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1992年3月1日發布的雲南省和昆明市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1992-03-01
  • 生效日期:1992-03-01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26號
具體內容
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1992年3月1日昆政發〔1992〕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寧溫泉是雲南省和昆明市著名的風景名勝、療養、旅遊區,地熱資源豐富並獨具特色,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相對集中。為了加強對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管理,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管理範圍,按照報經批准的《溫泉風景療養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地下熱水補給涇流區執行。凡在上述區域內進行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按照保護為主、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建設,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章 地熱資源管理
第四條 溫泉地熱資源屬國家所有,合法的勘察、開發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市、縣主管部門應遵循以保護為主,合理開發的方針,開展資源評價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充分發揮地熱資源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要求在溫泉地區新開採地下熱水,必須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縣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建委審批,報市政府備案。
第六條 溫泉地下熱水實行“計畫采水,節約用水,優水優用,一水多用”的原則,堅持定額、限量控制開採。具體限額指標由市地下水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各開採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統一安裝水錶和繳納水資源費,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定額超量開採。
第七條 溫泉地熱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取水許可證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核發,收費按生產、生活用水的不同類別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報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溫泉地區要創造條件採用地表或地下冷水建設自來水廠,逐步做到冷熱水分用,優水優用,夜間自流熱水儲存使用,科學合理利用熱水資源,減少浪費。
第九條 對因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地熱井、泉嚴重破壞而不能使用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市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報廢,經審核認可後封閉,並採取有效處理措施。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建委會同安寧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規劃的審批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符合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安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經批准的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規劃是區內保護建設與管理的重要依據,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和修訂時,須按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二條 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內各類工程的立項、選址和定點,不得違背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規劃。在一級保護區內的各類工程項目和一級保護區外的縣和縣以上工程項目,須經溫泉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再按規定逐級上報有關部門審批。一級保護區外的縣屬以下(不含縣)工程建設項目,在不違反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前提下,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由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建委備案。
第十三條 安寧溫泉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應當嚴格按照以風景區總體規劃為依據編制的詳細規划進行,各項設施、建築物、構築物要布局合理,建設風格及形式與風景區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相協調。施工結束,要及時清理場地,按規定綠化,恢復環境原貌,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提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四條 溫泉地區村鎮的建設規劃必須符合景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區內風景林和其他林木植被管理,嚴禁開山炸石,毀林開墾和亂砍濫伐,有計畫的逐步解決區內農業人口的生活能源,按照規劃,逐步擴大苗圃基地,植樹造林,積極防治森林病蟲害,加強護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 在溫泉地下熱水涇流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對水體有污染的項目,已建成有污染的項目要責令其限期關閉、轉產或搬遷。在保護區範圍內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廢水、生活污水、含病原體的水、廢棄物、垃圾等排倒入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螳螂川地表水體保護,按省市有關檔案執行。
第十七條 溫泉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景區內環境衛生,不得亂丟、亂倒垃圾和廢棄物。
第十八條 景區內市政設施應按規劃建設,完善、加強管理,保持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會同工商、稅務、衛生、交通、公安等部門負責做好風景區內商業、飲食、娛樂、交通、社會治安等管理工作。在風景區內進行經營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先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再按規定申辦工商登記,按指定的地點經營。
第二十條 溫泉風景名勝區的各類文物古蹟依法予以保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權配合文物主管部門查處破壞文物古蹟的行為。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或風景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宣傳貫徹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二、保護地熱資源和風景資源有貢獻的;
三、嚴格執行風景區規劃成績顯著的;
四、依法管理風景名勝區卓有成效的;
五、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賠償損失、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取消有關證照等行政和經濟處罰:
一、違反規劃、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建設、打井采水等開發活動的;
二、未經批准在風景名勝區從事經營活動、亂擺攤設點經營的;
三、不按期交納資源開採、使用管理費的;
四、破壞或污染地熱資源,損毀景物、林木植被、古樹名木、文物古蹟、公共設施的;
五、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和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超定額和限量採用地下熱水的,超額部分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處罰,對開採地熱資源造成水源污染的,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註銷取水許可證,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獎勵和處罰的具體辦法,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安寧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綜合行政管理職能,管理機構的編制和具體職責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寧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報經批准後,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安寧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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