所輕視。
元代分贅婿為四等,徐元瑞《史學指南·婚姻門》上說:“贅婿,今有四等焉:一曰養老,謂終於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謂約以年限,與婦歸宗者。三曰出舍,謂與妻析居者。四曰歸宗,謂年限已滿,或妻亡,並離異歸宗者”。元代《通制條格》規定:“只有一子者不許出贅,若貧家只有一子,立年限出舍者聽”。
明代,《戶律》附例將贅婿分為兩種:“凡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前一種稱為“養老婿”,後一種則稱之為“出舍婿”。
明清兩代,男到女家入贅比過去更為流行,有許多地方的民間無兒戶,一概“以子為婿”,名曰“養老”。這時的贅婿,可以繼承宗祧,組織家庭,接收產業,但不可有自己的姓氏。清代法律規定:“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只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婿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清代更有不少很有才華的青年被人招為女婿。如大學者洪亮吉人贅於武進趙氏即是一例。
(三)
在我國古代,還存在另一種男子入贅的婚姻形式,稱為“招夫”。“招夫”和贅婿形式相類,但性質不同,它特指入贅於寡婦之家或有丈夫之家(後者現在稱“拉幫套”,多因丈夫無能力盡丈夫之責)。招夫源於漢武帝之姐館陶公主,她因寡居,曾寵近董偃十餘年,漢武帝不加責怪,反以主人翁呼偃。昭帝之姐安邑公主私通了丁外人,昭帝反公開明令丁外人侍奉公主。宋代袁採在《袁氏世范》中記載了宋時寡婦坐家招夫的習俗,稱為“接腳夫”。元代周密《癸辛雜識》中記有“一村豪家為接腳婿”之語。明時王士晉《宗規》中說:“夫亡無招贅,無招夫養夫”。清朝邱煒萲說:“戚里早寡者,或不安於室,始也求牡,終且居鳩,率以招夫養子言為口實。”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寡婦聚夫是古代社會通行的招贅婚的一種形式,這種婚俗在傳統中國的後期較為普遍。入贅的男子最初被稱為“接腳夫”,又叫“接腳婿”、“接腳”等。沿至明清,寡婦聚夫,名稱更多,“坐產招夫”、“坐山招夫”、“坐堂招夫”、“贅夫承業”、“招拐”、“孵床佬”、“墊房”等。寡婦招夫,一般來說,都是為了替前夫撫子養老扶孤,承當門戶,入贅的男子須改從亡夫之姓。可知“接腳婿”的地位和其他“贅婿”一樣,沒有大的差別。老百姓的婚姻為世風所薰染,因家貧而入贅的男子更為世俗所鄙視。正因為如此,不少地方有“男不入贅,女不招婿”、“女不招贅”、“男以入贅為辱”的說法。在民國時期,甚至有“入贅女婿不是人,倒栽楊柳不生根”的謠諺。
隨著社會的進步,贅婿不再是窮富間抵押、買賣的關係,而常常是因為家中無子嗣,要解決傳宗接代問題,或是解決勞動力問題,“贅婿”畢竟是符合社會需要的一種婚姻形式,有生存的土壤,僅管封建王朝的不平等的法律和人們世俗的種種偏見,但卻無法扼殺它的客觀存在。在我國古典名著《水滸》中,就述說了有個王姓酒店,店主因膝下無兒,又要繼承店業,便招了李小二為婿。後李小二和林沖有段談話就講了這個問題。
(四)
從婚姻史的角度看,招贅婚應是原始社會“從妻居”婚俗的遺留和延續,同時又是“服役婚“的變種或延伸。所謂“服役婚”,是指男方在結婚之前或結婚之後,為妻家服一定時期的勞役,作為對妻家損失的補償。在彝、瑤、傣、壯、納西、布朗、普米、景頗、侗等少數民族都實行過“贅婚”。如瑤族、黎族男子的“上門”婚;壯族、傣族男子的“入寮”婚;畲族,自古以來有以婿為子的風尚;蒙古族,達斡爾族,入贅婚也較普遍;雲南麗江摩梭人的“走婚”(摩梭語:阿夏婚);我因南方的彝、納西、拉祜、布朗、景頗等少數民族都實行過“贅婿”。少數民族的這種“入贅婚”和漢族的“贅婚”不太一樣,它只是原始母系社會“夫從妻居”制度的一種遺蹟,這些地區經濟不發達,男尊女卑的思想觀念比較淡薄,男女婚嫁沒有明顯的界限,因此,贅婿不受社會歧視。
新中國建立以後,為了改變男尊女卑的舊封建傳統,國家頒布了《婚姻法》,大力提倡男女平等,保證男女婚姻自主、居住自由,政府還大力提倡和鼓勵男到女家成婚落戶,並享有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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