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

安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
  • 地區:安寧市
  • 通過日期:2013年2月21日
  • 頒布單位:安寧市人民政府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辦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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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安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寧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安寧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認真貫徹上級的決策和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市委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陽光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工作的要求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廉潔高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並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市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主持政府工作;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外出期間,按照排名順序依次委託或由市長指定其他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副市長外出,應向市長或主持市政府工作的副市長報告,其工作按照分工協作關係(AB角)交由相關副市長接替,或由市長或主持市政府工作的副市長臨時指定其他副市長接替,並做好工作銜接。副市長因工作或會議衝突等原因不能參加上級會議和市級相關活動,原則按照分工協作關係(AB角)由相關副市長參加。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 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巨觀調控政策,結合實際,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市經濟運行,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統籌兼顧,實現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條 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一條 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辦好教育,推動就業,調節收入分配,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二條 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三條 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能,堅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經濟發展的全方面和城鄉建設的全過程,著力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第四章 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街道要健全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完善決策機制,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街道應當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要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街道應當嚴格執行重大事項決策有關程式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並積極運用聽證制度。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街道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綱要》、《加強法制政府建設的意見》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規範權力運行,做到合法行政、程式正確、高效便民、誠實守信、責權一致,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城市總體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大額財政資金安排等重大決策,以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市委決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決策涉及法律的事項,擬以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當經過聽證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合法性審查。未經徵求意見及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並報昆明市備案的不得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聽證。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登記備案,經登記備案的方可正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民眾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行政監督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派出機構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和督辦重要的民眾來信來訪。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至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會議、檔案精神以及市委的重要決定、工作部署;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通報、研究或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協調決定的重要事項;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經市長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籌作會議安排,報市長確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參加會議的人員,應按程式提前向市長請假。
第三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不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研究推進專項工作,根據議題需要確定出席人員。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的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分管副市長會簽後報市長簽發;重要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定後報市長簽發。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公開報導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導。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定,重大事項須報市長、副市長審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精簡會議,控制規模,限制規格,改進會風,提高實效。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除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以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名義向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報送公文,不得以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名義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公文。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必須由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涉及到的請示事項,部門或街道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或街道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裁定。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後,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要檔案報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第四十二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公文,應依次呈送有關領導審批;屬於重大問題,或涉及機構、人、財、物及審計、規劃、管理許可權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係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及各部門領導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簽名的,視為同意。
第四十四條 凡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的,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屬於部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的,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
第十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按照綜合協調、依法督辦、實事求是、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建立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歸口承辦、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的政府督促檢查工作體系,上下緊密配合,搞好協調,形成便捷、暢通、有效的督查組織網路。
市政府領導要切實把督促檢查作為抓好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經常深入民眾,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對事關全局的工作任務和重要工作環節親自組織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真正做到求實、務實、落實。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目督辦是市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市政府各部門應明確有關機構負責內部督查工作。
第十一章 內事外事活動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切實減少事務性活動,除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及重要外事、經貿、重點工程、重要活動外,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每人每年出國(境)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年度出訪,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街道主要負責人因公出國(境)必須報分管領導同意,並報市長批准。
第十二章 應急值守和請假報告制度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街道要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推進基層應急管理工作,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街道要健全完善政務值班系統,嚴格落實晝夜值班、主要領導帶班制度,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主要領導要在崗帶班,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街道要落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時限及要求報告。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向市長請示,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街道主要負責人外出,須提前3天報分管領導同意,並報市長批准。返回後,由本人書面或口頭向市人民政府主要、分管領導銷假並匯報情況。
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自覺遵守廉政準則,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嚴於律己,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執行公務接待、公款出國(境)、公務用車管理、財務管理等規定,切實加大預算公開力度,嚴格控制行政經費支出。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上級和市委的各項決策部署,講政治、講原則、講大局,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發表講話或文章,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須報市委批准。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認真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和省、昆明市實施細則及實施辦法,改進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幫助基層和民眾排憂解難,解決實際問題。每年至少有2個月以上時間深入基層。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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