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老年人生活補助最低發放標準實施意見

安寧市老年人生活補助最低發放標準實施意見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老年人生活補助最低發放標準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安寧市人民政府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省、昆明市條例,為規範和統一全市老年人生活補助發放標準,弘揚尊老、敬老、愛老的傳統美德,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質量,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文明和諧進步,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補助原則
老年人生活補助將嚴格遵循“輔助家庭養老,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質量”的宗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補助對象
本意見所稱農村老年人,是指具有我市常住農業人口戶籍和因發展需要整體轉遷、征地拆遷、整體搬遷、失地農民、農轉城等的老年人。城市老年人是指具有我市常住非農業人口戶籍的老年人。
具體補助對象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城市老年人,不含國家供養的“五保”老人。
三、補助標準及發放方式
(一)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最低補助標準為:
年滿60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發放80元生活補助。
(二)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農村和城市老年人最低補助標準為:
年滿80至89周歲的,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生活補助;
年滿90至99周歲的,每人每月發放200元生活補助;
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300元生活補助。
老年人生活補助由各街道辦事處財政所通過“一折通”或“存摺”統一發放。
四、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資金來源
老年人生活補助資金統一由市財政承擔,並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實際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人數及金額,撥付到各街道財政所。
各街道辦事處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區域內老年人生活補助發放標準,但標準不應低於全市最低補助標準,高出最低補助標準發放的資金由各街道辦事處自行籌集,並報市老齡委辦公室備案後執行。
(二)管理措施及要求
1. 最低發放標準的調整:老年人生活補助最低發放標準的調整,將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由市老齡委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 生活補助動態信息庫的建立:各街道辦事處及其村(居)民委員會應建立老年人生活補助動態信息庫,並按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相關數據。
3. 老年人生活補助發放時間:老年人生活補助按月計算,並於每月15日前統一發放。
4. 生活補助發放管理措施:
(1)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老年人去世或戶籍遷出本市的,從次月起停發生活補助。戶籍在本市內遷移,由遷出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遷入地街道辦事處審核後納入補助範圍。
(2)各街道辦事處須將當月已發放的老年人生活補助匯總表,於當月最後一天上報市老齡委辦公室。
(3)對老年人生活補助資金實行單獨帳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各街道辦事處財政所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下一年度老年人生活補助支出計畫,並編制年度決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後,納入市財政預算,確保及時撥付。
(4)老年人生活補助發放工作,由市老齡委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
(5)財政、審計、監察、公安、民政、老齡等部門應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共同做好老年人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五、申報材料要求
每月25日之前,各村(居)民委員會,將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人員名單報街道辦事處確認。增加的人員必須將身份證和戶口冊複印件一同上報,減少的人員只需報人員名單。
六、申報程式
(一)各街道辦事處、各村(居)民委員會、各村(居)民小組通過入戶走訪、實地調查等方式,對老年人戶籍資料、是否能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等情況逐一核實,進行初審。
(二)經初審後,對符合補助條件的,由本人填寫《安寧市老年人生活補助申報表》並由各村(居)民小組長審核簽字後,報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審核簽字,再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會同駐地派出所覆核無誤後,返回給各村(居)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後,由村(居)民委員會再報各街道辦事處分管老齡工作的領導審核簽字並加蓋街道辦事處公章,報市老齡委辦公室備案同意後,即可發放。
七、監督檢查
(一)對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老年人,實行動態管理,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確保生活補助及時發放到位。市相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監督檢查,各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專人每季度核查一次。對情況發生變化的,按照本實施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生活補助停發或起發手續。
(二)老年人生活補助資金髮放和使用情況,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
(三)對違反本實施意見,採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理部門舉報。經查實後,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全額追回補助,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從事老年人生活補助資金管理、審批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老年人生活補助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嚴肅批評教育,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報送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事項
(一)根據市五屆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研究,為確保我市老年人生活補助發放工作統一、有序推進,年內實現老年人生活補助發放“全覆蓋”的任務目標,具體執行如下:2013年,可暫不執行本實施意見中的最低發放標準,但各街道辦事處必須自籌資金,根據本區域內實際情況統籌安排,自行制定本區域內老年人生活補助發放標準,並儘快組織發放;2014年1月1日起實行本實施意見中的最低發放標準。
(二)本實施意見由市老齡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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