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經濟激勵的優勢
(1)經濟激勵非常有益於獲得管理層的注意
由於管制措施甚多,並非所有的管制均能得到強有力的貫徹,企業容易忽視,尤其是當管制措施日漸瑣碎時。相反,經濟激勵簡單易用,是用經濟的語言回答經濟問題。管理層容易看到刺激手段對企業的直接影響,從而做相應的反饋。
(2)經濟激勵易於從下至上貫徹執行
無論企業以往的安全水平如何優秀,經濟激勵都有相應的刺激方式。而現行管制下,強調安全的最低可接受水平。一旦達到這個水平,企業就無心環境健康安全改善安全狀況了。
(3)經濟激勵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它強調結果,而不論產生原因,對於新的事故風險,經濟激勵同樣適用。新的事故風險要求新的管制措施,這個過程是緩慢和艱難的。經濟激勵的優勢在技術進步的步伐不斷加快的今天,其優勢將逐步顯現。
(4) 經濟激勵有靈活性,企業有自主性,主動尋找方案解決問題
經濟激勵強調結果,不重過程,以及鼓勵的獨創性和獨立解決問題的精神。相反,管制經常在具體條例上相互折中,它強調控制的簡單性和通用性,方便管理和遵從。但是,隨著管理分散化,要求有快速的反應,管制的方法就不再有效了。
安全經濟激勵的方法
根據國際上一些國家的長期做法,安全生產經濟激勵的方法已經歷了三個發展的階段,即分別稱為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經濟激勵。
(1)第一代經濟激勵:風險工資和訴訟責任賠償
經濟激勵的方式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主管生產和人力資源的機構。大約兩個世紀以前,英國最早採取風險工資的經濟激勵方式來改善工作環境。僱主為工人提供高工資,以回報預計的事故風險。風險工資能產生兩個效果。首先,因為提高安全水平可以減少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僱主有經濟動力不斷改善工作環境。其次,風險工資可以補償工人最大的風險,整個工作的報酬能更為公平地分配。
儘管風險工資條例的產生可能是由於業主的仁慈或責任心造成的,但是最為主要的原因來自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壓力。在很難獲得足夠勞動力供應的情況下,由於普遍缺乏勞動力或所需的特殊技能,風險工資的需求是很大的。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工人會接受危險的工作,除非獲得額外的薪資以補償。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一文中認為,風險工資是市場經濟的正常產生。在19世紀,英國和美國規定風險工資標準,雇員無需經過其他手續即可獲得。
然而,儘管風險工資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但是不常發生,它支付的補償往往少於事故風險。在已開發國家的統計研究中顯示兩者存在這樣的關係:高風險,低工資。
至於為什麼風險工資在大多數行業相對不重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長期失業現象的存在;其次,社會上認為有些風險可以不補償。儘管如此,在某些危險工作中,風險工資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井下採礦和地上採礦就存在較大的工資差別。
隨著19世紀風險工資問題的提出,相關案件逐漸增加,法庭傾向於保護傷害者——工人。結果,經濟激勵使得安全水平得到提高。在一定意義上,訴訟作為一種經濟激勵形式,效果與風險工資相似,其區別在於風險工資有事前性,訴訟是事故發生之後進行的。
然而,訴訟費用昂貴,耗時、耗力、更耗錢。而且,結果未知。業主在潛在訴訟風險時,可以投保,從而減少了安全生產的經濟激勵。保險費並不用於改善工作環境,因為其代價昂貴,且實現困難。投保使得本來稀缺的資源更難用於安全投入,從而保費更為昂貴(保險經濟學家稱為逆向選擇)。
(2)第二代經濟激勵:傷害補償不滿於第一代經濟激勵形式,公共保險方案應運而生。
最早的傷害補償方案起源於1884年的德國。當時的 Bismark觀察到大部分衝突可以源於對工作環境的不滿,而傷害補償能緩和勞資關係。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為止,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傷害補償是社會福利政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職工傷害補償內在的原理在於將訴訟責任賠償替換為對受傷害者及其家庭的傷害補償。雇員失去了向僱主尋求責任賠償的權利,但是可以從公共管制的保險體系中得到補償。僱主根據總付薪資的多少,支付保險費用。保險的覆蓋範圍,賠償幅度,及有爭議的案件由公共機構決定。所有的職工傷害補償體系是單純的保險體系和政府管制功能體系的結合體。
目前,職工傷害補償形式多樣。大多工業化國家採用全國統一的補償方式,但在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將其進一步分為省/州一級。在推行這種方式補償的國家,保險費用由企業支付,金額與事故風險掛鈎,但是行業風險與企業特定風險的相對任務有所不同。有些傷害補償體系自動將行業保險費調整50%來反映不同公司事故水平的情況。在有些判例中,企業事故的記錄往往被忽視。例如,西班牙企業傷害補償的調整範圍不超過10%o。而在芬蘭則允許企業選擇行業一般水平的保險費,或自報保險費,但不將兩者結合起來考慮。
在傷害補償體系中有兩種刺激的方向:職工,避免事故;企業,降低風險。對其的爭論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①職工刺激。在工業化國家中,補償金額不斷增加。這可以從三方面解釋,職工更樂於提起訴訟,可補償的事故種類增多,或補償額度加大(這些因素可並存)。
補償額度加大有兩方面的原因。a.補償的方向有所改變。例如,在工業化國家,現在索取的補償往往是反覆性的、慢性的過程,相對於以往的傷口包紮等,其代價更高。b·醫療費用本身不斷增加,在這個意義上,職工補償的上升與整個經濟的一部分——醫療費是息息相關的。
②在企業方面,職工傷害補償的效果比較複雜。調查表明保險費水平與安全水平關係不明確。有些研究發現有一點效果,有些則完全無效果。總之,無研究表明職工傷害補償可以引導企業建立和改善安全環境。
其原因在於:a.僅可測度的事故經濟損失可以補償,其占總損失的比重非常小。b.職業病的識別與歸屬難於進行。在美國,與致命傷亡相比,致命的職業病其預計可能得到的補償機率為總損失的1‰,而致命的職業病發生機率是總損失的10倍。c.職工的收入損失只換來部分補償。d.企業對於職工的傷害補償刺激的反應可能不是降低風險,而是採取措施減少賠償。包括少報事故,提前遣返受害職工和迫害提出起訴的職工等。
值得一提的是,存在受害職工不抗訴的情況,它直接影響到職工傷害補償體系的效果,及其對企業的刺激作用。與管制體系不同,職工補償體系要求職工採取主動措施,提出抗訴。否則,補償問題無從談起。其結果將是事故補償數遠遠低於可補償事故數。據Leigh等估計,美國約一半的事故損失未得到補償。
(3)第三代經濟激勵:事故稅和責任共同體
近年來,工業化國家不斷推進改革。但是改革的方向仍然在加強經濟激勵和直接採取措施保護職工兩者中選擇。
一個最新的提法是徵收事故稅。英國Edwin Chadwick在一個半世紀前就有這個提法。經濟學家認為這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刺激方法,因為它無需保險體系,如職工傷害補償的參與。其稅收可用於補償受害職工,或支持職業安全領域的研究。
然而,這種事故稅的提法並非理想。因為,大多數中小型企業無力支付數額巨大的事故稅,強行徵收無異於將其排擠出局。所以,另一個提法是將中小型企業分為若干類型或小組(如荷蘭的做法),成立‘‘責任共同體”,共同體或小組內成員相互監督,使公共損失最小化。另外,事故稅有其局限性,由於職業病難以識別和歸屬,故事故稅難於實行。除這些缺點外,因其固有的事後性,事故稅亦不能取得經濟激勵的效果。
我們還需要考慮的是稅率問題。對於有不良記錄事故的企業套用重稅,但是如果企業採取補救措施,並經專家通過,可以不用或減輕稅罰。如果企業可以對事故產生的原因加以說明且真實可信亦可減輕稅罰。否則,企業在稅罰第一年,收取附加的100%額外費用,在隨後的每年收取25%,直到環境得到改善或達到200%的稅罰限額。
此方案的提出是基於一種考慮,即只有在獎罰分明的情況下,才能引導企業改善安全環境。現實告訴我們,稅罰套用以後,事故總起數和事故損失的確有所減少。
①經濟激勵應當針對的是法律允許的事故風險。非法行為應當通過檢查和檢舉的方式管制。
②經濟激勵的管理單位與執行安全標準的管制單位之間是緊密的協作關係。
③職工傷害補償金額的確定首先依據的是企業的行業分類和職工的職業分類。
④費用應當隨安全水平的提高而減少,以刺激企業通過技術改進、教育培訓、建立良性安全生產循環的努力。
⑤通過補償體系的財政收入協助中小型企業改善安全環境。
⑥對於有條件投資提高安全水平的企業提供貸款優惠。
⑦允許安全達標企業對此進行宣傳。
然而,經濟激勵永遠不能達到職工對於安全生產的需要。它僅僅可以抵消損失未內部化的負面影響,因為完整地計算事故損失是不可能的。企業對於經濟激勵的反應也有不確定性。最後,對於安全環境的關注不能限於經濟計算,我們應當時刻注意將非經濟因素考慮在內。
安全經濟激勵的套用
(1)企業外部的解決對策
國家及各地區政府加強法制建設。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外資企業和鄉鎮企業的管理上。因此,應儘快制定適合這兩類企業特點的員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明確各方管理許可權,建立監管體系,將這些企業的員工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另外,可以參考國際慣例來完善我國企業員工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成立以來,已經頒布了大量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公約、建議書,形成了一套符合現代化大生產要求和適應許多國家實際的勞動保護法規體系,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借鑑國際公約,不斷完善我國企業員工安全法律體系,不失為一種捷徑。
總之,在改革開放向更深層次發展的過程中,企業員工安全管理必會遇到各種新的問題,制定完善、健全的法律體系,依靠法治是巨觀調控的有力手段。
(2)經濟處罰對策
對企業因忽視員工安全管理而引發傷亡事故的,除了加大法律監管力度,還要適當使用經濟處罰;而對於員工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企業,也可予以經濟上的獎勵,從而發揮經濟槓桿在遏制傷亡事故中的作用。
①將企業生產效率與員工安全管理結合,加大獎懲力度。企業生產的主要目標就是提高經濟效益,但往往當效益突飛猛進的時候,傷亡事故的隱患也在增加。為此,將企業效益與員工安全管理相結合,針對不同規模的勞動生產率(產量),制定不同的傷亡指標,確立相應的獎懲基數。具體地講,企業效率越高,傷亡人數指標越低,相應地獎勵金額也越高。
②提高對因工死亡員工支付的撫恤金額,並加大懲罰力度。目前,我國對企業員工安全事故中死亡人員支付的撫恤金偏低,不足以起到遏制傷亡事故發生的作用。當前,我國大致有三種支付標準:一是按勞動部統一標準執行,因工死亡或因工傷致終身喪失勞動能力者,其損失工作日按6000天計算。以6000天的平均工資總額,作為對死亡和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者的撫恤金。二是按一些地方政府的規定進行,如福建省人大於1994年1月20日通過的《福建省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中規定,因工死亡1人,賠償20~25年平均工資的總額。三是按民航對因空難死亡者,一次支付20萬元/人作為撫恤金或賠償費。上述三種辦法,因平均工資相互之間差異較大而存在較大出入。
(3)突出工會的監督職能
工會是員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在企業員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有著獨特的地位。全國總工會在1997年分別頒布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這三個條例,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強化工會對企業員工安全的監督檢查,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的重要舉措。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企業、員工三方面利益格局發生變化,特別是在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中,企業侵犯員工安全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在建立健全工會組織的同時,建立企業員工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可以更好地發揮工會組織的維護職能。
(4)完善員工工傷保險制度
我國自20世紀50年代初就建立了職工工傷保險制度。當時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對於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勞動保險條例》中一些規定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突出表現在工傷保險實施範圍過窄,企業間缺乏互濟,待遇標準過低等方面。為此,勞動部於1996年8月12日正式頒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3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於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