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其名稱是後人為簡便而冠之以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安娜之名,非該法的原名。(該法原名為《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從這部法律的內容來看,“購買者”指的是從作者手中購買了一定無形產權的人,即印刷商與書商,並不是指一般的圖書購買人。該法規定,當時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擁有為期21年的重印獨占權,當時尚未出版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期為14年,如果14年期滿後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14年。該法還規定作者應到文具商公司去登記,圖書出版後應向某些大學和圖書館送樣書9本。該法保護的範圍僅僅限於圖書的印製發行,對於作品的公開演出、改編以及藝術作品都未提及。《安娜法令》廢除了皇家頒發許可證制度,承認作者是著作權保護的主體,對作者實行有限制的保護,這在著作權史上是一次飛躍,是著作權概念近代化的一個突出標誌,對世界各國後來的著作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
  • 頒布組織:英國議會
  • 頒布時間:1709年
  • 又稱:安娜女王法令
基本內容,法令意義,

基本內容

該法規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14年的著作權保護期,期滿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14年。

法令意義

《安娜法令》在世界上首次承認作者是著作權保護的主體,確立了近代意義的著作權思想,對世界各國後來的著作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頒布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方式,因此該法所保護的作品僅限文字作品及以書面形式出現的美術、音樂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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