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一本通(第五版)

安全生產法一本通(第五版)

《安全生產法一本通(第五版)》是2017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生產法一本通(第五版)
  • 作者: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1月
  • 頁數:440 頁
  • 定價:39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6873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法條為主幹,能迅速查找相關規定。突出重點,收棕灶擔錄權*案例,準確解決適用關係。

作者簡介

  法規套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出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系的資籃廈擔墓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調整事項】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燥槳白方針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工會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條【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執行】
第十一條【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十三條【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
第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支持發展】
第十六條【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條【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
要求和履職保障】
第二十四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知識、管理
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條【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辯贈舟講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九條【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第 三 十 條【設計和審查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
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管理】
第三十四條【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部分特種設備
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條【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治理】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條【危險作業現場的設求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安全
生產責任】
第四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工傷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勞動契約的安全條款】
第 五 十 條【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五十一條【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五十二條【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五十三條【獲得賠償權】
第五十四條【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
第五十七條【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
第五十煮勸整八條【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 六 十 條【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六十一條【政府監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監督檢查的職權範圍】
第六十三條【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條【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六條【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七條【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安全生產行政監察】
第六十九條【檢評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 七 十 條【舉報制度】
第七十一條【舉報權】
第七十二條【舉報義務】
第七十三條【舉報獎勵】
第七十四條【輿論監督】
第七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第七十七條【政府職責】
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
第七十九條【組織和設備的要求】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一條【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二條【事故搶救】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驗潤地查與處理】
第八十四條【有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條【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審批監管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檢評機構違法】
第 九 十 條【資金投入違法】
第九十一條【單位負責人違法】
第九十二條【對主要負責人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第九十四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一)】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二)】
第九十七條【違法經營危險物品】
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違法】
第九十九條【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第 一 百 條【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發包、出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同一作業區域內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
求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免責協定違法】
第一百零四條【從業人員違章操作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單位負責人事故處理違法】
第一百零七條【政府部門事故處理違法】
第一百零八條【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
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用語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重大事故及隱患的劃分及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生效日期】
實用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1996年10月30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2011年7月7日)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2009年9月14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3年12月7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013年7月18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6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2009年6月16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2015年5月29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15年4月2日)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2015年5月1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
問題規定的通知
(2013年11月20日)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條【危險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安全
生產責任】
第四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工傷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勞動契約的安全條款】
第 五 十 條【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五十一條【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五十二條【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五十三條【獲得賠償權】
第五十四條【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
第五十七條【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 六 十 條【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六十一條【政府監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監督檢查的職權範圍】
第六十三條【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條【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六條【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七條【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安全生產行政監察】
第六十九條【檢評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 七 十 條【舉報制度】
第七十一條【舉報權】
第七十二條【舉報義務】
第七十三條【舉報獎勵】
第七十四條【輿論監督】
第七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第七十七條【政府職責】
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
第七十九條【組織和設備的要求】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一條【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二條【事故搶救】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八十四條【有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條【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審批監管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檢評機構違法】
第 九 十 條【資金投入違法】
第九十一條【單位負責人違法】
第九十二條【對主要負責人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第九十四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一)】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二)】
第九十七條【違法經營危險物品】
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違法】
第九十九條【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第 一 百 條【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發包、出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同一作業區域內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
求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免責協定違法】
第一百零四條【從業人員違章操作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單位負責人事故處理違法】
第一百零七條【政府部門事故處理違法】
第一百零八條【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
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用語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重大事故及隱患的劃分及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生效日期】
實用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1996年10月30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2011年7月7日)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2009年9月14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3年12月7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013年7月18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6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2009年6月16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2015年5月29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15年4月2日)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2015年5月1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
問題規定的通知
(2013年11月20日)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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