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安岳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位於安岳縣,類型是住房和城鄉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岳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類別:建設局
  • 地點:安岳縣
  • 類型:住房和城鄉規劃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防震減災、測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風景名勝事業、人民防空及防震減災事業、測繪業的規範性檔案、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政公用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城市棚戶區改造;擬訂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研究、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安岳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規劃和各類建設規劃的研究、編制、實施、管理、監督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及防震減災規劃等各類專項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工程實施建設階段的國家、省標準和全國統一定額及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了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
(七)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鎮管理。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市政、燃氣、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行業管理;負責安岳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負責安岳城區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承擔城市管理的責任,負責縣城市政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容、管道燃氣的管理工作;負責安岳城鎮城管監察執法工作;指導鄉鎮園林綠化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承擔全縣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報批和保護監督開發利用規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安岳城市規劃區的城市規劃、建設的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防震減災管理工作。管理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適用於地震應急反應預案;負責震情通報和地震災害速報,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負責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十四)承擔人民防空、城市防洪的責任。
(十五)負責全縣的測繪管理工作。
(十六)制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及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業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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